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事侵权责任保险的险种
一、商事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概述
实践中,商事侵权的责任保险有不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分类。
按照承保的方式可以分为独立的责任保险和附加的责任保险。独立的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需要出具专门保单的责任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就属于这类责任保险。附加的责任保险从属于某种财产保险而不需要出具专门的保单,如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油污责任保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按照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定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是指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强制保险。目前我国现存的强制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设立的强制油污民事责任保险;依据《煤炭法》设立的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筑法》设立的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除此以外,在责任保险中绝大多数均为自愿保险,商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缴付保费的能力投保。从国外情况看,商事主体投保责任保险比较普遍,而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
按照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性状为标准,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承包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等。
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下面对主要的几种责任保险做简要介绍。
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它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家庭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目前,公众责任险主要有以下四类: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当被保险人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损害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险种。产品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生产商免受因其产品的使用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17)。
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实践中多为生产者。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也可以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人求偿。
四、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它在责任保险中最先产生且最先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定保险(18)。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与属于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不同。前者通常由雇主独自承担保费,并由其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开办此种保险的目的在于营利。而工伤保险的费用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一起交付保费,经办机构非商业保险机构而是社会保险机构,其目的也不在于营利。此外,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是由保险人赔付给投保人即雇主的,而工伤保险的赔偿金则是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赔付给受害人即雇员的。(www.xing528.com)
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雇主,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雇主对此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与雇主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五、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从国外情况看,实践中主要有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因此又称之为专家责任保险。实际上职业责任保险和专家责任保险存在一定差异,除了专家责任保险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等非专家责任保险,因此职业责任保险的范围大于专家责任保险。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保险人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标的,但其不以机动车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为限,还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机动车事故导致受害人损失,也有可能属于商事侵权范畴,实践中商事主体一般都有登记在自己名义下的机动车,并以商事主体的名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实践中,除外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自己损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或者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员在遭受损害时并不在肇事机动车上,也应当是该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保险人同样应该对此进行赔付。
第二,间接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同上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一样,其也有可能属于商事侵权范畴,实践中商事主体一般都有登记在自己名义下的机动车,并以商事主体的名义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强制性。强制性体现在理赔程序的强制性、受害人诊疗标准的强制性以及赔偿限额的强制性等方面。第二,第三者性。在理论上,把保险人称为第一者,被保险人称为第二者,受害人称为第三者。交强险是为保护第三者利益设立的保险,具有明显的第三者性(19)。第三,限额性。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制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具有本质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商业责任保险具有较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第三,商业责任险以营利为目的,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其与其他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利润分配,保险公司实际是代办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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