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数字媒体与动画:动画艺术表现与创作思维研究

数字媒体与动画:动画艺术表现与创作思维研究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媒体何以具有这样的手段?仅从这些影像的外部,我们并不能追根溯源,找到一个能够被称为“数字媒体”的事物的存在。这里试图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数字影像的特性,只有对数字影像的特性有了充分的了解,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数字影像的差异化,呈现数字媒体的本身。

数字媒体与动画:动画艺术表现与创作思维研究

当我们说“数字媒体”的时候,已经下意识地把数字当成了媒体,但数字本身并不能被人们看见,人们看见的只不过是数字的媒体“外衣”,而且这一件媒体的外衣也不是数字自己的,是它从别处“借”来的,只有当这件借来的外衣被“撕破”的时候,我们才能“看到”所谓的数字。

数字媒体何以具有这样的手段?说来话长。最早使用计算机来绘制图像大约是在20世纪的60年代,那时的绘图系统是用来绘制机械设计图的,也就是今天所谓的CAD系统(Computer Aided Design)。这一系统所能绘制的图像是用不同的几何线框组成具有三维效果可视的立体图形,“看起来像是用铁丝编织的立体线画,和至今为止所有的传统艺术不同的效果,对人们的视觉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早期动画的图像不同,电脑图像在一开始便显示出了其在三维空间造型的特殊能力。

影视艺术范围,具有商业价值和意义的数字三维动画,大约出现在1980年代,从1986年美国皮克斯公司制作的2分钟短片《顽皮跳跳灯》到1995年制作的动画影院长片《玩具总动员》,用了将近十年的时间,数字动画终于从实验走向了生产,标志着一个新的动画品种的诞生。一般来说,一个电影新品种的诞生必然会伴随一种新媒体的使用,如同动画片(狭义)使用了绘画,剪纸片使用了皮影和民间窗花,木偶片(狭义)使用了木质或其他材质的玩偶,使它们从一般的以现实为对象的电影影像中分离出来成为动画片(广义)。毫无疑问,艺术媒体在电影中所造就的不同影像类别源自艺术媒体自身的规定性,那么数字动画作品与影像的差异又在哪里?它所使用的媒介又是什么?(www.xing528.com)

是“数字”吗?—从理性上我们知道所谓数字媒体的构成就是数字,但从视觉效果上,我们并不能看到数字,我们看到的只是电影或者动画,如美国电影《泰坦尼克号》中的轮船沉没,我国动画片《宝莲灯》中旋转拍摄的庙宇等。在这些影片中,数字技术只是拟仿了电影的影像和动画的绘制图像,数字技术并未作为媒体来呈现,它只是机械地进行拟仿,它的影像与电影或者动画的影像毫无区别,因此只能“隶属”于电影或者动画的媒体。仅从这些影像的外部,我们并不能追根溯源,找到一个能够被称为“数字媒体”的事物的存在。因此,当我们认定数字动画是一个动画新品种的时候,必然已经触碰到了影像差异识别的问题(如果影像没有差异,识别媒体的不同便没有意义),唯有从影像差异的识别出发,才有可能追踪造成这一差异的相应媒体。这里试图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数字影像的特性,只有对数字影像的特性有了充分的了解,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数字影像的差异化,呈现数字媒体的本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