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机构被认为是除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以外的第四极,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们是由国会设立的。国会授权这些机构实施国会颁布的法律。但作为宪法问题,国会本不应将立法权授予这些行政机构,阻止这种授权又被称为“宪法不予授权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在现实中,很多人可能认为此原则仅是古训而没有现实意义,也不会再为法院所引用。最高法院最后一次对此原则的引用发生在1935年的“A.L.A谢克特家禽公司诉美国”案[1]中,法院以宪法为理由废止了《国家工业复兴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中的《活禽法典》(Live Poultry Code)。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认为,国会实际上试图以违宪的方式授权私人行业团体(且不说是政府监管机构)建立家禽行业的公平竞争法规,另见“巴拿马炼油诉瑞恩”案[2]。
不予授权原则的短暂复兴发生在1999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此原则废止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EPA)颁布的新的臭氧标准,理由是环境保护署没有在此之前提出其指导实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的“限制性标准”(limited standard)或“可被公众理解的原则”(intelligible principle),详见“美国卡车运输协会诉环境保护署”案[3],“惠特曼诉美国卡车运输协会”案[4]也部分确认、部分撤消了该原则。然而,最高法院推翻对上述案件的判决,近乎敷衍地指出此案与“巴拿马炼油诉瑞恩”案和“A.L.A谢克特家禽公司诉美国”案之不同,并援引一系列支持国会对监管机构进行广泛授权的判例。虽然不予授权原则依然存在,但该原则目前不太可能获取支持,详见“产业工会联合会诉美国石油协会”案[5][6]和理查德·D.卡达希的《不予授权原则:再生谣言的破灭》[7]。目前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政府监管机构是否事实上在国会的立法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美国政府传统上通过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假定有效竞争能够形成价格,而通常不对价格进行管制。但当竞争被排除或被削弱时,需要政府监管来取代市场力量。在本书第1章和本书的其他章节,我们列举和讨论了市场失灵的各种情况及其监管对策。你现在应该明白,放松管制实际上是将行政机构推向新的、不熟悉的领域。例如,本书第6章和第8章对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的情况介绍将说明,放松管制也会对市场造成显见的冲击。而在另外几个孤立的判例中,放松管制直接导致了监管活动的消失。(www.xing528.com)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取代行政活动更多是奢望,而非现实。这方面最有名的例子是解散经济监管方面最具有象征意义的机构之一——跨州贸易署。该署的职能、委员及多数职员被完整地转移到一个新设的、隶属于运输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的地面运输局(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而解散跨州贸易署的政治原因多于监管原因。在包括能源行业的其他领域内,放松管制并没有真正降低监管活动的频度,仅仅是改变了监管的形式,并很可能是提高了监管的力度。例如,促进电力行业放松管制,结果反而引起了更广泛的监管活动,例如确保发电厂商并网发电,组织和监督电力市场以实现降低市场支配力量垄断等经济目标。
另外一个表面上放松管制,而实质上强化监管的例子是加州电力危机事件。当时,加州官员一再请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介入干预,对电力批发市场限价。最初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拒绝干预,但随着危机的加剧,该委员会更多地参与了抑制电价的努力。毫无疑问,电网可靠性是需要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的另一个领域,竞争不是解决可靠性的答案。这些例子说明虽然监管对象可能随时间而改变,但无疑监管是一直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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