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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合主义式组织基层运作之失能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身处基层的X镇工会实际上并不存在“双重代表性”所致的利益代表难题及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

国家统合主义式组织基层运作之失能

从上节可知,Y乡劳资冲突的“肇因”乃源于行业市场性因素,而促使冲突在2000年后快速升温并转趋激化的“肇端”则为大批曾在广东具多年“毛衫生产从业经验”与“依法维权之经历和意识”的外地熟练横机工投入到Y乡的劳动力市场。

那么工会作为代表与汇集劳工利益的国家统合主义式组织,在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什么功能,其又是如何与劳资双方进行互动呢?而这样的互动模式又代表着什么样的理论意涵呢?

此一问题无论对于本文、陈佩华所期待之朝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转型期望、Y乡本地甚或是中国的产业劳工的利益而言都极为重要。因为既有的理论告诉了我们:作为国家统合主义式组织的全总,由于其在政治体制中位置致使其角色扮演必然存在代表劳工利益与执行国家意志的“矛盾”,从而使得全总会周期性地与国家产生“冲突”,而此一冲突与张力甚或会逐渐积累成转向社会统合主义的“动力”。不过,此论述对当前劳动关系的解释力存在着极大的疏漏,因其分析之焦点仅过度地聚焦于“国家—全总”关系,而忽略了自下而上不断对国统式结构进行诉求与施加压力农民工。但假若我们将对“资本—劳工”“国家—劳工”与“国家—资本”关系之关注加入到陈的分析架构中,从而将其理论论述改为:本质上带有双重代表性的全总,因而会周期性地为响应工人自下而上要求利益代表的压力而与国家产生冲突,同时在其与下属组织及其所代表的成员能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此种与国家的冲突和张力极大可能会累积成转向社会统合主义的巨大动力。

那么Y乡的劳工及其基层代表者是否真的如实地通过国统式组织来进行利益表达?而全总是否也据此向国家争取到基层劳工所期望且应受法律保护之权利呢?同时,此一过程是否替未来“国家—劳工”关系转型为较可欲的社会统合主义做出了正面(哪怕是微小)的贡献呢?为此,我们实有必要检视Y乡羊毛衫行业中主要行动者间的关系究竟是如何互动并相互影响的,这些关系包括了:“工会—劳工”“工会—资本”与“国家—工会”。

首先,尽管90年代初的Y乡羊毛衫业曾因市场空缺,而让一天工作10小时的劳工可以领到50~60元工资[20]。但由于旺季时的工时极长、工资的计算方式采用多劳多得的“计件制”,且是由资方在生产后视该年盈亏程度而订。因此,正如同中国多数的工业区,竞争开始转趋激化的Y乡羊毛衫工业区,劳资争议也总是围绕着“工价过低”与“工资拖欠或不足额支付”[9]。此外,更由于企业主并不愿意与劳工签订用工合同,致使劳工在无明文可依、企业工会因制度性弱势而无法有力代表,且又迫于生活经济所需的情况下,若非选择隐忍继续留下,便是选择罢工、上访或离职。因此,Y乡的“劳工—资本”与“工会—资本”关系正如同全中国的缩影般,呈现出的是遇有争议的劳资双方缺乏有效的协商解决机制、资方在处理过程中相对于劳工的优势强悍地位,以及本该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若非无意愿便是无能力[10][11][12]。(www.xing528.com)

其次,就中国的“工会—劳工”关系而言,二者的联系始终是相当薄弱的,身处民营企业的农民工更是如此。多数劳工往往不知道有工会的存在,而即便知道,亦不知其应扮演的角色是为劳工利益代言,还是将之视为资方的同路人。

此种工会与劳工间若有似无的关系也发生在Y乡的羊毛衫业。相较于X镇,Y乡由于行政体制因素而未设有工会组织,故一旦发生劳资争议,皆由专管地方经济与服务企业主的工办负责[21]。然因其并不熟习劳动法令,故据受访者透露,处理方式往往是站在资方的角度劝劳工隐忍或形式上各打20大板[22]。不过,即便Y乡于2002年并入其下设有镇工会的X镇后,遇有劳资争议的劳工也不会寻求工会介入或协助,而是向市镇两级的劳动部门投诉,因为劳工习惯性地将工会视为专办文康活动的娱乐性组织[4]

而在“国家—劳工”关系方面,无独有偶地也与“工会—劳工”关系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在执法立场上,虽因专责处理劳动事务的劳动部门持有执法权,而成为劳资争议中弱势且得不到资方善意回应的劳工方的主要诉求对象,但由于其仍是地方国家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劳工个人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拿捏上也总是倾向后者。而在执法效能上,劳动部门也常因编制不足或对特定行业缺乏专业认知,致使其只能形式上地照章执法,而无法根据特定行业特性采取变通的执法方式[23]。由上述“国家—劳工”与“工会—劳工”关系,以及资方在劳资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国家和工会的关系,可知基层国统式结构在运作上的失能:首先,资方与劳工间对于争议处理缺乏协商或妥协的机制;其二,利益受侵害的劳工,也(客观上)无法或(主观上)不愿与工会发生联系;其三,劳动部门虽因代表国家而具执法权,致使成为劳工普遍的诉求对象,但其若非执法立场偏向地方经济发展,便是因执法效能低落,而不足为利益受害的劳工争取法律上应得之权利。换言之,作为地方国统式组织的镇工会是相当虚弱且无效用的,因其既无法代表劳工,也无法协调或根本性地解决该时行业遍存的工资争议,甚至在劳资冲突正酣时也经常是“无感”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劳工对工会的存在与应扮演角色若非“无感”,便是“无视”。因此身处基层的X镇工会实际上并不存在“双重代表性”所致的利益代表难题及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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