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半天以上2 天之内或夜不归宿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 天以上1 周以内或连续2 天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旷课1 周以上2 周以内或连续2 天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周(按每天8 课时,每周5 天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结伙滋事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参与校园欺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劝退或者开除学籍。
3.携带管制刀具到校,一经发现、查实,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劝退或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4.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劝退或者开除。
5.在校吸烟、酗酒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者,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设施及他人财物者,或严重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除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6.在学校明文规定不能踢足球的时间、场地踢足球,或在上下楼时打闹、推搡,并屡教不改者;或有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7.经常性违反课堂纪律,不尊敬老师,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www.xing528.com)
8.在学校组织的各级考试中作弊者,经核实由监考老师上报,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理,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在校作弊2 次者,劝退或者开除。
9.携带手机入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甚至在课堂中使用手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劝退。
10.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舞厅、KTV、电子游戏厅、酒吧或音乐茶座等场所,并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传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变相赌博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者,一经查实,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1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于其行为严重危害学校、社会,经学校办公会研究,视危害程度给予处分。
13.在网络、贴吧散布不属实的言论,严重影响学校、他人名誉者,视危害程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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