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尝试将联邦监管引入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罗斯福的经济哲学是,通过稳定市场和为商业提供支持,实现工业复兴。尽管人们仍对能源行业抱怀疑态度,但该行业之前的发展保证了它的生存和增长。
大的石油公司也是新政监管的主要受益者。在1937年,20家大型石油公司控制了70%的探明储量和76%的炼油能力。到1941年,国家临时经济委员会对石油行业的调查报告的结论是“较萧条之前,主要的一体化石油公司显著地增加了储量和原油的生产,并在炼油能力、产品精炼、输油管线所有权和营销方面保持了优势地位”。
煤炭行业的不景气在新政期间依旧持续。该行业的问题包括产能过剩、矿工失业、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定价混乱。新政期间政府并没有坐视煤炭行业衰退,而是试图增加工资和促进就业,形成以劳工政策为核心的产业政策,但这没有解决该行业真正面临的资金问题,也没有实现根据市场需求而相应地降低产能。与之前的石油立法一样,国家工业复兴管理局(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dministration)的煤炭法规由行业负责落实到厂矿,而非统一监管。对煤炭这样一个衰退的行业,政府不可能在确保煤矿开工的同时,提高矿工工资,尽管后者是新政的目标。即便如此,政府仍试图通过协调煤炭价格来实现不可能的目标,以使矿主、矿工和消费者都满意。为此成立了两个全国烟煤委员会(National Bituminous Coal Commission),以制定煤炭最低价格,实施有关反不正当交易的法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煤炭行业稍稍改善了状况。煤炭产量有所增加,更重要的是煤炭有了电力公司这个最大的用户。虽然电力公司增加的煤炭消费,不足以抵消铁路、商业和居民煤炭需求的下降,但是火力发电为煤炭提供了长期可靠的市场。(www.xing528.com)
两个最为重要且影响最持久的新政能源监管政策是1933年通过的《联邦电力法》第二部分[16]和1938年通过的《天然气法》[17]。这两部法律主要为监管跨州的电力和天然气销售,因为这两个行业的输送环节存在市场支配力量。这两部法律的目的是对电力行业和天然气行业分别进行监管,部分原因是由于州际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发展方式截然不同(详见本书第6章和第8章)。
如果不是因为20世纪30年代新政为迎接挑战而对能源政策进行协调,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额外需求会促成这些发展吗?两个主要的战时监管机构,战时石油署(Petroleum Administration for War)和战时固体燃料署(Solid Fuels Administration for War),分别监管石油和煤炭行业,并沿用了以往对石油和煤资源的监管方式。战争需要调拨能源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像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样,能源工业本身影响了能源政策的制定。更糟的是,能源领域继续保持其高市场集中度,战时采用的能源政策对大公司更有利,主要的石油公司获取了政府用于新炼油设施建设的十亿美元拨款的大部分。
新政解决经济问题的主要对策是通过刺激国内市场以鼓励和支持工业。对能源行业的监管目标包括鼓励生产、促进增长和保持行业稳定,以支持整个经济的发展。在以效率的名义,将政策目的限定为能源生产和行业稳定时,能源规划和在能源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财富再分配就没有太多的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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