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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关系重构与形态变迁研究的结果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改革是影响城乡关系的重要起点。一方面资本高度国家化,城市工业资金积累宽裕,另一方面将乡村剩余上缴国家(农业税),建立信用社吸收农民的积蓄,同时取消市场降低现金流动。李溦估计为5 430亿元,加上公开税、储蓄净流出则为6 926亿元。农村信用社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信用社章程规定了入社者的身份是劳动人民,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不能入社。农村信用社成为从农村向城市、农业向工业转移资金的重要渠道。

中国城乡关系重构与形态变迁研究的结果

土地改革是影响城乡关系的重要起点。基于阶级划分的乡土社会重构,把地主、工商业者、城市小市民等部分人口拉回土地。土地改革使兼业的农民变成固守土地的耕作者,土地使用与土地占有合二为一,同时土地的功能和农村人口的就业趋向单一。农产品的国家化、副业的低落和进城就业的限制,导致农民的现金收入来源十分有限。但是通过从农村汲取的农业剩余(包括统购统销农业税、价格剪刀差)向城市投资,农民为工业化和城市提供的积累,最保守的估计高达30万亿元(90)

机械的资本观念也限制了原先发达的个体和私营商业经营。一方面资本高度国家化,城市工业资金积累宽裕,另一方面将乡村剩余上缴国家(农业税),建立信用社吸收农民的积蓄,同时取消市场降低现金流动。然而货币稀缺给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使民间高利贷从1949年到20世纪60年代一直禁而不绝。

中国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发展资本高度密集的重工业与经济水平落后的资本短缺,形成了非常突出的矛盾。以行政化的管理集中控制经济资源,排斥民间市场对生产要素的分流作用,以便从经济上占主体地位的农业中汲取经济剩余。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1950年至1978年国家获取了大约5 100亿元的收入,同期农业税收为978亿元,减去财政支农1 572亿元,提取的农业剩余净额为4 506亿元(91)。国务院原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估计,在1955—1985年30年中,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提供的农业剩余为8 000亿元。李溦估计为5 430亿元,加上公开税、储蓄净流出则为6 926亿元。周其仁估计,1952—1982年间,国家通过农业税、工农业产品的不平等交换和农村储蓄净流出,从农村获得6 127亿元的农业剩余(92)。冯海发和李溦认为,1952—1990年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积累11 594.14亿元,占国民收入积累额的比重为27.20%。其中1952年、1961年、1965年三年的比重分别为42.8%、54%、43.2%,1971—1981年这11年的比重大多数是31%~34%,1982—1990年则均在30%以下。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承担的资金积累任务相当重,走的是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路径,也形成了非常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93)

1950年国家农业税收19.10亿元,占该年总税收48.98亿元的39%;1955年农业税收30.72亿元,占该年总税收127.45亿元的30.72%;1960年农业税收28. 04亿元,占该年总税收203.65亿元的13.77%;1965年农业税收25.78亿元,占该年总税收204.30亿元的12.62%(94)。农业税税率较高,而征收又是以人头为基础的田亩产量为标准,来抽取农民的农产品剩余,实际上类似于国家的佃农,又缺少城市居民享有的工资福利、财政补贴社会保障,因此也成为城乡差距的重要因素。就上海市而言,一方面1949—1990年财政支农资金为26.6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的资金为18.47亿元,用于农、林、水、气等事业费支出为8.13亿元。另一方面是从集体组织提取农业剩余,1957年统计上海市农业生产合作社提留的集体积累2 838万元,占年净收入的10.9%。1961年,全市农村生产队一级共提取集体积累4 187万元(95)

另一个重要渠道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向工业输送农业经济资源与剩余的渠道,业务以吸收社员存款的储蓄为主,而为农业农民提供贷款受到种种制约,自由市场和现金交易受到限制,某种程度上带有实物经济色彩。尤其是资金在稀缺的工业化时期更多流向城市,很难大量投向农村,农村出现了非正式的借贷或是高利贷,缺乏有效率的金融支持影响了农村发展。

统购统销的实施,对农村金融产生了两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在农产品收购的时候,国家要拿出大量的收购资金,与工业所需资金形成矛盾,需要设立贴近农民的金融机构,吸收农民的储蓄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二是农产品收购以后,农民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需要回笼。信用合作社可以帮助国家银行挤压和替代高利贷,增强国家控制资金的能力,将有限的资金从实物经济为主的乡村配置到城市和工业部门。自195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各级银行建立了信贷规划管理机构,银行内部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基层吸收的存款上交总行后,再将贷款指标自上而下地进行分配。一方面需要积聚农村的资金转移到工业化部门;另一方面必然要限制农村金融市场,同时除了政府安排的农业生产领域,农民也需要获得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和婚丧嫁娶的资金。资金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和一般等价物,与城乡商品、劳动力流动和农村市场的运行息息相关,信用社成为掌握这一基本要素的重要载体(96)

1951年开始进行信用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到1953年5月,全国建立信用社6 871个,社员425万人,信用合作组14 000多个,供销社信用部2 137个。1954年进入信用合作化高潮阶段,该年底信用社发展到12.6万个,全国70%的乡建立了信用社。1955年经过整顿,年底信用社达到15.9万个,入社农户7 600余万户(97)。农村信用社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信用社章程规定了入社者的身份是劳动人民,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不能入社。1957年章程修改,仍规定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在入社后一定时期内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社的干部。农村信用社成为从农村向城市、农业向工业转移资金的重要渠道。1953—1957年,通过农村信用社渠道,国家从农村抽取的剩余资金分别为0.08亿元、1. 69亿元、5.12亿元、3.26亿元、14.31亿元(98)。充分利用农村闲散资金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国家稳定农业、获取持续的农业剩余,也减少了国家在农业投入方面的支出,以较低的成本来汲取农业收益包括农村的储蓄,缓解工业化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国家在承担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显现出作为投资人的汲取倾向。1958—1960年,农民被强制存款,甚至以实物存款,致使农村信用社产生“虚存虚贷”(99)

1953年5月底,上海市郊区成立了333个信用互助组,参加组员12 480余人,一般1人代表1户。共收到基金27 270余万元,组员成分以贫雇、中农为主,也有少数工人眷属。通过信用互助组织了农村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如杨思横龙、三发两乡13个信用组,存款余额为12 000万元,放款余额3 500万元。吴淞上钢乡大徐江村三个劳动互助组,春耕贷款买了3头牛,解决了畜力困难。龙华杜家塘信用组帮助组员贷款添置温床、农具等设备,改进生产技术使蔬菜早熟,增加了收入。真如太平乡农民有了信用组支持,投资扩大生产。新泾王家楼信用组张福根妻子贷款治好了病。此外,还打击了高利贷。江湾高境乡四宅村,过去有三个人经常以一角利息出租,相当于银行农业生产放款利息的十倍,自该村成立信用组后,高利贷就无人问津了(100)

1954年初上海大场区场南乡试办第一个乡信用社,以帮助农民解决生活生产上的临时困难。塘南乡共有农业户760户3 600余人,土地5 360余亩,以种植蔬菜为主,蔬菜种植占耕地面积的63%。1951年秋土改结束后,在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的同时,逐步开展信用合作工作。到1954年1月为止,全乡已在信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了乡的信用合作社与13个基层社。发展了648户社员,占全乡农业户的85.2%,1 258万元股金。仅1953年的后8个月,即吸收存款29 605万元,放款13 151万元。因而两年多的信用合作,扶持生产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良好。

首先,组织了农村的闲散资金,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解决了不少困难,扩大了生产投资,扶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如1953年春,菜农虽因大部分蔬菜遭冬寒袭击冻死,导致生产资金不足,但多数是由信用组解决的,银行贷给全乡仅3 500万元,较其他菜区乡少一半左右。1954年春大陈宅信用社贷给白遗桥生产社就有1 700多万元,盛家角信用社贷给该村生产社也有1 000多万元。两年来,很多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购置肥料、种子、农具、杀虫药械、玻璃温床、篱竹等生产设备的资金,是由信用合作组织贷给的,所以农民普遍反映“真是自己的小农民银行”。

其次,打击了高利贷及私商的高利。过去该乡农民在生产生活上发生困难,大多是向私商高利借贷,如北孙宅贫农张福康,在1939年因父身故把一亩地押给叔父,到1953年田信用组贷给35万元才赎回来。他说:“以前穷困,向嫡亲叔父借钱也得用土地押,幸亏信用组帮我把命根赎回来。”有些农民因余款找不到正当的出路,就将余款存到私商或投资工商业。如北孙宅90户有60户将余款存入商店,其中阿三度存入的钱当时可造三间房子。自组织信用互助组后,农民的存款借款都经过信用互助组,改变了过去的老办法,因而,该乡未发现高利贷现象。反之,信用合作未很好开展的乡,高利贷活动仍相当普遍地存在(资金藏于民间)(101)。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设计的记账制度复杂,非文化水平低的组干所能胜任,多数组的账目混乱不清,不能及时公布账目,存户产生顾虑。

1955年末,上海市郊成立116个信用社,实现每乡有信用社,参加农户占当时农户数的85%。主要作用是: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存入,建立初期目的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农村高利贷,协助农民经济的集体化。1949年秋季到1952年共放出贷款2 155万元,主要解决肥料、种子和小农具短期周转资金的需要。1953年上海郊区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为了帮助贫下中农解决入社交纳股金的困难,银行举办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共发放了496万元。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初期,银行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帮助兴修水利、增添畜力、使用新式农具、增施肥料等,1953—1957年共发放农贷9 377万元。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1958—1960年银行对郊县发放贷款11 494万元,年均3 831万元。而据1950—1966年上海市银行农村贷款情况的统计,1950年为0.01亿元,1951年为0.02亿元,1952年为0.01亿元,1953年为0.01亿元,1954年为0.02亿元,1955年为0.02亿元,1956年为0.19亿元,1957年为0.13亿元,1958年为0.12亿元,1959年为0.20亿元,1960年为0.33亿元,1961年为0.23亿元,1962年为0.23亿元,1963年为0.19亿元,1964年为0.16亿元,1965年为0.16亿元,1966年为0.19亿元(102)

1953年初到6月中旬,上海郊区共放出各类贷款928 000余万元,农业设备放款6 100余万元,农业生产放款77余亿元,农村周转性放款9亿7千余元(103)。1956年春农业贷款按91 600余农户计算,每户贷款平均为54.4元,比1955年的每户平均26.5元增加105%,这和合作化后扩大农业、畜养任务,需要生产资金增加的情况相适应。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入社农户的30%,其中贫农占总贷户的75.1%,新、老下中农占24.9%。通过信贷关系和财金辅导,帮助农业社加强经营管理,精打细算,减少生产开支,贯彻勤俭办社的精神。北郊区星光社原先申请猪棚、抽水机、船等贷款13 200元,经逐项细算,只贷了6 840元(104)

1956年郊区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小农经济已完全改变,富农经济已基本消灭。农业生产遭到严重自然灾害,但大部分农作物比1955年丰收年成有不同程度提高。农村金融做了很多工作:发放农贷877万元,较1955年增加2倍多,其中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152万元,生产费用贷款为199万元,基本建设贷款为165万元。支持信用社的贷款为243万元,国营农场贷款为118万元。通过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了27 900余户,为约占郊区总农户31.7%的贫农和下中农解决了入社交股的困难。郊区农业社每一个劳动力的股金一般为50~70元。1955年合作化高潮,农业社升高并大,摊子大底子薄,普遍缺乏生产资金。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帮助农业社添置了大批生产设备,1955年建了猪、牛、鸭棚5 700余间,温床400余间,粪池300余个,饲养乳牛和耕畜212头,还有其他如抽水机、水车、双轮双铧犁、船只、拖车喷雾器、厘竹等,并发放电力灌溉网贷款44万元,顺利完成了西郊区建网工作。东郊区金东农业社成立大社,账面资金仅12元,银行贷款8 000余元购买种子13 000斤,饼肥22 000斤,完成了播种计划。通过发展和整顿信用合作社,进一步组织和调剂农村资金,基本消灭了农村高利贷。

1956年将原有116个乡信用社按新建乡扩并为39个乡社和一个行政办事处社,把原有1 098个基层社按农业社口径并为307个分社。1956年底,全郊区共有社员76 278户,占郊区总农户的82.1%,比1955年底增加80.34%,已收股金16万余元,比1955年增加23%。信用社发放贷款累计430万元,比1955年增加1.5倍,占国家银行同期农业贷款的54.8%。还发放生活贷款帮助困难农民解决青黄不接和自然灾害侵袭后的生活困难,鼓舞了生产热情,得到群众热烈的拥护,如东郊泾南乡农民金福南的儿子患脑膜炎,借不到钱坐在家里哭,信用社贷给20元送医院治疗。北郊区发放了7万多元贷款,帮助3 000余户农户修屋。

1956年吸收存款累计3 001万元,比1955年增加2.9倍,年底余额344万元,比1955年增加80%(105)

最后,从政治意义上看,信用社配合银行占领了广大农村信贷阵地,基本上消灭了农村高利贷剥削,是合作社运动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但是部分社基本建设过多过快,社员平时预支预借很多,到年终透支劳动报酬,拖欠了大量农业贷款和其他欠款,甚至欠缴部分农业税,社员个人、农业社和国家三者之间关系没有正确处理,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一是掌握贷款偏松。1956年增加大量农贷,同时生活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多贷了80万元,部分地区部分社比较严重。北郊庙行乡农光三社第二、三队社员向信用社贷款的有109户,1956年农业劳动总收入共20 994元,平时预支20 795元,占收入的99%以上。信用社又贷给社员14 239元,大部分社员没有归还贷款。西郊区诸翟乡光明农业社有社员366户,养猪2 500头,1956年总收入为40.9万元,生产成本达54%,劳动报酬约13万元,占35%,银行及信用社贷款9.3万元(不含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平均每户要贷250多元。二是没有经常性收贷。1956年夏季和秋季收贷完成较差,年底仅完成应收回数的32%,完成计划数的53.36%,信用社只收回25万元,客观上由于自然灾害棉花减产、基本建设过多过大等原因,收贷工作有困难。三是信用社有官办倾向。有些乡分社干部不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经营上采取行政管理的方法。对信用社干部待遇、增设脱产干部等问题不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监事会讨论,收支账目不公布。将信用社视同银行基层机构(106)

信用社的管理存在宁松毋紧的思想,农业社进行并社建账,生产财务计划没有完全制订。编制贷款计划,指标一再突破,有些乡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仓促布置,宣传时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说成“互助合作基金贷款”,农民以为有困难都可贷,北郊区西塘村90%以上的社员都申请贷款。先锋二分社会计向生产队布置:“你们赶快申请贷款,不贷款犯错误,你们自己负责。”有的地方没有掌握物资供应情况,积压了农贷资金。北郊区胜利农业社耕牛贷款630元,结果未买到,款存在信用社一个月未动,先锋二分社也因贷款后买不到东西,5 000多元搁置了一个多月。有些物资则远超过农业社实际需要,甚至霉烂浪费。供销部门对积压较多的物资,不问农业社实际需要,进行超额赊购,强调“现在不买,将来没有,不负责任”。如西郊区厂头乡三个社积压的化肥、过磷酸铵等物资就达10 660元,新华农业社储存的饲料霉了40担(107)。国家贷款存在“敢借、敢花、敢不还”和“短期变长期,长期变无期”的思想,农业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有人认为:“什么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什么财政的钱、银行的钱,都是国家的钱!”把国家支援农业的资金随意挪用于非生产性开支(108)。1956年底上海有68%的到期贷款未收回,银行强调农贷不同于对农业社的投资,也不同于国家对农民的救济。郊区有45个农金员,高中文化程度7人,初中22人,高小16人,掌握农业社财会知识和辅导能力较强的仅7人(109)

表3-21 1953—1966年上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情况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319.

存款总量大幅度增长,集体存款和个人储蓄也不断增长,尤其是集体存款远超储蓄存款。而贷款速度增长缓慢,贷款总额中间还有减少。说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外流数额较大,国家通过农村信用社抽取了农村的剩余资金。农村的贷款规模徘徊不前,远远不及存款的增长速度

由于统购统销以及现金和商品流动均受限制,存款成为一种财产积累选择。据无锡县对614户的调查,1957年在银行存款12 263.5元,平均每户存款及购买公债19.97元。1949年后国家通过银行与信用社在无锡11个村发放农业生产贷款达43 378元,从1954年到1957年,在青黄不接的季节发放农副产品的预购定金,据邵巷、曹庄、东吴塘等7个村的统计有24 086元(110)

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农业经济的恢复,农民收入有所增加,部分人员手头有剩余资金,但此时已很难在买卖土地、投资私人工商业等方面有大的作为。部分资金改以高利贷的形式流转,通过满足民间资金需求来达到钱生钱的目标。这自然违背了土改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衷,其影响也超出了政府允许的经济活动范围,因而被视为危险的苗头受到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资金紧张,政府没有明确宣布借贷政策,对旧有债务关系一般也未作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富农明讨暗要,想要追清债务。普通的农民债主则心神不定,认为所放之债是劳动挣来的血汗钱,同时又怕讨债被人喊剥削,内心存在想要又怕要不到的矛盾,因而有些债主只希望负债人还本钱。由于不了解政府对债务的处理态度,地主不愿借债给农民,工商业者、富农及部分富裕中农也怀疑观望。1949年发生水灾后,农民发生粮食恐慌,借贷无门,甚至以南瓜细糠度日。由于物资稀缺以及政府对债务关系的模糊态度,苏南农村的借贷关系一时难以打通,在发生灾荒、生活生产资料紧张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甚至发生强借。

这年秋天在“生产救灾、保证不饿死一个人”的口号下,干部动员富农和少数富裕中农借米出来,没有利息,由干部负责写好借约,讲明归还时间。由于贫雇农普遍存在吃大户思想,被借户出于不得已,所以并不是自觉自愿的自由借贷。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在1949年夏征和1950年春荒时,干部通过会议号召,由村干部择定对象,规定借的数目,如不借就进行抄查。如上城圩对过去放债的2个中农及1个地主家进行抄查,抄出米麦各几斗,都被干部吃掉了,当时还把猪拖出来,后经纠正将猪归还。分水墩村村主任王洪生向8户硬借稻种计160斤,借给雇农1户,贫农13户,中农3户,一直未还。农会长王信清私用夏征名义向7户借单纸335块、稻350斤,农民借到后充作口粮吃掉,到年底单纸价格为5石米,归还时却以2石米来还,没有补偿差价。余圩村由政府动员市镇工商业借出,由乡村干部择定赤贫户,指定到商店中取米,但亦一直未还(112)。这样立据、出利息的借贷没有了,只有农民私自之间三升、五升的移借,数字很小,范围不广,纯为互助互济性质。

奉贤县砂碛乡1950年春荒时期没有搞好私人借贷,在贫雇农与富农中农之间存在隔阂,就由村干部作保借给贫农,没有利息。砂碛乡前农协会主任徐鸿章向中农徐杏生借白米20石,本利一直未还(113)。因此私人之间的借贷极少,即使有也都建立在宗族的感情基础上。句容九华乡第四村在斗争地主以后,也发生了强借事件,1951年1月9日晚该村村干部与几个贫雇农闲谈,民兵分队长陈荣柏说:“整天忙土改有何用(意思是忙到现在也没得到一点),不如搞点吃吃再说。”乡农协委员陈吉高也提议:“大家一起借。”得到响应之后,当时有十多人讨论决定向14户农民借粮6 200斤,并要借出户写自愿借出的条子。在强借中,有的借户因无粮逼得哭,甚至发生请人讲价卖猪等现象(114)。可见贫雇农是最希望借粮的,同时他们又是干部的主体,更容易推动强借。这引起了中农富农的担心,如1950年溧阳县竹箦区王渚乡潘家村中农潘如法说:“我就怕别人说我家里头粮食多,在评阶级时评为地主阶级和富农,我家的米并不多,但除去自己吃外,还能借出两担,假若将这两担米借光了,别人要来借没有了得罪人,现在讲民主,找我一点小差,就要斗争,不如不向外借,少遭风波。”他原来买了许多木材想盖房子,也不准备盖了,怕升为富农。贫农杜勒基说:“天下农民是一家,谁家里多,就应该外借点大家吃,才叫互助互让,才叫团结(115)。”贫苦农民盼望借到粮食渡过难关,但中农富农的剩余并不多,为了调剂这有限的资源,在强制分配地主财产的示范效应下,强借也成为合法的行为。

强借之后干部也不再提归还的事情,在谈到农民之间的债务关系继续有效必须有借有还时,村干部感觉惊奇,如吴江县城厢区浦西乡龚卜村村主任陈元通说:“旧债还要还啊?多数是还不出的(116)。”这种硬借引起富户藏粮或不借,造成社会不安。尽管强制借贷暂时缓解了部分贫苦农民生产生活的困难,但是这种行为往往违背债主的意愿,不受信用的约束,使得自由借贷基本不通。

鉴于借贷的混乱状况,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1949年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1949年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已达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两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付利已达两倍以上者,其超过部分亦不再退回。凡在中途改换新约的债务关系,在另立新约时将欠付利息累计在本金之内者,其累计数无效,仍按债权人原借出之本金清理。另外规定1949年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1949年后成立的一切借贷关系,包括地主借出者在内,其由双方自由议定的契约,均继续有效(117)

这些规定在新区土改中得到了实施。宜兴县云溪乡地主在斗争会上纷纷退还借据,有的富农也自动退出,并规定地主欠农民的仍要偿还,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保持。不过农民之间也不敢提出来处理,怕说出来债主被扣剥削帽子,评高成分(118)。由于债务问题没有作为土改工作重点,前述的强借又带来了不良影响,以致土改以后苏南农村的正常借贷普遍减少,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借贷范围缩小,数量少,时间短,借贷由公开转入地下状态,互相不肯说出借贷的关系。据苏南农委调查,1951年青浦、南汇、金坛、溧阳、句容、高淳6个县12个典型村土改以后借贷均在暗中秘密进行,借贷数量较土改前少,时间也短。金坛圩埂、汤庄二村相互有借贷关系的户口,仅占二村总户口的19%,且绝大部分是借入户(119)。无锡江溪乡土改后不仅原有几种高利贷不复存在,借贷关系也基本不通,少量的自由借贷只凭信用不需利息,一般是三四斗米临时性的小借贷,且各自保守秘密(120)。有的借贷关系还行,但范围比1949年前缩小,在关系上仅限于亲戚朋友或极可靠的人。贷出者主要是工人或一些小土地出租者,一般不暴露其利息及数字(121)。负债者怕讲了下次借不到,债主怕讲了大家都要借。宜兴云溪乡分水墩村中农王阿坤,在小组会上他叔叔向他借米,他表面拒绝,过后又把叔叔叫来说:“你为什么在小组会上提,你一借大家都要向我借,我应付不了,现在你要借,等我牵了砻你来借一斗好了。”(122)宜兴县1949—1950年自由借贷情况较为混乱,1951年以后稍好,美东村自由借贷不敢公开,怕借贷人过多,剩余户难以应付,也有的怕借出去收不回来,因此普遍产生怕露富思想。1952年宜兴美东村有剩余户约35户,占总户数的20.1%,每户余粮100~300斤,缺粮户约65户,占总户数的37.3%,平均缺米8斗至1石。负债户约40户,占总户数的23%,而1949年前全村负债户约100多户,占总户数的60%,负债最高额户达谷子300多担(123)。负债户的减少,反映了借贷关系的低落。1949年前常熟县扶海乡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农民之间的(富、中贫农),借出者多数是生活较好的富裕中农,其次是富农和中农,地主一般不放债给农民,他们主要是投资围沙滩。中富农放债是由于生活上能自给自足,比较富裕,多余的粮食投资围沙太少,又受到地主(沙棍)的排挤。而负债者多数是贫农和一部分中农,他们借债是由于顿沙田(指交了押租种沙田)、生活困难和苛捐杂税,尤其是壮丁米。但到了土改前后,农村借贷关系已呈停顿状态,有极少数的在暗地里建立借贷关系,如常熟县扶海乡中农陈才明在1951年夏种时缺肥向其亲友米三根(贫农,住邻乡)借花不计息。又如中农袁福庆是做小木作的,以前向中农仇三姐借的花按期还,仇三姐仍答应借一包花给他(利息二分),其借贷是保持在原有的情感和信用基础上(124)。无锡三蠡乡第三村的习惯一般是借米还米,年利大多以50%计算。1949年前借贷关系较密切,借出户是富农以上成分,借进户贫、中农占多数,满2石以上的债务就须凭中立据或用田单饰物作抵押,1949年后借贷关系基本停止,所有借贷的大部分在贫中农之间,数量不大,为两三斗米(125)。由于农民对借贷政策存在顾虑,加上借贷“地下化”,所以实际借贷应该更多一些,但仍然处于不正常的状况,因而借贷总体上是大为减少。

其次,借贷手续简化,利息普遍下降,甚至干脆不付利息。据苏南12个典型村的调查,利息一般是两三分,有的人嫌利息低,如富农马水仁说:“两三分利算啥,干脆不要利息。”个别地主则用来投入商业。另外,生活比较富裕、购买大农具而借贷者占借贷户的多数,生活困难的贫苦农民则不易借到,因为借出户深恐贫苦农民因还不出被迫出卖土地,影响不好(126)。1949年前夏港乡借贷习惯用纱来计算,每包纱约值米一石,月利5%,即每包纱20小把,每月利息为一把纱,如贫农吴金潮1947年借吴满生2包纱,每月加利两把纱,这是当地一般利率,还有更高的利率。1949年后少数贫农与中农之间的借贷也有无形结束的,如贫农吴玉生1946年借中农徐同庆2石米,月利100%,共付息9.6石米,1949年后就没有再付本息(127)。个别出于周转的迫切需要,仍有利息较高的现象,如宜兴县美东村一般多以实物借贷,春季借米一石,秋后还谷300~320斤。也有的以实物出贷折价归还,听涨不听落,一般无利息,借贷双方多为亲戚或邻居关系。可见由于借贷范围大多缩小至亲邻之间,利息总的还是在下降(128)。互助性质的借贷无利息,如1951年夏种时,吴江县浦西乡干部领导富中农借出稻种2 000斤,解决了19户贫雇农缺种困难;还有一种是将近秋收时农民之间为了解决暂时食用的小困难,而进行临时性的暂借,新谷一收即行照数奉还(129)。江溪乡土改后的借贷大多是一言为定,不用中保,不做手续,不计利息,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借出户钱的来源是家庭有人在外做工,或是副业收入有积余。据江东村106户的调查,1951年全村借进的有26户(贫农15户,中农10户,其他成分1户),共借进大米19 364斤;借出的有11户(贫农1户,中农8户,其他2户),共借出大米3 214斤。1952年借进的有28户(贫农13户,中农14户,其他成分1户),借进大米17 083斤;借出的有8户中农,借出大米1 486斤(130)。在宜兴云溪乡,同一村中亲朋邻舍间的移借较普遍,期限较短,无票据,无利息,以实物还实物,如分水墩村有70%的贫中农之间有借贷沟通,数量最多1斗,最少两三升,单纸自5块到10块,主要是借作口粮。上东村中农王小春借出早稻米3石余,借进的有20多户贫中农,最多的借进米3斗,最少5升,无手续无息。余圩村有30%的贫中农发生了借贷关系,如贫农徐发清借出单纸80块,合米3石余,借给了十几户农民,又如农民徐福龙借出单纸60块,合2石8斗,借给贫农6户,无手续无利息,仍以单纸归还。同时农民对利息问题有顾虑,如云溪乡湾江村贫农许益松、中农吴保华说:“利息照官利(指政府银行利息)太少了,不如放在银行里保险一些,又要犯法的(131)。”有的农民要求政府规定利息范围,根据习惯每石米一年还稻350斤。

最后,废除债务和强借混乱了正常的借贷秩序,使农民产生了种种顾虑。放债的怕借了不还,怕被指为剥削,提升阶级成分,或怕借开头大家都来借;中富农“怕富”,而有部分贫农存在“穷光荣”的思想。土改初期关于债务问题仅宣布农民1949年前所欠地主阶级的债务一律废除,其他阶层债务双方当事人思想混乱,认为1949年前的债务不分阶层一律废除。大部分抱着还得起还、还不起歇的态度,一部分怕还了以后仍然借不到,不如不还,以免加重自己的困难,还有一部分不管还得起还不起,干脆不想还(132)

据1951年常熟县郑桥乡5个村的调查,债权人只要求还本,不要利息,债务人则拖延不还,致使各阶层对借贷关系产生了种种顾虑,加上1949年秋冬及1950年春荒时发生强借没有归还,以致有的农民认为土改后旧有债务关系已不存在,因此新的借贷关系难以沟通,如吴县新合乡中农丁阿根说:“过去放债人心偏,要重利,现在借进的人心偏不想还,所以借贷就像筑了一条坝,两头不通。”(133)在无锡江东村,借出户怕被说剥削提高成分,多交公粮,认为善门难开,怕大家都去借,讨债一旦发生争吵,农会知道他有钱,如土改前中农林荣根借给贫农林益根一石米,未满一年林荣根去讨账,被林益根大骂剥削,要和他算剥削账,不肯还(也未付过利息),结果中人吃了隔挡(吃亏)。这样以致利息难定,要利不好,不要利又不好。借进户则故意误解借贷政策,对旧有债务置之不理,普遍以“穷”字当头,认为债务不还无所谓,如林小度说:“我穷,还不出拿我怎么办。”(134)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小土地出租者周洪生,在1948年底借给同村6户农民6石大米,仅收回7斗,他说:“当初是想些利钱,但现在连本钱都无法收回,目前我准备讨回后嫁女了,不晓得政府是否让我去讨账?”常熟县扶海乡中农王老太在秋收前家有平包花不敢拿出去卖,富农沙鸿谟吃的白米饭,见群众去马上藏起来,贫农鲍奎富1949年后两年中借的7斗米未还,1951年春又托人代借米一斗,到期仍不还,反而说:“人民政府不准饿死人的,我还了就要饿死了。”(135)1950年负债户周云泉对周洪生提出债务要全部取消,周洪生听了这话就没再去讨账。这引起了富裕中农以上农民的反感,他们反映:“终归要政府有个保障,借贷才得沟通。‘千日不还,万日不赖’(指负债户)的脾气实在太坏了。”(136)但是政府也很难阻止不守信的行为,如宜兴云溪乡分水墩村贫农王伯高1949年前借贫农王明大2担米,1949年后王明大去讨,双方争吵起来并到乡政府去调解,结果王明大仅拿到1担稻(5斗米)。上城圩村中农董显根说:“从前借出来的人没有收还,现在政策上虽说有借有还,但借进人如果不还,政府不会帮债主去讨债的。”(137)一般有信用的勤俭农民比较容易沟通。农民认为前账未清,后账难开,希望最好由政府出面处理过去债务,且认为有了农会担保才能借贷,要求新建立的债务得到合法保障。

农村各阶层都希望沟通借贷关系,特别是贫雇农因缺少生产与生活资料,要求更迫切。面临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把借贷关系不通的主要原因归于干群对自由借贷政策的认识不清,个别借进户思想“过左”,认为1949年前的任何借贷都同地主一样处理,完全“否认”了债务关系。尤其在土改后对十大生产政策贯彻得不够,因此农民在思想上存在顾虑。当时苏州农委就提议在干群中宣传自由借贷政策是有借有还,并有一定的合法利息,对农民提出“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口号,“使其认识沟通借贷关系是解决农民生产与生活困难的一个办法,端正各阶层对借贷的认识。正确处理旧的借贷关系,坚决贯彻政务院《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这样才能沟通农村新的借贷关系,如不妥善处理旧债务,则新的借贷关系就很难开展。全国财政经济统一后,目前物价稳定了,因此在利息方面,一般应规定年利二分到三分(抗战前利息),只要真正做到有借有还,借贷关系开展起来,这样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138)

当时调查中普遍强调的是要沟通农村借贷关系,这样就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借贷政策,通过处理旧有债务,澄清群众模糊思想,加强群众政策认识,发扬互助精神,“建立友爱的新借贷”(139)。其实这只是看到了表面的原因,实际上借贷的壅塞不仅仅是借贷政策的缘故。借贷的不正常与自由借贷政策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关键在于按《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来理解,容易把正常的利息收入视为非劳动所获,而非风险收入,将借贷当作只是一种调剂有无的互助手段(如地主的债被废除之后,引致部分农民不想还债,而强借更是带有均平的意味)。特别借贷数量超出一定范围以后,更易拔高其牟利的非法性,而忽视了资金自身收益带给债主的激励作用。放债的人要求政府做保障,强调政府应干预和维护借贷,这样的保证,既可以起到保护契约的作用,也便利了国家意志的越界。其实这与土改中的阶级划分有着密切关系,乡村中的有限资源最易显眼,借出分明是富余的表现,收取利息是剥削的标志。为了不成众矢之的而被提高成分,多交公粮,因此有能力借的人也趋向减少借贷,或者干脆就不外借。这也正符合传统乡村中“财不露白”的古训。

苏南农村新的借贷关系,大多是干部领导建立的。1951年春荒时,溧水县东芦乡二村在村主任徐景才带领下,先从生活较好的干部借出,共5户借出1石4斗米,解决了7户困难。通过干部借的债主不肯要利息和借条,自由借贷的也都是转请关系人商议。但这样的借贷容易混乱,像小毛园村富农陈国明1949年借出950斤稻一直没有要到,因为是干部借的,借给哪些人也忘掉了。又如高塘村中农秦德勤1949年前借给雇农仇普海4担稻,本利都没还过,看大势,债主仇普海也没法要(140)。干部包办代替很普遍,贫雇农就有依赖思想,同时也会造成债主只信任干部不信任负债人。

然而,当时农村还比较贫困,由于生病死人等意外事件、青黄不接缺少口粮、缺乏生产资料、起房造屋一时短缺等种种因素,缺少资金的农民必须通过借贷来调剂生产生活。贷的需求仍很旺盛,但借的来源却相对较少,仅仅靠干部出面借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以致苏南部分地区出现了高利贷。

据1953年调查,武进县各区都发现高利贷,特别是湟里、卜弋、焦溪、雪埝等区最多。湟里区旌东乡二村201户中有175户借高利贷,雪埝区黄埝乡卖出青稻8.08万斤,漕桥乡卖出2万多斤。在农村里有放青稻,放忙工钱,借实还实,借金子,期猪期牛;在集镇上有印子钱、标会,利率最高月息三角,一般是七八分,超过银行放款利率7~30倍。农村高利贷都是发生在四五月和八九月的青黄不接时期,中秋前后最多,放债的有商人、富农、贫农(已上升为中农)、中农、工人。商人放的金额大,中贫农的户数多,如雪埝区潘家桥工商联主任王仕大放青稻7 000斤(未承认,但已查明的有1 500斤),湟里区旌东乡二村卖出的青稻27 284斤中,5个商人即占43%(11 847斤)。借债的绝大部分是贫农,他们在土改后虽然分进了土地,但由于底子浅薄,生产生活上还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遭受了天灾人祸,只得像湟里区农民所说:“拿着刀子往肚里吞。”高利贷的范围逐渐扩大,由隐蔽而公开,而且出现了一种专门经营的所谓中间人,俨然像个地下钱庄。湟里区旌东乡二村唐根龙(乡委员),三年来经手放出青稻8万多斤(141)

无锡县放高利贷的现象也很普遍,包括私商、富农、中农及少数贫雇农。蠡漍、安镇、八士等区私商、富农买青稻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对景渎乡的初步了解,全乡已有30多户农民放债,太芙乡秦巷村共14户人家,富裕中农沈济仁放高利贷41石半(三分利),全村13户(10户贫农,3户雇农)都欠他的钱(142)

高利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底薄,经济力量脆弱,非经济作物区没有副业,每年只靠二季农作物,周转缓慢。同时1949年后产量提高,部分农民收入增加,将游资出借。高利贷引起了地方政府的注意,并被认为有两大危害,“一方面促使阶级分化,阻碍生产发展,如湟里区农民鞠吉连被逼得年年卖田搁田,日里做,夜里愁;另一方面高利贷有助于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如不加以扼杀,会使农村面貌改观”(143)。因而提出要进行严厉打击加以消灭,并从严处理放高利贷的干部。但是农民听到政府宣布的高利贷偿还办法,既欢喜又顾虑,他们说:“政府真是照顾穷人,但是以后遇到困难恐怕借不到了。”这正是农村面广人多,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表现,也说明了出现民间高息借贷的原因。农民的投资意识正源于原有的商业氛围,包括贫雇农也不例外。

除高利贷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借贷。无锡县蠡漍区塘南乡共有借出户23户,其中富农5户,富裕中农2户,中农13户,贫农2户(缺8个村);全乡共有借进户34户,其中富农3户,中农18户,贫农23户(缺7个村)。一种是没有利息,在春秋荒时借,数字不大,大多是亲戚朋友之间,另一种是2分息,没有“粒半头”。借出户的来源有做生意、厂里做工钱、副业(如裁缝、养猪)、增产节省下来的粮食等,而借进户主要是由于看病(3户)、死人(2户)、结婚(1户)、买肥料(4户)、吃饭(34户)。借贷形式一般是亲帮亲,邻帮邻。另有搭会,大多是“七子会”,七年结束,农六村共53个农户,搭8个会,参加“七子会”的有30户,这种会由困难户去搭,入会的都是至亲好友,如农二村顾正宝搭的是由岳父、姨母、两个侄儿、两个好友搭成的,他们一共60担稻。添会办法是:头会15担,二会13担,三会11担,四会9担,五会7担,六会5担,这种会称为“赖本二分息”,大部分是1949年前搭成的(144)。可见一般的借贷还是局限于亲友等血缘圈子里,社会信任度较低。加上获息易遭剥削之名,以及政府对高利贷的打击,给农民的借贷赋予了地下活动的色彩。

江阴马镇乡红星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曾来沪由社出面,向上海市中华橡胶厂私方及职工借款2 000多元,购买耕牛30多头,据说是由于1957年二次大雪,冻死耕牛很多,而乡人民政府有“三不原则”(不贷款,不贷肥料,不贷耕牛),所以到上海以同乡关系借款购牛。另听说轻工业工会干部中也有借给款项(145)

自1956年12月至1957年3月,农业生产合作社写信给上海资本家要求借款的已发生两起。据上海市工商联反映,1956年12月,江苏省宝山县杨南乡星火第一农业社社长陈士平、张允平等4人联名写信给荣毅仁,谓1956年农业生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棉花减产,影响社的再生产和社员收入,要求贷款2万元,到1957年秋收以后归还。并曾第二次来信催复。市工商联按照荣的意见,函转松江专员公署研究处理。

又据徐汇区委统战部反映,1957年3月,浙江省余姚县开元乡繁荣农业社主任施志芳等人写信给徐汇区工商联副主委张稼夫,称日前来沪面商借款问题,请尽力早点带来。并附来开元乡人民委员会证明函一件,内称:“兹证明开元乡繁荣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经济的调剂,支持农业生产,搞好工农联盟,进一步团结一致搞好生产……经本乡同意,希你负责解决为要。”(据说,余姚县人民委员会曾向各社布置:凡能设法向上海借款的可尽量争取来乡投入生产。)资本家表示,“如果从有利生产出发,当可考虑借给他们,但顾虑是否有不符政策之处,怕戴罪名”。因此他们所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工商联转请农业社的领导单位研究处理。此外,尚有学生、小学教师(因病休养的)等人写信向荣毅仁借款,借100元乃至1万元的(146)。当时认为,以农业合作社的名义,特别是由乡人民委员会证明向资本家要求借款,政治影响不大好。

1955年江湾区巽河乡、水电乡发现有高利贷和标会的活动。巽河乡中电村的曹味清、汤林江两人有发放高利贷的活动。曹味清1954年春得土地费380元,最初存入银行,9月提出来放高利贷,放款对象三人:贫农陆宝英借了30元,6分利息,陆宝英说是代自己的房客借的,用途是治病,当时信用社尚未成立。贫农王富林1954年9月借了50元,7分利。开豆腐店的王香元借了50元。中农汤林江1954年获得土地费400元,9月放贷给三人。一个是浦东亲戚,借40元,利息未知。第二个是贫农史新才,因儿子要结婚1954年9月借款100元,利息未知。工人曹郎,1955年2月借了20元,利息5分。

标会活动:①曹味清于1955年1~2月间组织标会,13人参加,每人10元,有小贩、工人和农民。曹味清因放出贷款一时收不回,1955年3月18日称生活困难向信用社借10元,社里知道她是付标会用的,未同意借。②陆宝英组织标会,11人参加,每人5元,标子1角7分,据说是生活困难组织标会,参加者有信用社理事沈金宝。③孙和尚,住水电乡大同村,造房六大间,约6 000元,尚未盖好。4月5日开始组织标会,20人参加,每人20元,每月5日标一次,包括贫农15人,店老板2人,摊贩1人,工人2人。标子一般在3元左右。孙和尚的目的是为盖房子购买木料砖头。参加者中8人也是准备造房子,其中3人曾向信用社贷款未借到,就组织参加标会。参加者还有信用社干部曹宝泉,干部赵惠英的丈夫,以及社员2人。④张金福住巽河乡陆丁巷,组织了15人的标会,每人每月20元,工人居多。这4个标会,最小的55元,最大的400元(147)

据1964年的报告,上海市城乡高利贷相当普遍(148)。绝大部分是1960年后发展起来的,经过1963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有所收敛但活动更加隐蔽。形式主要是放债和标会。放高利贷者,有地富反坏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资本家、富裕中农,也有工人及职工家属。个别的地方还有贫农、党员以及干部。郊区以富农和富裕中农为多,市区以小业主和职工家属为多。据不完全统计,10个县已经发现放高利贷的300多人,市区更多一些,仅南市区发现有108人。市区不少是两者交叉的,有的标了会放高利贷,有的标了会还高利贷。如黄浦区大庆街里委会1 000户居民中,参加标会的有400户,其中在70户会首中,有10户是兼放高利贷的。放高利贷的资本,市区一般是300~500元的为多,最高的有一两万元,郊区一般在一两百元。据南市区对108个高利贷分子的分析,资本100元以下33人,占30.5%;100~500元的57人,占52.7%;500~1 000元的11人,占10.1%;1 000元以上7人,占6.7%。地富反坏和资本家人数少,资金较多。如高桥镇的王念春,1949年前曾在石油公司任职,1949年后开店,社会主义改造时歇业,操纵了全镇的大部分标会。

高利贷和标会利息较高,一般为一两角。如益元路的范三子,1952年起以月息3角向62户居民放债,从500元资本开始,获利9 500多元。平凉街道职工家属王素珍在1963年4月向一个小业主先后两次借了粮票30斤,一次以2斤粮票借三天付1斤利息,又一次以5斤粮票借三天付2斤利息。康元玩具厂工人王阿三(家住余姚路),从1960年起以月息2角向另一个高利贷主借款后,以一倍的利息转手放债给邻居郁赛金,郁赛金因孩子生病,急等用钱,向王借了400元,后来要还800元。

借高利贷和参加标会的人,城市多数是工资较低的职工及其家属、街道居民和社会青年,也有小商贩。农村多数是贫下中农,还有集镇居民及手工业者。嘉定县57个借高利贷者,贫下中农46户,占81%。借贷和参加标会的原因,有的由于生病、死人、生育、修理房屋,有的是生活安排不善,个别也有借债去搞投机贩卖活动的。浦东梅园新村居民陈春弟(原先是保姆)将积蓄1 000多元放高利贷,后来保姆也不做了。余姚路职工家属蒋小宝(丈夫符恒田,党员,静安区人民代表,该里弄委员会副主任),从1959年以来放高利贷获利1 200多元,还扣借债人粮票100多斤和借债人4年多的日用工业券。

1958年崇明县民间利贷的重要原因是,几乎停止了向社员个人发放贷款。后来恢复了,但控制很严。

(1) 徐柏园.半个世纪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变迁[J].北京社会科学,2000(1):127-133.

(2) 纪良纲,刘东英.中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研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2.

(3) 纪良纲,刘东英.中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研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6-7.

(4)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志·商业志[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77-78.江苏养猪历史悠久,质量均佳,商品率高,生猪销往省外的传统流向主要为上海和浙江杭嘉湖一带。

(5) 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28.

(6) 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29.

(7) 上海市禽类蛋品公司关于浙江嘉兴专区调沪鲜蛋调拨价格意见的报告,报给上海市第二商业局,抄送中央商业部物价局,1961-11-18,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98-1-963-61。

(8) 中共青浦县委关于解决发展水产事业中交界处水面利用问题的请示,1958-02-28,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5-2-284-93。

(9) 青浦关于外省水产品来青投售的征税问题与吴江县协商情况汇报及今后意见报告,报给上海市税务局、水产局、工商局,1964-04-15,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5-2-430-1。

(10)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请江苏省、浙江省为上海市1958年度基建工程生产砖7亿块、瓦2 300万片的函,1957-09-23,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54-2-83-113。

(11)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上海牛奶公司第七牧场在嘉善、嘉兴已购青砖23万准予装运出口的函,1956-11-23,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54-2-10-53。

(12) 江苏省武进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下半年代购合约中上海市建筑材料公司对条文的片面争执提请正视并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1957-07-1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54-2-83-110。

(13) 关于进一步活跃上海市与浙江省城乡之间三类物资交流的协议(草案),1961-07-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98-4-1466-1。

(14) 关于讨论建立地区间三类农副土特产品与工业品固定协作关系的座谈纪要,1961-06-28,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98-4-1466-9。

(15) 中华供销社上海办事处.农业合作化后我处业务的新情况,1956-03-05,上海档案馆档案:B100-1-38。

(16) 宋季文.关于江苏、浙江上海市人委第五办公室主任会议的情况报告,1955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5-1。

(17) 关于请江苏、浙江两省协助解决上海市场供应紧张和脱销商品的报告,1956-08-2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0-1-38。

(18) 关于请江苏、浙江两省协助解决上海市场供应紧张和脱销商品的报告,1956-08-2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0-1-38。

(19) 关于江苏、浙江两省生产的蔬菜与上海市场的供应关系,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43-74。当时郊区各县尚属江苏管辖,所以蔬菜供应的外地比例极高,但仍可视为农村货源。

(20) 上海市郊区供销合作社.关于上海市蔬菜供销情况和要求江苏省支持货源的报告,报送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五办公室,1955-11-12,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43-71。

(21) 中国蔬菜公司上海市公司:关于与浙江供销合作社签订竹毛笋合同过程中的情况报告,1956-04-0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264-91。

(22) 江苏省松江专员公署商业科为建议召开蔬菜供应问题召开有关单位会议函,1956-08-13,发给上海市第一商业局,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264-96。

(23) 上海市蔬菜公司关于黄芽菜验收结价和降低手续费问题的复函(答复如皋县供销社),1956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264-76。原标题为“关于请求联系解决上海蔬菜公司代表朱海根同志拖延签订春笋合同的报告”,有误,不是关于春笋问题的文件。具体日期模糊不清,另外文件显示,12月3日上海市人委第五办公室收到此文,12月5日批示。

(24) 陈廷煊.1953—1957年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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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桐庐县关于工农业产品四大差价的调查报告,1962-11-19,浙江省档案馆档案:J126-6-186。

(30) 上海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贯彻执行工业品城乡差价情况的报告,1963-11-0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2-1-185-33。

(3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嘉定县等后城乡差价安排问题的复函,1958-08-0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82-1-1076-82。

(3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嘉定县等后城乡差价安排问题的复函,1958-08-0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82-1-1076-82。

(33) 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几项规定,1963-02-15,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3-5-1688-1。

(34)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市县之间地区差价的请示报告,1963-05-03,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35)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市县之间地区差价的请示报告,1963-04-1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36) 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食盐城乡差价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63-04-12,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37) 轻工业部关于安排你市郊县城乡差价意见的复函,(63)轻工盐字第111号,1963-06-25,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38)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上海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百货、文化用品市县地区差价的通知,1966-04-26,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39)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上海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百货、文化用品市县地区差价的通知,1966-04-26,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40) 姚遂.中国金融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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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张志超.上海户籍制度研究:1949—1958年[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32.(www.xing528.com)

(51) 上海市各区城乡人口数统计表(1952年11月)、上海市基层组织户口及人口密度统计表,1952-12-31。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关于填送1952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各区城乡人口等统计报表的函,1953-01-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1-1132-4。

(52) 上海市一九六五年上半年度人口统计资料汇编.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一),1965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35-1-1315。

(53) 1965年度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统计年报资料汇编(含人口迁移),1966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35-1-1315。

(54) 1965年度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统计年报资料汇编(含人口迁移),1966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35-1-1315。

(55) 无锡农村经济调查分析报告(初稿),1958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133-永-172。

(56) 上海市城建局委员会关于乱招工人和粮食浪费的检查报告,1959-05-29印发,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54-2-635-13。

(57) 上海市化工局劳动工资处.关于擅自招工情况的检查处理结果汇报,1961-07-1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76-1-574-43。

(58) 上海市劳动局计划处.1961年本市人口统计年报的若干情况反映,1962-05-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7-1-734。

(59) 市委农村工作部精简小组办公室编.1962年上海市郊区人口资料,1963-05-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82。

(60) 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私招农民和挖用在职工人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函,1959-01-0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11-1-29-1。

(61) 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私招农民和挖用在职工人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函,1959-01-0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11-1-29-1。

(62) 上海市劳动局调配处填报的上海市流动建筑工人外来农民分县人数统计表,1955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25-2-8-43。

(63)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流动建筑工人外来农民分县人数统计表,第二批材料,1956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7-2-723。

(64) 1949年后来沪可动员回乡人口统计表.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6-2-67-13。说明:1949年后流入上海市人口主要指有家可归者,不包括游民、镇反对象及移民垦荒人员等。

(65) 上海市人民政府郊区工作办事处关于各郊区动员回乡人口统计表,第1页,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6-2-67。

(66) 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460.

(67) 中共上海市委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的上海市1961年减少城镇人口统计表,1962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8-20。

(68) 1961年上海市减少城镇人口统计表(年报资料),1962-03-14,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8-74。原文注明:1961年末人口总数与1960年末相比净减46 099人,比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统计表中净减43 213人多了2 886人,这是由于1961年下半年核实城镇人口时,纠正虚口、漏口和户口统计差错的缘故。

(69) 中共上海市委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的1961年1月至10月上海市减少城镇人口统计表,1961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8-65。

(70) 中共上海市委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的1961年1月至10月上海市减少城镇人口统计表,1961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8-65。注:1960年末职工数包括嵊泗公社职工在内。本年1-10月减少职工199 881人,增加职工60 086人,增减相抵净减139 395人。减少的199 881人中,迁离本市城镇的99 587人,离开企业,但未离开本市城镇的100 294人。

(71) 中共上海市委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的1961年1月至10月上海市减少城镇人口统计表,1961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8-65。

(72) 上海市劳动局计划处.1961年本市人口统计年报的若干情况反映,1962-05-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7-1-734。

(73) 1961年底上海市城镇人口比重为66.9%。其中郊区11个县所属71个城镇比重为16.2%,1961年底11县(多出了嵊泗列岛)城镇人口比1960年底减少10 167人,但其中5个县人口是增加的,具体为上海、川沙、青浦、崇明、嵊泗列岛。11个县的71个城镇中,1960年底人口为686 520人,1961年底676 353人。还包括农业人口80 742人,占城镇人口的11.9%。

(74)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安置回乡人员的情况和意见,1962-09-14,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82。

(75) 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上海市1964年控制城镇人口安置城镇人口所需物资、经费等表格,1964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32。

(76) 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上海市1964年控制城镇人口安置城镇人口所需物资、经费等表格,1964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2-1-32。

(77) 1965年度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统计年报资料汇编(含人口迁移).1966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35-1-1315。

(78) 中共上海市劳动局委员会.关于从郊区农村动员部分回乡技工支援外地建设的请示报告,1962-12-22,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82。

(79) 川沙县江镇公社动员部分从企业精减下放的技工支援外地建设的试点工作情况,1962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82。

(80) 上海市劳动局计划处.1961年本市人口统计年报的若干情况反映,1962-05-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7-1-734。

(81) 市委农村工作部精简小组办公室.1962年上海市郊区人口资料,1963-05-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82。郊区总户数、总人口数的资料来源为上海市公安局1962年年报,农业人口数中不包括户口属市区管辖的农业人口数。

(82) 市委农村工作部精简小组办公室.1962年上海市郊区人口资料,1963-05-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82。公社农业人口数包括公社范围内的居住城镇农业人口和市区农业人口。劳动力资源包括家务劳动者、迷信劳动者等其他劳动力在内。

(83) 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4-25.

(84) 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33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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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464,474.

(87) 中共嘉兴县委员会.关于动员城镇人口下乡插队情况的报告,1963-05-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76-3-1121-12。

(88) 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部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七个县干部到嘉兴参观学习的报告,1963-06-0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69-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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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组.郊区信用社互助组工作检查及今后意见报告,1953-12-2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6-2-32。

(101) 中共上海市郊区工作委员会、上海分行、大场、新泾等区委关于塘南等信用合作社章程、计划、报告、总结,1954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71-2-348。

(102) 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317-318.

(103) 上海市人民政府郊区工作办事处1953年春贷情况报告,1954-07-24,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6-1-73。

(10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五六年春贷工作总结,1956-07-06,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5-2-126。

(10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56年农村金融工作总结和1957年打算,1957-05-3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5-2-204-26。

(106)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56年农村金融工作总结和1957年打算,1957-05-3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5-2-204-26。

(10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五六年春贷工作总结,1956-07-06,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5-2-126。

(1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的报告,1963-04-11,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24-2-84-31。

(10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56年农村金融工作总结和1957年打算,1957-05-3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45-2-204-26。

(110) 无锡农村经济调查分析报告(初稿),1958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133-永-172。

(111) 1949—1952年的资金借贷主要引自张一平.地权变动与社会重构[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92-302.

(112) 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0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13) 奉贤县砂碛乡沈陆村土改后的情况调查,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53。

(114) 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苏南土改情况》第29期,1951-02-20。

(115) 溧阳县竹箦区王渚乡打通借贷关系的情况介绍,1951-04-25,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16) 吴江县城厢区浦西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报告,1951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17) 苏南人民行政分署土地改革委员会.苏南土改情况[N]:第4期,1950-11-07。

(118) 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0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19) 十二个典型村调查情况综合汇报,1951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242。

(120) 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121) 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122) 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0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23) 苏南宜兴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2-09-16,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70-短-216。

(124) 常熟县南丰区扶海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1951-10-20,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1。

(125) 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126) 十二个典型村调查情况综合汇报,1951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242。

(127) 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128) 苏南宜兴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2-09-16,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70-短-216。

(129) 吴江县城厢区浦西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报告,1951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30) 市镇地主多余房屋的处理、土改后借贷、租田、买卖田的情况,1952-12-11,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7。

(131) 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0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32) 吴江县城厢区浦西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报告,1951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33) 苏州地委农委关于农村借贷关系的情况及意见,1951-10-05,苏州市档案馆档案:H1-2-18。

(134) 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135) 常熟县南丰区扶海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1951-10-20,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1。

(136) 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137) 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0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38) 苏州地委农委关于农村借贷关系的情况及意见,1951-10-05,苏州市档案馆档案:H1-2-18。

(139) 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140) 溧水县东芦乡借贷关系调查,1951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141) 武进县农村高利贷调查报告,1953-11-08,武进区档案馆档案:3-23-1-5。

(142) 城乡资本主义剥削和农村阶级分化的情况,1953-11-25,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2。

(143) 武进县农村高利贷调查报告,1953-11-08,武进区档案馆档案:3-23-1-5。

(144) 无锡县蠡涸区塘南乡土地改革后“借贷”“租佃”“雇佣”和“卖买”的情况调查报告,1952-12-09,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5-65。

(145) 转上海市委统战部和民建上海市委关于江苏个别农业社向上海资本家借款等情况的资料,1957-04-18,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62-短-165。

(146) 关于个别农业社向上海市资本家要求贷款情况给上海市委和上海局的报告,1957-04-09,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62-短-165。

(14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江湾区办事处农信股关于高利贷及标会活动情况典型事例调查的报告,1955-05-16,上海市档案馆档案:A71-2-436-47。

(148) 关于本市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04-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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