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作为一个特定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领域,形成时间相对不长。用以应对1973年阿拉伯国家石油禁运和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构成了目前所谓的能源法的主体部分。这些法律总体上涉及联邦政府对能源产业各环节的监管,影响能源行业结构,包括能源产品的生产、输送、转化和分销,以及能源消费行业。
美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目前正处于能源的生产和利用的第二阶段。在19世纪中叶之前,能源来源于以薪柴为主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当时,国家人口基数小,土地辽阔且资源丰富。除了偶尔应用水力和风力驱动磨坊外,薪柴和人力及畜力是主要能源来源。政府官方制定环保政策,是一个世纪以后的事情了。随着德雷克上校于1859年8月27日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泰特斯维尔(Titusville)发现石油和爱迪生于1882年开始在纽约市发电和输送电力,美国开始了从薪柴和鲸油等可再生能源向目前以化石燃料和电力为主要能源的过渡。当前讨论的未来能源政策,为我们描绘出从化石燃料向清洁低碳能源转变的第三次能源转型的图景。对于未来能源政策,本书第11章将具体论述。
国会要求总统每两年提交一份国家能源计划,但公平地讲,美国并没有一致而全面的能源政策。但是,从19世纪后期以来,美国制定能源政策的模式依然有迹可寻,即存在可称为美国能源政策的主流模式。该模式没有丰富的细节,也没有协调国家的几个能源市场和行业,但该模式至少具备了本章将要探讨的可识别的一些因素和主题。(www.xing528.com)
在过去100年间,美国政府一贯实施的能源政策是支持私人企业通过市场提供能源产品,采用专门行业的政府监管以纠正市场失灵。比如,监管部门解决核电市场的混乱时不会涉及煤炭市场,虽然二者均为发电行业。该主流模式依赖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和煤)来解决国内四分之三的能源的生产和消费问题。偶尔,特别是卡特总统当政期间,联邦政府也鼓励发展替代能源。总体来说,替代能源在能源政策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由于其成本在下降,并为政府所鼓励发展,它们在能源市场上所占比重在不断增加。
虽然能源法只是在近些年得以发展,但是它的法律渊源仍然明晰。这些法律渊源有助于我们认识联邦能源政策的主流模式,理解新近发生的一些事件,探析两者对未来能源规划的潜在影响。自工业革命以来,政府监管一直被用来管控社会所必需的能源的生产和分配,政府监管一直在伴随并推动着能源工业和市场的增长和发展。对能源监管最深入的观察,莫过于注意到私人能源工业和公共能源监管之间的共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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