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1 运营内容的动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之不断丰富。如世界遗产地的域名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定的背景下出现的,它在工业经济时代是不存在的。所以,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内涵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期,都有不同的涵义。
4.3.4.2 管理主体复杂性
目前,我国世界遗产地的管理基本继承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条块分割的组织模式。世界遗产地的各类资源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垂直序列。在世界遗产地有各类职能单位,包括建设、文物、文化、林业、宗教、旅游等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部门政策对遗产地对应资源进行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管理的合理性和强制性。
同时,地方政府在遗产地设立管理机构,并规定遗产地内各单位都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这一机构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由于世界遗产地具有特殊的区域性特点,此类管理机构又隶属于地方政府,在资金、权限、人事等方面由地方政府主管。
近年来,在世界遗产地经营开发中,一些营利性的遗产地组织又参与其中,这些以旅游为主营业务的遗产地组织又与上述条块分割的体制产生了更为错综复杂的关系。
4.3.4.3 资源不可再生性(www.xing528.com)
对遗产保护性经营的理解,必须严格建立在遗产的“原真性”概念的基础上。从这一角度看,任何有损于遗产原真性的经营行为都是破坏,都会造成不可恢复、不可再生的影响,都是必须禁止的。如文化遗产,它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形成的,是古代人类文化信息的载体,只有在当时的文化条件下才能产生与形成,一旦遭到破坏,将不能再造;自然遗产中的森林、地质地貌景观等也都具有这种强烈的不可恢复、不可再生的特性。
但是,在世界遗产地开发过程中,开发利用与保护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若不能正确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必然会对遗产地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导致生态失衡与人类历史文化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世界遗产地的保护性经营中,是否能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就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125]。
4.3.4.4 资产的超额利润性
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能够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有所不同的是,它能为资产所有者带来超过同一水平其他资产所能带来的利润,表现为超额利润。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稀缺性,垄断性和稀缺性使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当这种能力被控制主体有效使用时,它就能为主体带来超额利润。同时,遗产的价值是在严格的人文、科学、美学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它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不可替代性[126]。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地缺乏具有普遍可操作性的价值评估方法和价值评估规范,对遗产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评估。而一个遗产地通常是多类资源的复合体,其价值的评估本身就极具难度,而无形资产价值的估算使得遗产地资源的价值评估难上加难。
目前,虽然有学者对世界遗产价值、转让的价格形成与评估方法做过一些探索,但这都是从理论层面来加以论述的,而真正要应用于实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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