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统一工价表》为劳动相关部门所接受,但其毕竟仍与《行业工价表》有着极大差异。因《统一工价表》是在“车间主管”的技术协助下,由不懂技术的资方单方面以“低于市场均价”所订定的。其目的除了是企业主们拿来当作彼此间开工价的依据外,同时也用作当企业主因缺工而竞相抬价挖工从而导致劳工群起跳槽时,一旦劳工向原厂家索要比将去之新厂家口头承诺之更高工价时,那么被挖工的厂家则可以以此张工价表作为支付标准。两种工价表在“目的”与“产生过程”面向上存在差异。当劳动部门依据相关劳动法令执法时,其实存在着其他替代性选择方案,这便产生了几个关键亟待解答的问题。
(1)为何是以签订“行业集体协议”,而非规定仅由劳资双方签定书面“用工合同”解决工资争议?
(2)为何是引入劳工进行“三方协商”,而非仅以官方出台“工资指导价”决定工价水平?
(3)为何是采“最低标准”的“封底线”,而非对劳工有利的“中间或最高标准”?(www.xing528.com)
关于问题(1),其因在于当时劳动部门在组织建制上并不健全。由于Y乡行业发展的起步较晚,多数厂家都是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才相继开设,再加上第二节已提及的,由于市场环境因素而使得2000年前后的毛衫从业者都是在1990年代末期才加入,不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连从业者对技术与劳动法规的掌握亦普遍缺乏。此外,当时镇一级并未成立专责劳动事务的编制[33],而负责管理全市劳动事务的劳动监察大队不到15人。因此,若欲要求劳动部门借由逐一查访“厂家和劳工订立合同与否”以解决工价争议问题,不但相当困难,且在现实也不可行。由此可知,在“解决方案”的问题上,劳动部门倾向选择对自身当时业务最不会造成负担的方案[34]。
关于问题(2),在W市于2002年4月对辖下镇及街道颁布关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规则之后,市劳动部门必须定期召集镇政府相关部门就劳动事务开会讨论。但据企业主透露,劳动部门在“企业主会议”上也只是形式地就劳动法规进行宣讲,而未具体针对工价问题商议解决之道[35]。而工资冲突成为劳动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分管劳动事务的副市长在针对8月发生的大规模劳工上访事件发布相关指示与限期解决的压力之后。如第四节所述,劳动部门所以采纳《统一工价表》作为方案内容,乃是因“私人社会关系网络”与“既有官僚体制失能”因素所致[36]。但将资方偏好之《统一工价表》增列“引入劳工”以进行三方协商,则是因该地官僚热衷追求“政绩锦标赛”的排名所致[37],而非劳动相关部门基于产业民主精神而提倡之“工资集体协商”[16][38]。
关于问题(3),其因仍与先前自主议订统一工价的企业主们与身为协会领导成员的王有禄如何说服劳动部门有关。因为此方案基本上完全承袭了该群友好企业主们所提的那套统一工价之方案之思维:“事前协议资方工价”与“事后解决劳资争议”。由此可知,尽管《行业工价表》与《统一工价表》在“目的”与“产生过程”看似具有极大差异,但前者的实质内容却近乎是后者的翻版,而追求的目的则是为Y乡众多“不谙毛衫制程与开价”的企业主在开立工价时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基准,并为地方国家与资方在未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劳资争议时提供一张“具共识且经民主程序背书”的客观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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