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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财产权:能源法精要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财产权的这一说明简单明确,且不存在争议。鉴于人们普遍了解并理解该物品的性质及其附带的法律权利和责任,此种交换的交易相对简单。对准公共物品而言,普通法规则并不能很好适用。由此引起的灾难在于准公共物品被过度消耗,而非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这些社会成本被准确地称为外部性,因为它们在产品价格之外,没有被计入产品价格。

理解财产权:能源法精要

可执行的(enforceable)财产权是任何市场能够运行的先决条件。作为普通法基础的财产、合同和侵权相关法律规则,为财产权提供了必需的保护,并在实际上为其构建了政府监管框架。关于财产权的这一说明简单明确,且不存在争议。但在能源法和能源政策领域,因存在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准公共物品(common goods)和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三种需要不同程度的监管的财产,使得情况稍许有些复杂。诸如私人物品这一类型的物品较之于另一类物品(如公共物品)更容易通过普通法规则处理,但后者则要求诸如价格管制或标准设定等行政干预。

1.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符合人们对财产的通常理解。一吨煤、一段木头,甚至罐装的一千立方米天然气,均可以被理解为私人物品。这些物品均可以按照习惯和法律意义被所有、使用和转让。传统的私人物品概念,指财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可被完整地确认和保护(通过侵权法);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排除他人使用此财产(通过财产法);以及该财产可以容易地在所有者之间转让(通过合同法)。因此,私人物品具有完整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三项特征。

前述的煤、木头和罐装的天然气均具备这三项特征。其所有者知道所有权的范围,可以排除他人使用该物品,并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使用或拥有。人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对此类物品定价,并通过私下方式或大型交易市场进行交换。鉴于人们普遍了解并理解该物品的性质及其附带的法律权利和责任,此种交换的交易相对简单。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具备这些特征。上述的天然气因为被罐装而具备这些特征。否则,天然气无法具备私人物品的所有特征。自然资源具有的不能被完全地拥有,或者不能排除被他人拥有,以及不能便利地转让其所有权的特点,要求经济学家必须采用不同的方式讨论和考虑有关诸如天然气之类的自然资源的情形。

2.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通常指可以移动的一类资源。诸如石油、天然气和水等自然资源,它们不会仅停留在某处,而是在地质构造的范围内流动。准公共物品,再以天然气为例,只有在其被获取之后,其所有者才可以对其实施支配或控制。问题是,土地的所有者并不确切知道地表之下的天然气的蕴藏位置,甚至也不知道其是否存在。因此,对准公共的移动物的定义和转让,或者排除他人对其利用,需要一套不同的财产权法则。对准公共物品而言,普通法规则并不能很好适用。

准公共物品的“获取才能占有”和“不能排除他人占有”两种属性一起构成了所谓的“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以地下蕴藏的原油储量为例说明此现象:人们在地表之上无从知道该原油带的大小,那么不出意外,该原油带也没有相应的地表之上的法定边界。土地的所有者只有通过钻井至该原油带,才能获取经济利益。(www.xing528.com)

钻井的法律(和经济)驱动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普通法下的“捕获法则”(rule of capture),即由获取者拥有。该法则奖励在其他人之前钻井获取原油者,而将其存储在地下者并不能在未来获取最大化利益。捕获法则鼓励土地所有者抢在其邻居或土地租赁者之前动手开采石油。由此引起的灾难在于准公共物品被过度消耗,而非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当某一资源被过度消耗时,该资源相关的自由市场便处于失衡状态,通常需要政府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例如,《国家石油和天然气节约法》就是针对由捕获法则引起的公地灾难的监管对策,该法律试图通过明确所有权、限定产量和节约供应,以防止过度消耗。

3.公共物品

空气、阳光和风不能被人们像拥有一吨煤和一公顷森林,甚至流动的石油和天然气那样的方式被拥有。因为所有权(即个人对特定公共物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能被完整确定,这类物品具有不同的经济后果。

首先,这类资源难以被占有(控制),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对其占有(控制)也不可能被确认。人们可以利用太阳能和风能,但无人可以捕获阳光或者拥有风。其次,鉴于难以对空气、太阳和风进行占有、控制或转让,相关的“权利”不能被完整确定。虽然有风电销售,但无人能销售风;虽然有光伏发电销售,并且法律保护公民在适当场合下的采光权,但无人能够销售阳光。可以比较两个有关判例。在“泉水旅馆诉4525有限公司”案[5]中,阳光权诉求被驳回;在“普拉诉马瑞蒂”案[6]中,阳光权诉求被接受。最后,也是对经济分析最困难的方面是,无人能排除他人对一些资源的利用,例如所有人都可以沐浴阳光和呼吸空气。

鉴于所有权不能被完整地确定或转让,也不能排除他人利用,由公共物品形成的“产品”不能被合理定价。事实上,公共物品的价值常被低估。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物品也因此被过度利用。在学习公害法(nuisance law)时,我们已(特别是)通过环境污染事例了解了这一现象。如果一家工厂不安装污染控制设备时的生产成本比将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的成本计入价格时低,该厂家就会宁可污染河流而不安装污染控制设备。

低估价值和过度使用导致浪费和外部性(externalities)两个相互关联的结果。浪费是因为除了资本成本外,对公共物品的利用没有成本,导致对公共物品远远超出其“真实”价值的过度利用。外部性的出现是因为,即便是风和太阳光没有成本,风电厂和光伏电站的使用者可能因建设这些电站而阻碍视野,或以增加社会成本的方式使用土地,而这些成本没有被计入风电或光伏发电的售价中。对低成本或零成本资源的过度利用会产生社会成本。这些社会成本被准确地称为外部性,因为它们在产品价格之外,没有被计入产品价格。

尽管我们不加区别地使用自然资源、财产和物品,但请注意不同的资源具有完全不同的影响经济、政策和法律分析的财产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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