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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世界投资报告:重构国际投资机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一致推动的一部分必加强对投资的监管政策环境,方法是改革国际投资的治理——即2015年报告的主题。本报告聚焦在两个国际投资监管的核心区域,也在今天讨论的中心:IIAs和国际税收。国际投资和税收体制是紧密相关的。二者有同样的最终目标:促进和推动跨境投资。为此,国际投资和发展社区应当而且能够最终为全球投资合作建立一个共同框架。[3]术语“外国子公司”指投资者持有至少10%的投票权的投资者的母国以外的直接投资企业。

2015世界投资报告:重构国际投资机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对生产资本,基础设施和知识的投资是所有国家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先决条件和基础。外国直接投资在发展融资和扶持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 )都有重要作用。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提出了缩小SDG投资差距的行动计划。报告论证了决策者一致推动的观点,即加强资本流动,将其输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并保证正面影响。此一致推动的一部分必加强对投资的监管政策环境,方法是改革国际投资的治理——即2015年报告的主题。

投资的国际政策环境不仅仅由国际投资协定(IIAs)所组成。UNCTAD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指出,一系列相关的政策领域也同样重要,包括贸易、税收、竞争、社会和环境议题。一些有着全球治理框架,一些不完整;一些被全球机构所监管且有硬性执法措施,一些被软性标准或者私人倡议所管理。

本报告聚焦在两个国际投资监管的核心区域,也在今天讨论的中心:IIAs和国际税收。二者都是改革努力的显著目标。

在IIAs议题中,一种近来公认的观点是需要进行改革,而且改革应当由治理IIAs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来指导,聚焦关键改革区域,采用多层面、系统性,以及包容的方法。本报告第四章提供了此种改革的行动指南。

在税收议题中,关注的重点是对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协同行动,特别是OECD/G20中的BEPS项目。报告第五章将税收规避放在MNEs对政府收入的贡献语境下讨论,估计了与BEPS相关的收入损失,解释了投资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政策一致性的需要。

国际投资和税收体制是紧密相关的。二者有同样的最终目标:促进和推动跨境投资。二者有同样的架构,都是由多数双边合约的“意大利面碗”效应所组成。两个系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例如加强各自可持续发展的维度和保持各自的合法性。二者相互作用,对彼此都有潜在的影响;而且两者都是改革的目标。

改革的努力必须确保两种政策体制的持续有效性,从而保证各方对二者的信心和支持。势在必行的政策是持续促进跨境生产投资并开展反避税行动,从而促进国内资源流动性,以此达到可持续发展。

每个体制都有与各自职能范围相关的改革要务。但二者改革进程更高的一致性可能也有益处,二者更好调度的相互作用不仅可避免体制之间的冲突(例如从BITs瓜分税收)也可使二者相辅相成。第五章设计的一致国际税收和投资政策的方针可以作为出发点。

确保国际税收和投资政策相辅相成是建立和维持有利投资环境的基础,是最大化达成为发展融资目标机会的基础(议题将会在2015年七月中旬亚的斯亚贝巴举办的为发展融资国际会议上讨论),也是帮助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经济的基础。

为此,国际投资和发展社区应当而且能够最终为全球投资合作建立一个共同框架。UNCTAD能够为各方的利益促进这项进程的实现。

注释

[1]本章中的“投资”指通常理解的生产资本的直接私人投资。讨论主要集中在FDI,有时在政策含义的讨论中会延伸到国内投资。

[2]关于税收组成和发展相关性的讨论,请参考UNCTAD中TDR14。

[3]术语“外国子公司”指投资者持有至少10%的投票权的投资者的母国以外的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4]根据IMF,“SPEs是自治合法实体,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所有,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与主体经济没有实质性的真正联系,参与各种跨国金融活动,目的为向第三方国家输送各种金融及非金融资产、负债,以及相关收入”。

[5]本章集合避税港和提供SPEs的辖区,这样有利于解释这些地方投资结构的输送本质。避税港指几乎全部致力于金融活动的小辖区;典型的例子有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相比之下,提供SPEs的辖区通常有实质性的真正经济活动,但由于具有有利的税收条件和其他对投资者的益处,它们也作为MNEs的金融中心。这些术语与WIR13一致。

[6]包括奥地利、匈牙利、卢森堡和荷兰。后两者占此处讨论的大多过境FDI。由于更多的国家正配合OECD基准定义(OECD Benchmark Definition,第四版)、IMF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平衡手册(Balance of Payments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Manual,第六版),发布SPE投资数据的辖区目前正迅速增长。此处所使用的国家都长期发布SPE数据并(尤其是荷兰和卢森堡)占有全球大多SPE投资。

[7]注意荷兰和卢森堡的放大FDI模式并不影响官方FDI数据。对于这些国家,UNCTAD把从SPEs流入/出量从报告的流入/出量中移除。这种对数据的处理可以将跨境部分分隔开来。

[8]此特征描述首次由OECD(1998),p.23所引入。

[9]此处所列的38个辖区是由OECD(2000)初始满足避税港四项特征的41个辖区列表所修改而来。辖区包括:安圭拉,安提瓜,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林,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直布罗陀格林纳达,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蒙特塞拉特,瑙鲁,荷属安的列斯,纽埃,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塞舌尔,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最近OECD加强了对透明度标准和信息交流的关注。这38个辖区依然被OECD网站列为“致力提升透明度以及建立税收有效信息交流的辖区”。此列表也被其他研究所引用,包括Tax Justice Network(2007),U.S.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2008)以及Gravelle(2013)。注意本章所使用的38个辖区的列表与UNCTAD的WIR13(36页,注释4)中的35个避税港列表有少许不同。本处列表基于OECD(2000)发布的一组更严格的国家列表,排除了一些预先承诺的辖区,尽管它们符合避税港准则

[10]UNCTAD的WIR13估计2011年流入OFCs和渠道经济体的总量超过7000亿美元,其中6000亿美元流入乌拉圭、卢森堡和荷兰三个辖区的SPEs,900亿美元流入避税港。估计的7000亿美元中,只有流入避税港的部分被计入报告的FDI数据中(但不为WIR的分析所包括)。其他关于离岸FDI的研究有Christian Aid(2013)和ActionAid(2013)。

[11]绝对值计算的基准(给定离岸投资矩阵中的比例)为29万亿美元,源于UNCTAD的WIR13报告的总体流入存量(23万亿美元)以及(未披露的)SPE部分(6万亿美元)。

[12]此外,避税港流入量和流出量呈现对称性;不过,在推导离岸投资矩阵的过程中就假设了避税港的对称性。(www.xing528.com)

[13]注入债务资金而不是股权资金也可能有其他原因。在一些情况下,易于归国也可能是额外的动机。一般对于债务注入本金的归国并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限制,而股权资本归国在一些辖区可能会有困难。

[14]分析基于UNCTAD的双边FDI和IIA数据库。不到15%的从荷兰流出的非SPE外国直接投资为双边投资条约(BITs)覆盖,说明SPE流量有更好的BIT覆盖度。全部流出投资(SPE和非SPE)中超过90%的部分都被DTTs覆盖,说明税收是使用荷兰SPE的最重要动机。注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点区别较不明显,BIT覆盖率显著增加。

[15]关于最近对于发展中国家两类计划的讨论,请参考Fuest et al.(2013b)的转移定价方案和Fuest et al.(2013a)的融资方案。

[16]从概念上讲,融资方案也有转移定价的一些特征,而转移定价方案中也有融资的特征。这两个定义的术语更较传统而非实质。实证中,MNEs通常将这些方案结合使用。尽管两种方案的实质性区别存在于方案机理(图5.14和5.15)和商业影响中(表5.2)。

[17]ActionAid报告了一些案例(www.actionaid.org.uk/tax-justice)。

[18]2012年Google在英国收入为34亿英镑,却仅支付了1160万英镑税。Google因此受到英国税务机关的审查。

[19]OECD为G20的行动计划(OECD,2013b)的行动1便是致力于“解决电子经济的税务挑战”。

[20]近来Dharmapala和Riedel(2013)的实证研究指出由债务利息支付导致的融资收入转移要比经营收入转移(由转移定价计划所导致)更为重要。文献分析了在母公司的外生收入震荡是如何传播到低税收和高税收的各个子公司中的。主要结果为母公司的正向收入震荡对应在低税收子公司的税前利润的增长(相对于对于高税收子公司税前利润),说明了利润转移效应。有趣的是,估计的效应主要是由于对子公司债务的战略应用。

[21]ActionAid(2013)提供了一些发展中国家MNEs执行的一些有害的融资计划。

[22]基于Concord的估计,公共国内来源占GDP的30%(包括税收、社会保障贡献以及其他收入,例如罚款、产权收入);国内来源的剩下部分(28%)包括国内私营部门投资。国内税收浮动在GDP的15%(低收入国家)到30%(高收入国家)。外部来源占GDP的5.4%,包括贷款(1.8%),汇款(1.5%),FDI(1.3%),官方发展协助(0.6%),以及其他(1.5%)。

[23]参照Atisophon et al.(2011).

[24]已有的文献倾向于捕捉税收竞争的影响,而不是利润转移的影响。在实证研究中,单一非洲国家通常展现低有效税率,部分是由于滥用税收激励和特别行政区来吸引投资。不过,有效税率评估税收征收的基线(税前公司利润)已在因利润转移而减少。因此关注税收激励(给定税基,可导致税收减少)的影响要比利润转移计划(目标是侵蚀税基本身)的影响要更合适。

[25]由于离岸投资中心链接和投资回报率联系在各个国家都适用,是不可能排除特定国家的组成效应导致了这种结果。附录2报告了分析结果并讨论了方法和分析中的问题,包括稳固性检验。

[26]除了更低的系数,发达经济体其他的特征也减少了在基础情形模拟的影响。这进一步“中和”了对于利润转移和税收损失的综合估计。附录2提供了更为细致的讨论。

[27]由UNCTAD开发的离岸投资矩阵和离岸指标正被OECD财政委员会的Working Group 2和OECD/G20 BEPS项目的Action 11 Focus Group考虑作为信号指标加入Action 11。

[28]基于样本为20个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支出数据,M.Hearson在2013估计出与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激励相关的收入损失为GDP的0.5%(样本平均值为0.6%;加权平均为0.47%)。使用2012发展中经济体的GDP(25.5万亿美元),导出总体损失为1400亿美元。细节参照ActionAid网站:www.actionaid.org/2013/07/tax-incentives-cost-138-billion.

[29]参见PwC(2008)和PwC(2013a)。

[30]“反避税规则”这一概念明显使得目标类型的避税行为成为非法的,也模糊了概念的不同。这点区别同样不能解决会改变行为特征的回溯措施。

[31]若要了解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透明有建设性对话的重要性,可参考Ownes(2013)。

[32]关于税收政策作为投资决定因素之一的讨论,可参考Ownes(2012b)。

[33]关于税收竞争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的讨论,可以参考Owens(2012a)。

[34]参考UNCTAD WIR13关于FDI和离岸融资部分,p.17。

[35]更多关于EITI的推荐,请参考UNCTAD TDR14(pp.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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