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行业工价表》存在之目的,仅是在为政企双方间搭建起一个“工价水平”信息相对透明的平台,而并非是让劳工在产前就工价发表意见,以使其在心怀极可能达到“调高工资”的期望下更愿意致力于生产。那么《行业工价表》的执行,首先,需满足的便是“不伤害企业主实际利益”原则,其次,才是“保护劳工”。这样的执行思维,其实从行业协议采取“最低标准的封底线”与“向下浮动式执行模式”便可得到有力的佐证。
首先,关于《行业工价表》的“限制形式”[43]与“规定实际水平”[44]的问题,正如同一般报道与研究所言,Y乡的工价争议问题主要是在于企业主因缺工而竞相抬价挖工,同时此行为也极大化了劳工跳槽的诱因。因此,若欲解决此一问题,理应以“封顶线”的方式,避免企业主无限制的抬高工价,且基于对劳工的保护,此封顶线的水平应“高于市场均价”。
【抑制企业主抬价的制订逻辑】
市场均价≤大厂实际支付价<小厂支付价≤行业工价表
(封顶线,保护劳工的高标准)
然而,我们从第五节中关于《行业工价表》乃完全是承袭《统一工价表》的精神之结论,以及《行业协议》对于工价支付的“限制形式”与“规定实际水平”之规定,可知《行业工价表》的议订逻辑却恰好是倒过来的,而这样的行业工价表事实上既无法达到“抑制企业主竞相抬价”的目的,同时也对劳工不利。(www.xing528.com)
【《行业工价表》的制订逻辑】
行业工价表≤小厂支付价≤大厂实际支付价≤市场均价
(封底线,不利于劳工的低标准)
其次,关于“向下浮动式执行模式”的问题,作者通过对劳动部门的访谈发现:行业工价的执行力度,并不像新闻报道中所宣称地“绝不二价”[45],而是留有“向下浮动的空间”。因此,一旦劳资又因工价而起争议,此种执行方式并不会对企业主的利润造成太大程度的负面影响[46]。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经笔者在2011年访谈得知,Y乡采取的薪资支付方式依旧与过往无异,但这明显违反行业协议的“结季或年薪”“压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因此,借由此一现象恰巧充分说明了行业协议不言而喻的实际目的和影响。
综此,前列从酝酿、议订到执行与监督之过程分析,清楚地呈现了经过劳资政三方协商的《行业工价表》与企业主间单边商议的《统一工价表》二者吊诡的相似之处。此乃因地方国家在缺乏“应对行业问题”的专业能力,以及国家自上而下对“社会维稳”与追求“政绩锦标赛”具有强烈需求的情况下,慨然接受企业主对工价问题的诊断与偏好之解决方案(亦即作为“事前协调资方工价”与“事后解决劳资争议”的《统一工价表》),因其不但可根治本地劳资冲突,亦可为自身于官僚体系中的排名创造出可获上级重视的“政绩”。然而,由于资方所偏好之方案在根本上是与劳工利益相悖的,故第一步,便需在议程规则上进行设限,以选择性吸纳进既“安全”又“有用”的劳工加入协商,好排除具实质意义的劳工参与的负面作用;其次,则是在具体的议订内容上,以“最低标准的封底线”作为全行业工价的规范与指导,从而减低企业主们的劳动成本和劳工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从事自利行为(亦即跳槽)的诱因。如此方能达到一箭三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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