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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933年德国的能源法发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联邦层面,联邦政府于1924年成立了联邦石油保护局,调查石油行业中被认定的缺陷问题。最初,联邦石油保护局承担的角色类似于州政府,并实施产量控制。然而,限制产量的计划由于两起事件的发生而流产。第一起事件是联邦石油保护局受到反对限产的石油生产商高层的影响。同时,联邦石油保护局通过控制产出并减少向市场供应的石油量,来允许大公司获得经济租金。

1920-1933年德国的能源法发展

在繁荣的20世纪20年代,作为美国主体能源煤炭走到了末路,并开始让位于石油。伴随着煤炭向石油的过渡,美国也出现了残酷的社会经济问题,受害最深者莫过于矿工。很自然,煤矿主热衷于保持其市场份额。但随着煤市场的萎缩,该行业最简单和最符合逻辑的做法是通过降低工资以维持利润。产能过剩和需求降低造成的行业萎缩,引发了残酷的价格竞争和降低工资的压力,矿工罢工随处可见。煤炭市场的萎缩和消费者越来越偏爱石油和天然气反映出市场上的能源替代程度,即个人和企业能够用一种能源(如石油)替换另一种能源(如煤)的能力。

促进能源替代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需要,因为它加强了竞争。积极的能源替代也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消费者能够根据价格调整他们的能源需求。因此,政府能源监管的主旨是鼓励多种能源在自由市场上齐头并进地发展,而不是鼓励形成某几个或单一的、大规模的政府能源市场。此外,政府监管能否促进在众多能源供应商之间形成足够的竞争,或者是否有利于现有化石燃料公司仍有疑问。

在第1章中,我们提到为鼓励石油行业发展,普通法中确立了捕获法则:石油归其开采者所有。捕获法则促进了生产,但也由于采油者力争在其邻居有机会开采之前尽可能多地采油,引起了石油的浪费。为了避免这种浪费,一些州制定了保护石油和天然气的立法。

联邦层面,联邦政府于1924年成立了联邦石油保护局(Federal Oil Reserve Board,简称FORB),调查石油行业中被认定的缺陷问题。这些主要问题包括浪费、预计储量的下降和由不时出现的自流井引起的价格波动。最初,联邦石油保护局承担的角色类似于州政府,并实施产量控制。然而,限制产量的计划由于两起事件的发生而流产。第一起事件是联邦石油保护局受到反对限产的石油生产商高层的影响。第二起事件是引起产能过剩的加利福尼亚州的自流井的产量趋于稳定,行业的赢利水平提高,降低对限产的需要。

一年之后,即1926年,由于东得克萨斯和俄克拉荷马的巨型油田的发现,石油市场形势发生扭转,石油巨头们对政府监管的态度也随之改变。原油开始供大于求,并且随着大萧条的发生,市场需求进一步下挫,石油生产商们纷纷向联邦政府寻求救助,要求控制市场上的石油总量。新油田的发现给市场上带来海量的低价原油,每桶原油价格降到10美分以下。这直接导致大型石油公司主动限产,以确保油价能维持在高位。另外,国际原油市场也在不断发育,东海岸炼油厂可以选择进口低价的外国石油。一些大型石油公司为保护其市场,再次要求政府提高石油进口关税。(www.xing528.com)

虽然这些寻求监管的呼声都是名义上要求保护,而实际上是为自身利益,但联邦石油保护局还是选择遵从。但讽刺的是,联邦石油保护局对石油市场的干预非常富有技巧。它推出一系列市场研究,促成各州实行统一的市场统计与预估,这类信息反过来强化了州石油监管,使得州油气保护立法更具合理性。参见诺曼·劳德豪斯《1920年代联邦石油监管的源起》。[14]

联邦石油保护局对石油行业比较友好,它并没有选择限产,而是推动落实石油枯竭补贴措施,以及《1920年矿业土地租用法》[15]允许的对公有土地进行石油勘探开采。简言之,作为一种行业保护主义政策,联邦石油保护局通过强调政府管控,以避免浪费和稳定价格。同时,联邦石油保护局通过控制产出并减少向市场供应的石油量,来允许大公司获得经济租金。如此,联邦石油保护局的监管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大型石油公司。

在20世纪20年代末,化石能源(煤、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均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除煤炭外,其他能源的市场份额均有增长。此外,不同能源之间的竞争和整个能源行业的集中度也有所提高。

罗斯福的新政到来之前,美国的能源工业、市场和监管体系业已形成了直至今日仍在主导能源规划的模式。石油取代煤成为主导能源,国内大型的一体化公司持续繁荣。除了监管体制的联邦化之外,新政没有对此模式有任何改变。联邦化的主要形式是对能源跨州销售的监管。这并不是一种新的能源政策,而只是顺应了能源市场全国性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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