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有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约还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119]。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国领土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产权是以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所有权人对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排他性归属关系,包括所有权人依法对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二,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法人产权,即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的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新的权利[120]。(www.xing528.com)
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应建立在成本—效益比较的基础之上。无形资产作为世界遗产的外延类资源,是遗产地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属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直接保护对象,但却对世界遗产的价值和构成有着重要影响,是世界遗产价值和影响力的直接反映。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性、非人工可造性、不可再生性、不易改变原有状态的特殊内涵和特定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以及原真性、完整性等严格要求。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具有公共产权的属性,并与世界遗产本体一样应受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与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