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能源监管始于19世纪末的最高法院对“莫恩诉伊利诺伊州”案[6]的判决。虽然此案指向的是谷物仓库,但判决为受监管的行业创立了一个重要先例,也影响到能源法。法院注意到“自然垄断”的存在,并因此判决州政府可以为了公众利益,对此类行业予以监管。判决的要旨是政府不能容忍私人企业行使市场垄断力量,并应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限制。该案是授予政府定价权、确立政府能源决策权和政策制定权的一系列判例中的第一个,请见“联邦动力委员会[7]诉希望天然气公司”案[8]。我们将在随后章节详细讨论这两个判例及其影响。
首个现代政府监管机构——美国跨州贸易署(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简称ICC)于1887年成立。随着该机构的成立,政府定价成为美国政治经济中的一个活跃部分。虽然跨州贸易署仅监管铁路,但是它拥有的定价权,使其得以建立了包括公用设施在内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模式。
在19世纪末,能源的生产是地方化或区域化的。与当时的能源工业结构相一致,能源决策和能源政策首先是由地方政府制定,随后扩展到所在州。在同一时期,没有综合性的协调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能源政策。相反的,政府对各种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进行分类监管。(www.xing528.com)
现代能源产业和能源市场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间成形。在此阶段,美国能源经历了两个显著的转变:第一个转变是薪柴完全被煤炭所取代,并开始了从煤炭到天然气和石油的过渡。第二个转变是,伴随能源产业的拓展,能源市场的范围开始由地方扩大到州,乃至扩展到全国范围。在这个能源监管的初始阶段,主流政策模式也开始其萌芽,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能源法律和能源政策得以确立,促进了各个自然资源产业的发展。能源监管源于私人拥有的能源运输系统与公共监管需求之间的相互角力,这种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系列促进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随着能源的生产和分配逐步从地方扩展到州、州际、全美乃至国际市场,各个自然资源产业也相应取得了发展。为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的规模变得更大,集中程度更高。政府监管也随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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