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抗辩事由概述
抗辩事由是阻却法律效果发生的消极事由。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据以抗辩的实体法依据,与作为被告防御方式之一种的抗辩完全不同。
一、抗辩事由的涵义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而提出来的,所以,抗辩事由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1)。
(二)两大法系的抗辩事由制度
在大陆法系,一般将这一制度称作阻却违法事由;在英美法系,则将其称为抗辩事由。就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功能而言,有所差别:阻却违法事由作用于侵权责任构成中的行为违法性,致人侵权行为由于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而使其不具有违法性,进而破坏了整个侵权责任构成,最终使行为主体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抗辩事由则是着眼于侵权责任构成的整体,破坏其中任何一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都可以破坏整个责任构成,使行为主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抗辩事由的范围比阻却违法事由要宽,这也是多采取抗辩事由概念的原因;例如,第三人过错,不是阻却违法事由,但为抗辩事由。因此,在概括全部的减免侵权责任事由的角度上观察,抗辩事由的概念更为准确。(www.xing528.com)
二、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法抗辩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总是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的抗辩事由。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也有所不同。将所有的抗辩事由概括起来,抗辩事由有效成立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目的要件:对抗侵权责任构成
抗辩事由的目的在于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故必须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抗辩事由虽然是对抗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诉讼请求,但它具体对抗的是侵权责任构成,破坏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成立,导致对方的侵权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这就是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对抗性的要求。侵权行为纠纷的被告提出的主张如果不具有对抗性,而仅仅能证明自己具有可以谅解,但不足以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不能成为抗辩事由(2)。
(二)内容要件:客观性的事实
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属性。它要求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的或尚未发生的情况。仅仅表明某种损害未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也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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