在能源部成立之前,联邦对能源资源的监管职能分散于几乎所有的内阁部门。更不必说八个或九个独立的对各种能源计划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开始时,能源部承担了联邦能源局、能源研究和开发局以及联邦动力委员会的全部职能。这些机构至少在名称上已经消失了。除同一级别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外,能源部还包含并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和计划。如能源部还管辖国家核安全管理局,包括输配电研究在内的各种研究计划和设施,负责整理和分析能源信息的能源信息署,负责政策和国际事务的助理部长办公室,和电力市场管理局(如邦纳维尔和西南电力管理委员会)。国家核安全管理局负责保持和加强美国库存核武器的安全、可靠和性能及相关事宜。能源部内设主管能源、科学和环境的部长助理,其对包括能源效率、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等事宜负有重要职责。尽管如此,在1977年的机构重组后,仍然有许多重要的能源管理部门和计划不归能源部管辖,我们下面会讲到。
《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能源部的所有行为。但《能源部组织法》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并适用于能源部。例如,当能源部拟作出的规定可能对全国经济造成重大冲击时,必须对外提供进行口头陈述观点、提交数据及论点的机会。同样,如果能源部部长认为事实或法律存在重大争议问题,也必须对外提供进行口头陈述的机会。然而,根据《行政程序法》§553,提供书面评论即可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如果严格遵从程序要求会损害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能源部部长有权不遵守这些额外的程序要求。该程序豁免不适用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应遵从《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事实上,能源领域的主要规则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制定,而不由能源部制定。(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