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这段时期内,能源行业在四个方面取得显著发展。第一,虽然煤炭行业早已丧失其显要地位,但电力为其提供了新的稳定的市场。第二,天然气市场出现了不稳定,从1954年开始,天然气行业进入市场不稳定期。第三,随着政府试图对石油的国内生产和进口进行调控,石油的供应由过剩发展到短缺。第四,美国义无反顾地迈入了核能市场商业化时代,但该行业如今已陷入停滞。
尽管这些行业出现了波折,美国之前的各项能源项目规划仍以较小的代价得以恢复。能源市场总体上从一个具有充沛廉价供应的市场,过渡为供应更昂贵和注重节约的市场。电网降压、加油站排队和限制供应持续的时间并不长。从能源市场剧烈震荡中恢复的能力反映了美国主流能源政策模式的稳定性。
1.煤炭
美国煤炭市场发生了两大变化。第一,虽然煤炭产量没有大的变化,但产业重心由东部的深井开采转向了西部的露天开采。虽然政府不直接参与煤炭定价,但监管部门制定的健康和安全规定,使得煤炭成为一个更昂贵的行业。保护矿工健康与安全的法规,以及环保法规也提高了煤炭的业务成本。当核电被吹捧为“太过便宜,而无须计价”时,煤炭行业还在因为成本不断攀升而担心其市场份额。第二,由于联邦高速公路的建设,城郊范围不断扩张,新落成的房屋需要更多的电力,公用设施部门也将更为便宜的煤炭纳入燃料选择范围。然而,高速公路建设也增加了汽车销售,对石油生产商也是一个利好。
2.天然气
天然气行业的故事是市场派支持者们的最爱,因为政府对天然气行业的监管已经被认定是彻底的失败。虽然《天然气法》明确规定天然气生产商不受联邦干预,但政府仍监管跨州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国会对《天然气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跨州管道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行业的结构表现为管道构成输送的瓶颈。管道商从气田购买天然气,并将其输送给分销商或最终消费者。结果是,在不监管生产商的价格情况下,生产商对管道商设定的天然气价格会被完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由于此价格自动转移机制,消费者要求政府控制生产商销售价格。“跨州天然气公司诉联邦动力委员会”案[18]开始了联邦对天然气生产商的监管。在该案中,由于价格的直接转移机制,与跨州天然气管道公司关联的生产商的价格成为监管对象。最高法院于1954年对“菲利普斯石油公司诉威斯康星州”案[19]做出了判决,该判决使联邦对与管道公司不相关联的跨州天然气生产商的定价权也被合法化。
菲利普斯案的直接结果是,联邦动力委员会在依照《天然气法》处理类似案件之前,需要对上千的天然气生产商分别进行审判式价格听证会(trial-type ratemaking hearing)。但由于联邦动力委员会不能逐一处理这类案件,天然气价格定价由对个案处理转变为区域性定价,最终变为制定全国性的定价办法。联邦动力委员会不对天然气生产商进行单独听证,而是对每个大区设定价格,并最终设定全国的天然气价格。
区域性定价和全国定价的基础是“按年份分类定价”(vintaging),即采用“新旧”价格的双轨价格体系。对《天然气法》出台之前的“旧”的天然气采用历史成本定价,而对《天然气法》出台之后的“新”的天然气则采用市场浮动定价。价格双轨制和依据历史成本定价的直接结果是形成了跨州和州内两个天然气市场。由于对“旧”的天然气采取历史成本定价,而非市场现价,由联邦监管的跨州市场的天然气价格被压低。州内天然气按市场现价定价,且可以上浮。
严格的有关业务退出的法规禁止受联邦监管的供应跨州市场的生产商转移到盈利更高且不受联邦监管的州内市场,这使得双重市场矛盾进一步突出[20]。联邦监管政策人为地限制天然气价格,减少了国内生产,造成了天然气供应短缺。这样的监管措施使得行业失去发展活力,而不得不予以终止。
面对这种市场扭曲,联邦政府首先的反应不是彻底放松监管,而是通过《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21]进行管制改革,比如部分的放松规制。《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的初衷是合并两个市场,并最终取消对价格的管制。目前,尽管天然气的大多数监管已经被解除,但天然气管道监管问题仍然存在,后面章节将会详述。(www.xing528.com)
3.石油
随着燃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成为美国运输业的主要燃料,石油就成为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石油的进口就超过了出口,引发国内生产商对进口蚕食其市场份额的担心。与进口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政治不稳定影响石油供应的可靠性。
为扶持国内石油工业,政府对石油进口实行配额制,国内生产商随之夺回了不少市场份额。与以往做法类似,政府依靠市场限制进口,要求行业自愿限制进口。不出所料,因进口石油便宜而对国内炼油商更具吸引力,这种自愿安排并不能有效降低进口。在20世纪50年代,市场偏爱低价进口石油的经济现实战胜了以国家安全为名、降低石油进口的各种政治和舆论呼吁。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末,政府开始实施强制的石油进口配额制度。强制石油进口配额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国产石油达到峰值,这些制度也变得无足轻重。作为对艾森豪威尔政府实施的强制性石油进口配额计划(MOIP)的回应,石油输出国家组织(欧佩克,OPEC)这个时至今日我们仍需与之斗争的石油卡特尔成立。
20世纪70年代,政府对石油进行了一种全新的监管,即价格管制。起初,石油价格是尼克松总统的工资和价格管制体系的组成部分。该政策随尼克松的经济稳定计划的终结而结束。其后,采取石油价格管控的目的,是应对1973到1974年间由石油输出国组织实施的石油禁运所造成的油价大涨。对石油价格管控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与对天然气的价格管制一样,对石油价格的监管,被认为是扭曲而非刺激了市场。里根总统于1981年1月终止了这些监管措施。
4.核能
能源产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显要的事件是对民用核能的大量投资。为了将核能的破坏性力量应用于和平和有益的用途,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才开始起步的产业耗费了数万亿美元。1946年《原子能法》[22]得以出台,目的在于将原子能从军用转移到民用部门。但直到1954年对该法进行重大修改以允许私人企业拥有铀之前,该法仍然允许政府对铀的垄断专营。放松铀的管控对私人投资核电生产至为重要。随着1957年限制核设施的核事故责任的《普里斯·安德森法》[23]出台,对核电的私营投资显著增加。
在《普里斯·安德森法》通过之后,私营企业新增上百万千瓦的核电设备。受各界支持核能的鼓励,民用核电的扩张经历了整个20世纪60年代并持续到70年代初。当时普遍的观点是,私人企业紧握了现代新型的“安全和清洁”的能源技术。为此,消费者愿意购买价格低廉的产品,政府也为这项未来的技术找到了有益的商业用途。
当进入20世纪70年代时,人们对核电失去了原有的认同。核电不再被认为是安全和清洁、且低价和丰富的。人们发现核电企业具有很高的社会成本,包括环境、健康、安全和财务风险等。到20世纪90年代,核电已是一个垂危的行业。自1978年以来,没有新的核电站订单;1974年之后新增的核电站的订单均被取消。虽然在1990年有111个在运行的核电站,另有8个核电站已获取建设许可,但大型核电站尤其是10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核电站的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目前,尚有104个核电站在运行,还有大约30个左右处于不同准备阶段,但很可能这些项目在未来十年或二十年内不会出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