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1 产权及其结构
产权即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系的一种权利,它包含了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113]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实质是主体对客体排他的占有关系和权利。这种关系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多种实现形式,如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等。财产权不是一个抽象、空泛的概念,它表现为一个由各种支配权组成的权能结构,是由财产所有权及其各种权能组合成的权利体系。
2.2.4.2 产权的形式及效率
产权的界定决定了产权的形式。现代产权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要证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可以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的,一种产权形式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能否为它的支配对象提供将外部性最大限度地内在化的激励[114]。
(1)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内所有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这种产权形式的特点是某个人对一种资源享有权利时,并不排斥其他人对该资源享有同样的权利,即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相比私有产权,共有产权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因此,即使每个个体都可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所用,但个体没有权利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由于共有产权在共同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的利用带来显著的外部性。
共有产权下,由于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则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所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一部分让共同体内其他成员来负担。此外,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除其他人来分享他的努力果实,所有成员要达到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之高。总之,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www.xing528.com)
(2)国有产权
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某些权利由国家占有,只要国家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国家资产的使用资格,就能授予或排除任何人的使用权。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所有权和支配权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由于代理人对资源的使用和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这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自身政治利益而偏离利益最大化动机,因而在选择其代理人时通常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此,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极大的。
(3)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某个特定的人,使其享有完整的产权。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与资源有关的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私有产权可以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拥有,只要每个人拥有的权利互不重合,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资源或资产享有的权利仍然是私有产权,因为私有产权的核心在于对所有权的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决策时,会权衡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并选择他认为能使私有产权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安排资源的使用方式,而且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下所产生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被内部化了,从而制造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本书分析了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产权内涵,提出了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产权是以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世界遗产地无形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此外还分析了经营权性质以及经营权转让的含义和合理性,并基于此分析了无形资产运营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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