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改革和集体化的推进,政府逐步掌握了农村的产品、购销和价格,以保证城市的需要,同时将日用工业品和化肥农药、技术装备等生产资料销往农村。工业要通过农业提取大量积累,上海的农副产品主要来自江浙等周边地区,由于工农产业的技术构成和劳动复杂程度不同,工农产品存在着城乡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经济形势十分严峻,投机倒把、通货膨胀此起彼伏,市场极为混乱。当时为稳定物价、稳住社会秩序,政府强力介入,采取了统一财政、物资调拨和资金管理的有力手段,快刀斩乱麻地解决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的难题。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国家还没有建立高度统一的商业体系,因此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仍以私商经营为主,大多属于自由市场的流通,购销价格由市场决定。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国家宏观控制的能力不断增强。一方面,政府建立了国有粮食经营和管理系统,逐步收紧对粮食的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私营粮食企业仍属合法经营。国内市场存在五种经济成分的商业,即社会主义国营商业、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商业、民族资本主义商业、个体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而私营商业购销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此后,国家组建和发展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国合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经营比重逐步上升。
然而,这种自由购销是以国家干预为基础的。例如,运用粮食储备控制市场,1950—1952年国家向市场抛售的粮食占市场交易量的30%~40%,此外,还运用粮食销售的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1)。1949—1952年,国家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积极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流通。到1952年底,国营商业经营比重从14.1%上升至19.1%,合作社商业从10.3%上升至23.5%,国家资本主义及合作化商业从0. 1%上升至0.2%,私营商业则从75.5%下降至52.7%(2)。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国家为了掌握农副产品,加快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茶叶、烤烟、大麻等重要农产品及出口物资进行统一收购,规定只准国营专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1954年9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政策。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粮食统购统销、棉花棉布计划收购,农业被纳入了计划管理的体制。1957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明确提出:凡属国家规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油料、棉花,一律不开放市场,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果要出卖的时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的收购商店。
到1958年,农副产品基本都由国营商业独家收购。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的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三类物资的收购政策,一类物资(粮食、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二类物资(其他重要农产品)实行合同派购政策,三类物资(统购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政策。1962年底国务院公布了一个目录,共34类100种左右的产品(3)。
以上海为例,其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的大量农副产品,长期依靠全国各地支援,上海郊区生产的农副食品除农民自用以外,可调市的数量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苏北年产猪200万头左右,一半运销上海,占上海市场销量的60%~70%。1952年起上海国营公司承担猪肉出口任务,货源主要来自江苏,全年运销生猪增至178万头,1954年调往上海218万头,占上海调入量的73. 7%,占江苏收购量的71.4%(4)。“一五”计划时期,市场物价比较稳定。粮食收获正常年份全市销售量150万吨左右,其中郊区调市量30万~40万吨,其余80%~90%由市外调入。同期,上海食油年销量为5万吨左右,而生产量仅为2万~3万吨,基本靠市外调入。猪肉年销量7万吨,郊区调市量2万吨,70% ~80%靠各地支援。水果、干果、南北货等由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调拨,一般品种直接到各地采购。1957年上海国营、合作社商业购进和调入的农副产品合计为18.51亿元,其中市外调入15.11亿元,分别比1952年增加58.9%和58.7%,年均增长7.6%。调入的农产品总值占同期收购调入合计的81.6%(5)。
1958—1960年,由于上海郊县范围扩大和农业生产的发展,粮、棉、油、猪、禽、蛋、菜、水产品等的产量和调市量比1957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后几年受农村所有制过渡过快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生产极不稳定。1965年上海农副产品收购调入总值18.42亿元,达到1957年的水平,其中郊区收购6.02亿元,比1957年增长77.1%,平均每年增长7.4%。调入总值12.40亿元,比1957年下降18%(6)。若干年份的具体数字见表3-1和表3-2。
表3-1 上海市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若干年份农副产品购调总值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29.
表3-2 上海市国营和供销社商业若干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调入量表 单位:万吨
资料来源: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30.
实行农产品计划供应,将农产品流通直接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甚至使用凭票供应,实质上否定了农产品的商品交换性质,无法进行自由交易。在计划经济阶段,国家重点向重工业投资,轻工业和消费品则发展不足,工厂增长、农业恢复带来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政府用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机制进行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国民经济遭到严重困难,政府不得不进行经济调整。1961年起,政府逐步改进了商品购销方式,调整商业流通体制。但是1966年后又把个体经济、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取消集市贸易,限制商品流通,导致货源紧缺,流通渠道单一,商业网点减少,严重影响了农村市场的发展。
以下从跨区合作、供需紧张、蔬菜供应三方面对农副产品市场展开叙述。首先来看外地农副产品调入上海的分年数据(见表3-3)。
表3-3 1957—1960年农副土特产品从上海市外调入分大区、分省市总值表 单位:万元
注:①农村土特产品的口径:主食品(粮油)、棉花、食糖、烤烟、副食品、水产品、土特产品、废品、药材。
②五大类农副土特产品的口径:副食品类、水产类、土特产品类、废品类、药材类。
资料来源:上海市三类物资交流办公室编.1957—1960年上海市工业品调出市外与农副产品市外调入资料(修正本),第4页,1961-09-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23-4-881。
可见上海对外地的农副产品的需求较大,尤以华东为巨。由于采取行政方式调拨,在中间环节上也会产生矛盾。兹以1961年11月上海市禽类蛋品公司与浙江嘉兴专区调沪鲜蛋调拨价格的异议为例,做一详述。当时浙江省商业厅提出鸡蛋带包装统货每百斤由110元调整为118元,鸭蛋每百斤由105元调整为115.5元。上海方面认为浙江价格偏高,提出了以下意见。
(1)中央核定嘉兴调上海鲜蛋为销地交货,一切费用伤耗利润以核算至销地交货环节为基础,其中调拨费用项中央已做了适当调高,1960年调拨费用占鲜蛋收购价的14.06%,1961年已占16.47%,增加了17.1%,浙江省厅提出的资料中费用项1961年比1960年要增加42.8%以上,调拨利润与伤耗也做了调高,偏高了一些。
(2)浙江省嘉兴专区调上海鲜蛋交货地点规定为上海车厢船面,实际上均在产地中转站仓库交接,而价格结算仍按中央规定上海交货调拨价格计算,从中转站到上海的运杂费用由上海禽类公司自理。为此,浙江提出的调整调拨价格的理由之一是:产地收购面扩大增加运输困难,包装物料不足,仓储和运输中的自然损耗和运杂费用有所增加,这与实际执行情况有所出入。
(3)关于鲜蛋调拨利润和伤耗率,1960年的物价会议曾有过规定,其中基层收购至县级市场全年2%,县级市场至中转点或直达销地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协商确定。根据1961年第二季度嘉兴专区调上海鲜蛋验收实际资料伤耗率是1.75%(臭蛋0.79%,缺斤0.96%),由于贬值损失实际由销地担负,所以销地交货伤耗率要求8%是比较高的,上海认为中央规定的6%差不多,产地交货上海认为最高不得超过4%比较合理。
(4)对浙江嘉兴专区调沪的鲜蛋调拨价格问题,拟按实际执行情况尽可能争取合理。上海建议产地交货鲜蛋带包装每百斤成本鸡蛋为108.56元,鸭蛋为106.20元(按浙江省厅上报资料核算),为了便利起见,将中央下达调拨价格的交货地点改为产地仓库交货,调拨价格不变,仍按鸡蛋每百斤110元,鸭蛋每百斤105元结算,如果必须按销地交货核价,上海同意根据农副产品调拨作价原则,合理调整为鲜鸡蛋带包装销地交货每百斤113元,鲜鸭蛋带包装销地交货每百斤110.60元。
按产地交货核算鲜蛋调拨价格,鸡蛋每担85元,鸭蛋每担83元。基层代购费为6%(5.10元和4.98元),基层—县—站运费为3.60元,基层—县—站装卸搬运费为0.65元,基层—县—站利息为0.4%(0.39元和0.38元)。加上包装费、保管费,算下来鸡蛋每百斤为98.79元,鸭蛋每百斤为96.65元。另外加上2%的经营费用、3%的利润、4%的伤耗,调拨总成本为鸡蛋每百斤108.56元,鸭蛋每百斤106.20元。按销地核算主要多了中转地到上海的运费1.04元、装卸搬运费0. 74元,加上2%的经营费用、3%的利润、6%的伤耗,调拨总成本就变为鸡蛋每百斤113元,鸭蛋110.60元(7)。由此可见,上海方面认为约定的销地交货事实上是中转地交货,浙江在承担额外支出的情况下提价,超出了上海的承受范围。
在捕鱼方面,上海与毗邻的江浙也存在冲突。青浦与昆山、吴江、嘉兴、松江、嘉定均有大量交界的水面。1956年渔业合作化以后,渔业生产从捕捞逐步走上养殖生产。1958年初两个月,青浦县渔民与邻县渔民之间发生纠纷10余起,小的吵吵闹闹,大的破坏渔具、夺走鱼虾,甚至斗殴、绑人、夺抢(8)。
而外省水产品来沪投售则遇到了行政界线的影响。上海市曾规定,凡外省集体生产的水产品,无公社以上单位自产自销证的一律征收10%的行商税,如果是毗邻地区,短途运输凭生产大队一级证明可以免征行商税。吴江县人委认为,该县水产品来青浦投售为历史习惯,可作为短途运输处理。青浦方面的意见为:江苏的吴江、昆山、吴县等集体生产的水产品,来青浦向水产公司投售,可凭大队证明由收购单位报支5%的产品税,不征收10%的行商税。浙江的嘉善、嘉兴、吴兴三县集体生产的水产品,准备根据江苏情况办理。1964年5月16日上海市水产局、税务局、工商局联合发《关于外省水产品运市郊销售征税问题复函》,同意将江苏的吴江、昆山、吴县,浙江的嘉善、嘉兴、吴兴等县,划为毗邻地区,售予国营商业部分的水产品,凭大队证明,属于自产自销的可免征临时商业税(9)。
同样上海需求也受到外地自身情况或利益约束。上海不少原料来自江浙。1957年9月,上海请江苏、浙江在1958年度调拨基建所需7亿块砖、2 300万片瓦,其中江苏4亿块砖、1 500万片瓦,浙江嘉善专区3亿块砖、800万片瓦(10)。1956年11月12日上海市农业局发函给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其下属的牛奶公司牧场开工,由于台风影响建工局无法供应青砖,因此派人到宜兴、苏州、嘉兴、嘉善等地购买。当时向农业合作社订购八五青砖23万块,并已订立合同,交付预付款项。但是嘉善县砖瓦专业公司称:“11月2日接到通知,青砖禁止出口,需市人委证明才准运输出口”,发函请上海市人委出具证明。11月23日上海市人委办公厅发函给农业局和建筑工程局,请该两局会同研究,并请建筑工程局与浙江省人委进行协商,对于上海各单位在浙江自行采购的砖瓦,在既定合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放行(11)。
江苏武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与上海市建筑材料公司办理代购八五砖,将近一年。但在订立1957年下半年度合约2 600万块八五砖时,上海公司的王同志“不正视”实际情况,致使合约无法签订。①武进方面有统一对外代购代销的铅印甲、乙、丙三方合约,然而王同志要用上海统一合约。武进方面提出根据双方合约修订另一种合约,以解决矛盾。②地点:王同志提出大船可航河道为交货地点,武进方面认为只要在木帆船可运之处,不能拒绝验收(实质为运输成本问题)。③交货时间:王同志提出需分上、中、下三旬订出具体数字交货,否则作为违约论处。武进方面不能同意,如分月订数,尚可控制。④规格质量:武进八五砖优点是坚固耐压,缺点是某些部分略低于江苏省统一标准,原先验收并无问题。但王同志不承认以往实际情况,表示没有研究之必要。武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与上海的合约没有订立,但与各农业社已签订合约,并付款要求很急。该社要上海方面在23日前答复,25日前订立合约。如不同意或不再需要,将另行考虑在上海各地销售(12)。
鉴于这种难以避免的利益矛盾,苏浙沪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协调。1961年,上海市第一、第二商业局、水产局与浙江省商业厅、水产厅,就协作关系进行商谈,达成了《关于进一步活跃上海市与浙江省城乡之间三类物资交流的协议(草案)》(13)。
一、总则
协议条款适用于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和三类工业品的相互交流(双方省、市规定的计划管理商品在外)。浙江支援上海的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包括:副食品、水产品、土产品、手工业品和手工艺品等,上海支援的三类工业品包括百货、针织、文化、五金交电(包括农业用特种原材料的小工具、零件、配件等)、科学用品、劳防用品等。
先在双方省市一级和宁波、嘉兴两专区试行。试行时间暂定为1961年3季度。
二、农副土特产品进城方面
1.协作范围
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凡是上海有需要,浙江生产有可能的,积极组织生产,支持供应,并在规格质量上尽量适合上海市的需要。
恢复加工协作关系。在不影响国家既定计划,生产上又有可能的前提下,浙江省及有关地区负责联系生产单位,承接上海市的各种来料加工业务(产业的城乡、中心-外围对接)。
2.交流方法
(1)对于生产比较稳定、产区比较集中、产量大、需要面广的商品,由专区商业部门与上海市商定季节指标,分配产区县商业部门执行。
(2)对于上市比较集中、季节性强的商品,少数鲜活商品如部分小水果、小水产,可以定产区、定数量或定比例,分别由产区商业部门调拨供应,也可双方组织联购,或委托集市贸易服务部收购或代购。
(3)对于生产潜力较大或产量很不稳定的产品,可以采取定产区,分别定幅度或定比例的办法。
(4)对于产区分散、产量零星的产品,或大宗产品的分散产区,经过专区一级商业部门介绍以后,直接向基层商业部门采购。
(5)为了维持和恢复原有产销协作关系,对于商业部门不经营的零星产品,在不影响当地生产安排的情况下,经专区一级商业部门介绍,直接向生产者挂钩采购。
(6)对泥螺、田螺、苔菜、螺蛳、园蛤、梅蛤、海蟹、青蟹、牡蛎、蚶子、黄鳝、甲鱼12种小水产品,毗邻地区的生产者,历史上有直接运销上海习惯的,为了减少环节,保证商品质量,可以允许生产者继续向上海运销。
3.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地方政府的协作与竞争)
省及专区主要是协商计划,签订协议,分配指标,购销合同一般由产区县与上海市有关商业部门签订。签订以后,严肃信守,积极组织执行。有些商品如果收购超额,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供应,如果供应地区因生产减少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经双方协商,调整供应地区或调整计划指标,其中产区有消费习惯的产品,遭受严重减产时,原则上先安排产区销售,再协商外调。
4.价格
销区的产地市场参与收购或直接与生产单位挂钩采购时,均应服从当时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或议价标准进行收购,不得随意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对于调拨价格,凡是按照国家牌价收购的,按规定的调拨作价办法办理,随行就市收购的,按收购价加必要的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三、工业品下乡方面
1.协作范围
三类工业品,凡是适合农村销售的,根据可能,上海市积极组织供应浙江省的需要,对于浙江省还不能生产的或生产数量不足的,优先照顾,花色品种力争多样。为了更好地安排人民生活,对于二类商品,根据双方需要与可能按季商定一个金额限度,在此范围内,以同类商品,同等数量进行品种调剂。
按照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重的精神,上海市对于浙江省需要的三类工农业生产资料如零件配件、工具、简易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劳防用品等,根据可能,尽量给予照顾,上海市商业部门供应有困难的,尽可能协助浙江省组织带料加工。
恢复加工协作关系,在不影响国家既定计划,生产上又有可能的前提下,上海市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联系生产单位,承接浙江省的各种来料加工业务。
2.交流方法
本着工业品多下乡、农副产品多进城的精神,且有利于双方市场的安排,双方商定三类农副产品与三类工业品对流在金额上的比例为1∶2.5至1∶3,即浙江省供应上海市三类点名农副土特产品1万元,上海市供应浙江省三类工业品2.5万至3万元。双方交流的三类工业品,原则上按相等金额交流。以上均按季结算一次,如有差额,双方进行协商,研究处理办法。一方如有超交,另一方也应增加供应,至于专区供应上海市的专区自行处理的三类商品的对流比例,可参照上述比例,由专区与上海市另行协商拟定。
在上述比例范围内,按季进行品种衔接,并按以下办法供应。
(1)按双方商定的供应数量,由上海市分配各有关单位调拨供应。
(2)专区的县以上商业企业向上海市有关中央站设立的专业批发商店选购商品,中央站不经营而市公司有可能供应的,由上述批发商店协助解决。
(3)允许专区的县以上商业企业向城隍庙选购一定金额的三类工业品。
(4)对于上海商业部门不经营和不收购或非全部收购的手工业品,在不影响上海市生产安排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经过介绍,允许专区的县以上商业部门以规定的价格,向生产单位直接采购。
(5)浙江省所需要的边角废料,上海市历史上有供应关系的,经过摸底排队,根据可能,由上海市废品公司组织供应。
四、附则
(1)本协议为上海市与浙江省的协议,宁波、嘉兴两专区还应根据本协议精神,商订具体协议或实施办法,分别报有关上级单位备案。
(2)本协议在试行过程中,如双方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可以随时协商修订或充实协议条款。并及时总结经验,创造条件,全面推广。
此协议和当时许多的经济规章、通知、办法等政策类指令相似,通过叠床架屋的行政关系来协调经济关系,获得各方同意或认可要经过许多部门,甚至需要盖很多公章,因此它与普通市场的契约不一样,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中考察。与此同时留下的还有当时的座谈纪要,可资参考(14)。
1961年6月28日,上海市财贸办公室的部分代表和嘉兴专署财贸部门有关同志,在浙江湖州就建立三类物资固定协作关系问题进行了协商。
双方对于建立三类农副土特产品与工业品固定协作关系表示了迫切的愿望,认为建立这种关系,对于进一步促进两地工农业生产发展,安排城乡人民生活,改进城乡关系,都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一、关于农副土特产品的协作方式问题
嘉兴代表同意根据两地的传统关系,积极提供给上海市各种农副土特产品。
(一)三类产品在安排当地市场供应之外,根据需要和可能,商定地点和数量(或比例),通过订立购销合同的形式,分别以下列方式进行采购调拨。
(1)按合同指标,由专区一级分配到县,由县或公社供销部门组织采购就地调拨,或直接运销上海指定的经营单位。
(2)由上海委托产地商业部门代购代运。
(3)由上海派员在指定地区直接参与农村集市收购。
(4)双方参加联购,按商定的比例或数量分配货源。
此外上海方面提出:
(1)对有些产品划定一个或几个产区,其上市产品除安排当地市场外,其余均供应上海需要,不受合同数量的限制。嘉兴方面表示,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这个办法。
(2)对某些产量零星,产区又较分散的产品,经专区同意介绍到县,委托产地基层供销部门收购(或代购)。嘉兴方面意见,此类产品一般不可能外调,即使有多余可以外调,也须通过计划方式进行采购。
(3)主要城镇工业、手工业生产的工艺品、特产,在商定计划范围内,由上海直接与生产单位挂钩订约采购。嘉兴方面意见,此类产品统一通过二级站收购调拨(涉及地区对农产品的控制权和利益,可能还涉及嘉兴对浙江、对中央任务的完成)。
(二)中央制定的三类商品中,属于浙江省规定管理的二类和三类点名产品,嘉兴地区应按照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调拨任务。
在完成调拨计划后,对超额收购的分成部分,根据优先照顾上海的精神,由双方协商并报经供方上级同意后,适当增加调拨数量。
(三)农副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年度商定计划指标,分季衔接平衡,年终进行结算。执行过程中,收购如有超额,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继续供货;如由于生产或上市量减少,完成合同数确有困难,或因市场价格过高,购销价格发生倒挂,也可以经双方协商,调整计划指标。
供销合同根据不同商品统一由上海各专业公司分别与专区、县或基层商业部门,按照商定(或分配)的计划指标,具体签订。
(四)为了有利于平衡地区价格水平,稳定市场,销方在产地自行收购或参加联购,均应服从产地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指导,按照规定的价格或议价标准进行收购,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五)上海方面同意在可能条件下,对供货地区或生产单位,在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援。如排灌机具的零配件、运输工具零配件、渔业生产工具配件、山林生产工具、防护用品等,产区提出要货计划,销方根据可能协助解决。
二、关于工业品协作方式问题
上海代表表示,根据嘉兴地区需要,结合上海生产可能,积极提供适销嘉兴地区的三类工业品。
(一)双方根据目前条件,在上海方面对省分配的三类工业品,以及嘉兴专区执行省下达的三类农副产品计划数之外,商定农副土特产品与工业品相互对流的金额比例(具体比例另订)按照分大类金额和主要品种(有些品种可以具体分规格)签订年度合同,分季平衡衔接。上海方面或设立专业商店,按合同对嘉兴地区调拨或由专区自行选购,也可以由专区将计划分配到县,由县直接与上海签订品种合约,按品种调拨或直接到上海选购。
对于嘉兴专区要求支援某些二类和二类半商品,上海方面同意根据可能适当予以照顾,对中央实行差额调拨的商品,嘉兴专区要求选择若干品种与上海按同类商品、同等数量,进行品种调换,上海方面同意考虑这个问题。
(二)嘉兴专区各县历来与上海某些厂、坊有直接购销和加工复制关系的,嘉兴方面要求恢复这种业务关系。上海方面同意在可能条件下,协助各县逐渐恢复旧关系。如并厂或原厂转业而各县又是急需的,也可尽力协助安排其他厂、坊建立新关系。但具体业务关系,须通过市贸易信托公司办理。
(三)上海某些工厂曾经供应嘉兴地区各县一部分下脚及边角废料等,嘉兴地区要求恢复这种供应关系。上海方面认为,原有供应关系有很大变化,须经过调查摸底弄清情况后,在现有条件许可下,再行安排供应。
上海市代表 焦瀛洲
嘉兴专区代表 梁彬如
1961年6月28日于湖州
由于上海需求量大,毗邻地区的供应往往不能满足。1956年3月中华供销社上海办事处反映,农业合作化迅速开展后,野生药材的货源出现困难。主要因农民忙于办社、积肥、生产,无暇挖掘。同时价格太低,江苏农民一个劳动日最高收入2.6元,最低0.8元,致使对当地野生药材采集不感兴趣(15)。
1955年9月28、29日,乘商务部姚依林副部长在沪期间召开江浙五办主任会议,讨论了旺季市场安排、副食品供应,以及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规划三个问题(16)。兹摘录前两个问题。
一、旺季市场安排
江浙农业生产丰收,江苏粮食产量260亿斤,比上年230亿斤增加12%,棉花430万担,比上年237万担增加87%。浙江152亿斤,比上年141亿斤增加8%,棉花60万担,比上年45万担增加30%。据估计江苏购买力增加40%左右,浙江8%。(www.xing528.com)
江苏9月30日前后,每日收购棉花七八万担,轧花车不够,堆放场地不够,麻包不够,籽棉大量积压,曾发生火烧事故大小300余起。为此江苏用按棉价预付15%定金的办法,鼓励农民自轧皮棉。10月中旬以来,每日收购量降低4万担左右。至10月底苏南棉花卖出数量达总产量50%,苏北35%。浙江经济作物上市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棉花增加4.4倍,麻增加3.3倍,烟叶增加2.2倍。市场供应方面:江苏10月上、中两旬,百货销出3 070万元,完成月度计划的79%,产棉区均超过月度计划。农民购买力增加,大量购买夏布、帐纱、草帽、凉席等。棉布、呢绒、灯芯绒、卫生衫、糖及缝衣针等,江浙两省均发生不同程度的脱销。江苏省双轮铧犁9 000部卖出,杀虫药六六六、小农具等亦供不应求。此外,苏浙水网和产稻地区船只、水车、风车与农业生产关系非常密切,需要相当数量的杉木、桐油、麻皮,货源缺乏,困难很大。
为了解决江浙困难,遵照上海局指示,除由上海中央站库存量抽调外,适当压缩上海市的货源,同时得到姚依林副部长的支持,适当减少对华北、西北的调拨,以支持江浙两省农村的供应。此次江浙提出向上海要货94种,除棉毛织品中的骆驼绒、毛巾被、枕巾、绒童毯,日用百货中的全胶鞋、布胶鞋,文教用品中的墨水、复写纸,布匹中的16磅粗布和妃色府绸等20种商品未能满足需要外,其余布匹中大路货42种,毛巾被、被单、袜子,棉毛衫裤、手套、竹壳水瓶、雪花膏、电池、白糖等32种当令热销货,均全部满足要求。
修建船只、水车的杉木,已决定将上海14寸以下适合农民需要的23 000立方米全部调给江苏,桐油系外销物资,姚副部长同意将此问题带回与外贸部门研究解决。
由于收购数量集中,农村市场货币大量增加,如江苏省市场正常货币流通量是2.1亿元左右,现在统计达3亿。估计11月中旬可能达到3.8亿元。9月下旬银行各收付项目结算以后,净付出现金7 000万元,超过江苏1949年来的最高纪录。因此稳定市场,加强供应工作争取货币回笼是目前极为重要的问题。我们决定将农民可要可不要的,又是上海中央站库存较多的商品,如玻璃器皿、钢精器皿、各种香皂、胶木用品、各种家用常备药、直接染料等,分别开列清单,交江浙两省带回研究,调往农村。这样既可使农村货币及时回笼,又可推销商品,使商业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城市工业生产服务。
二、副食品供应问题
各地副食品供应都很紧张,其中猪肉更为突出。每日供应量,上海为2 000头(2月财经会议规定平均每日3 500头),南京300头,杭州40头,上半年供应量虽少,但由于咸肉、牛肉等货源较多,尚可弥补一部分不足,3季度以来咸肉已经脱销,其他荤食品到货亦减少,猪肉供应压力增加。居民半夜排队买肉,已成普遍现象。此外,冻肉出口修订计划为70 268吨,至三季度末,完成38 000吨,占年计划的55%,年底估计只能完成6万吨左右。产生紧张的原因,主要是过去农村饲料缺乏,猪源减少,最近又由于三定到户,大多数地区是见猪留粮,农民买不到小猪,即不愿出卖肥猪,加上农村丰收,农民自宰自食增加,影响肥猪上市。此外,其他荤食品鸡鸭蛋,上海销售量仅及上年的十分之一左右,牛肉存量不够三天供应,市场供应全靠外地当日到货,缺乏调剂力量。杭州、南京、无锡、苏州等地情况亦都相仿。蔬菜,秋季供应充沛,9月以来,由于久旱不雨,供应减少,又因灌溉成本增加,大白菜、青菜、萝卜等价格,各地比上年同期均上涨五成至一倍左右。
甚至将解决副食品供应问题,视为商业部门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1)通过对农民派养派购掌握货源。
(2)加强外销供应。
(3)沪宁杭都已实行猪肉的组织供应。
(4)加强牛羊鸡鸭蛋的收购工作及渔业生产,特别在大城市的郊区增加蔬菜生产。
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严格的计划管理、人口流动限制,使得历史上的长途贩运不再兴盛,上海市场更多地依赖江浙。而苏浙沪的市场调剂,还需得到中央的同意和行政部门的协助。
1956年8月上海又请江苏、浙江两省协助解决上海市场供应紧张问题(17)。
从1956年上半年起特别是第3季度中,部分商品的供应出现了紧张和脱销的情况,并且日趋严重。如江苏的稻草、蒲包、芦菲、陶器、夏布等,浙江的毛竹、木柴、卫生纸、草席、稻草、油纸等。毛竹,4月份起到货开始不够分配,发展到建筑工地不能及时施工,影响基本建设进度。部分手工业生产社停工待料,从而使市民所需竹器供应不足,竹器手工业工人的生活也受到一定影响。工厂所需毛竹做的材料、用具、包装和郊区农民搭棚、建立拖拉机站所需毛竹也不能得到满足,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台风袭击后,供应更为紧张,现尚有部分民房待料修理。上海市民必不可少的温州卫生纸,3月份曾脱销半个月,5、6月间再度脱销42天。在脱销期间,不得已抽派大批干部到天津、西安、四川等地采购各种品质很差的土报纸、表芯纸、机制山芋纸等代替供应,引起广大市民不满,人民代表、政协委员都有反映。草席,6月份即有部分品种规格脱销,为了缓和市场供应,不得已在出口商品中借用了5万余条,但尚未能归还,影响出口任务。稻草,5月份货源即感不足,8月份更为严重,抢修民房所需稻草不能及时供应,草绳生产社也停工待料。木柴、木炭,库存仅够1个月的供应,8月份进货计划仅完成7%。
以上脱销和紧张的情况,9月份以后有增无减。毛竹需要量尚缺20%,木炭20.4%,稻草92.5%,卫生纸44.5%,草席83.5%。很多合同产地不能执行,增加了困难。
货源困难原因:①各方面需求的增长非常迅速,生产远跟不上。②对市场需求的发展,缺乏预见性,没有在生产季节以前和产地研究安排生产。有的订了合同缺乏检查,等到市场紧张,一方面生产已成定局,另一方面产地正值农忙,无暇顾及。③农业合作化高潮中,部分地区曾一度只重视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生产,有意无意地把副业生产放松了。例如,浙江宁波、台州等地种植席草,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甚至动员农民减产。宁波席草1954年种植面积为35 000亩,1955年减到13 000亩。④部分商品供应面扩大,货源分配过于分散。如温州卫生纸过去一向主销上海,之后由于生产救灾,曾向各地试销,这样就扩大了供应面,销到北京、天津、江苏等地,减少了供应上海的数量。⑤少数产地对中央关于农副产品农村支持城市的方针贯彻得不够,当本地需要时就强调自身需要,不肯外调。
对此,上海提出以下意见。
(1)对副业生产进行全面安排,适当地扩大耕种面积,根据季节及时调配劳动力帮助解决副业生产中的困难,以促使各种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产地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农副产品农村支持城市的方针,及时予以调拨,并按照历史上商品流转规律,避免过于分散,甚至相向倒流。
(3)体积大、搬运不便的商品,应建立一些必要的运输规定,便利商品流转。浙江温州海运管理局将卫生纸改为陆运,不但大大增加了运费,而且时间很长,不能及时接济上海市场的需要。针对宜兴陶器,江苏内河局规定只在上海停船1天,但陶器搬运不便,上海码头工人又少,往往遭到罚款,增加成本。这些问题,均需研究解决。
(4)绝大部分的小土产是分散的,适宜于分散经营,如果集中起来,不但经营不方便,而且会降低品质,减少品种,影响农民副业收入。如1956年枇杷品质很差,南浔蟠桃市上绝迹。因此,应允许合营商下乡采购,并提供一些便利,来满足市场对品种多样性的要求,补充社会主义商业经营上的不足。
当时温州卫生纸全年销量65万条左右,占温州产量84万条的83.7%,占上海卫生纸总销量的80%以上。由于生产增长赶不上需求的增长,加之某段时期部分地区忽视了副业生产,某些城乡原有产销协作关系被人为割裂,上海市场供应仍有紧张趋势。猪肉库存只有两天销量,有些居民在深夜两三点钟就到菜场排队挤购。鱼鲜每日上市量仅2 200担左右,只有上年同期供应量的半数。毛鸡长期供应不足,鲜蛋8月份供应量只有7月份的七成。卫生纸毛竹脱销。薄荷油、金丝草帽、十字花台布、檀香扇等土特产品,因农村副业劳动力未能妥善安排,影响出口(18)。鉴于此,上海提出了以下要求。
(1)增加上海不足商品的供应量并要求及时均衡地组织调运。
(2)恢复原有产销关系,并协助和支持上海地区的下乡采购工作。许多农副产品,由于品种繁多,生产分散,不可能全部由国合部门有计划地加以统一购运,有些商品必须利用原有商业人员的经验和产销关系,组织采运。目前部分产销仍以老规章管理市场,对合营商下乡采购,强调手续,甚至不让他们下乡采购。
(3)订立长期供销合同,加强产销的计划性。
(4)力争价格稳定。一些产品价格偏低,适当提高是合理的。有一些是由于流转环节增加,层层加价,如江阴的装沙蒲包,过去是上海土产经营处直接向当地订购,每只0.17元,现在要由县社调到苏州批发站,再调到省社驻上海批发站,再交给土产经营处,价格上涨了20%以上。水产品过去产销直接见面,现在改由水产公司调拨。上海和产地水产公司都加上了利润和费用,以致1956年1—5月河鱼的批发价格上涨8.08%。对此提出:提高收购价格以后,适当压缩商业利润和改善流转环节,不应提高销售价格。如温州卫生纸(甲级)产地收购价每条4.05元,生产利润很少,产地调拨价5.38元,上海批发价6.9元,进销差价达70%(见表3-4~表3-6)。
表3-4 浙江、江苏主要农产品1956年上半年供应情况表
资料来源:关于请江苏、浙江两省协助解决上海市场供应紧张和脱销商品的报告,1956-08-2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0-1-38。
表3-5 浙江、江苏农副产品1956年下半年及1957年供应计划表
资料来源:关于请江苏、浙江两省协助解决上海市场供应紧张和脱销商品的报告,1956-08-2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0-1-38。
表3-6 浙江、江苏农副产品1956年下半年及1957年供应计划表
资料来源:关于请江苏、浙江两省协助解决上海市场供应紧张和脱销商品的报告,1956-08-29,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0-1-38。
上海市场的蔬菜供应主要来自郊区和江苏、浙江两省。根据1954年的统计,当时全年供应的品种来自外地的比例为:竹毛笋100%,水芹100%,大白菜60%,青菜31.82%,萝卜61.35%,茭白95.77%,雪菜90.84%,芋艿76.9%,山芋94.06%(19)。离市区较近的青浦、嘉定所生产的青菜、萝卜、雪菜历来均运销上海,当地仅供应3%。而浙江所产竹毛笋根据省供销社年度统计,运销上海的占总产量的67.9%,运销杭州市的占1.22%,当地需要量占29.92%,其他省占0.95%。可见浙江市场的蔬菜大部分销往上海,上海蔬菜供应的稳定与否也受江苏、浙江的影响较大。如上海市芋艿供应量80%依靠浙江省,但由于一些原因在供销关系上发生了新的变化:①各地农作物普遍丰收,由于农民收入提高,因此对副食品(特别是蔬菜)的需求量有所增加。②各地有关经营单位加强对副食品的经营。因此对上海市市场供应,在货源组织对私安排等方面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货源分配方面。江浙两省省社经营的基本方式大致如下:浙江省社对几种主要商品(冬笋、竹毛笋之类)由生产者提出数字,由省社平衡计划统一安排县社具体执行。而江苏省社抱着根本不管的态度,因此在货源分配上产生不合理现象,如浙江省吴兴县老菱的总产量为18万担,其公私比重划分为:合作社40%,私商60%,其中供应上海供销社的数量仅1万担,尚未正式签订合同。江苏常熟县萝卜的总产量为23万担,与上海供销社订有9 000担合同,其余的大部分售给无锡、常州、昆山等地(这些地区均为萝卜产地)。同时,某些商品出现供应紧张时发生争购现象,如南京在无锡采购茭白,无锡在太仓采购芋艿,常熟、无锡、苏州在苏北如皋采购大白菜等情况。另外,邻县(青浦、嘉定)对蔬菜工作根本不管理,放任农民自留,因此对上海市场在滞销时冲击很大。而畅销时发生场外交易,农民与小贩直接进行黑市交易,因此影响较大。
其次是对私安排方面。产地划分公私比重上有过于照顾私商倾向,如1954年浙江地区的冬笋其比重为合作社40%、私商60%,1955年常熟萝卜几乎全部由私商承担,吴兴老菱私商比重也占了绝对优势。由于上述情况,因此大部分货源流向各地,扩大了推销面。这样导致农民直接与小贩发生关系,1955年上海供销社掌握的冬笋价格为28元,而产地私商与上海摊贩直接挂钩进行黑市交易,价格为38元,同时产地商与上海未接受改造的私商单位进行挂钩,扩大业务,每人每月可获利80余元,因而影响了全面对私改造。
再次是邻县产生的问题。①生产方面,根据青浦、嘉定两县七个重点乡的了解,雪菜种植面积为7 400亩,每亩按照40担计算,为266 000担;青菜11 637亩,每亩按50担计算,为581 850担;萝卜8 109亩,每亩按30担计算,为243 270担。按照上述生产情况,没有与上海市郊区的生产及市场需要衔接起来,因此供过于求。②调运方面,当地合作社根本未掌握由农民自雇用、小船或帆船装运、来沪装运数量的多少,完全根据市场价格来支配,显得盲目无计划,因此往往出现市场忽多忽少的现象,难以平衡供应。③价格方面,邻县价格不能以上海价格作为依据。如1955年嘉定县与上海签订了1万担洋葱合约,要求上海市场售价尽可能适应产地收购价格。结果由于产地没有很好地控制价格,仅完成70担数量,大部分货源通过农民流入小商小贩手中,造成场外黑市交易,价格一直不稳定,影响了市场正常供应。
最后是运输方面。由于蔬菜的特性(鲜货极易腐烂),因此不可能完全按照运输部门规章办事,但事实上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照顾,因此往往发生不能及时运出的情况。如无锡茭白部分积压在站上,因而遭受不少损失;又如上海供销社在1954年春节前后到吴江县采购大青菜,由于湖州航运所不能及时运出,致使1 500担大青菜遭受变质的严重损失。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无论货源分配、对私安排,还是促进对农业改造等方面都存在不利影响。因此上海方面提出几点要求:①货源分配方面,采取产销结合的办法,产地由省社负责,由各县将季度生产情况按季上报。同时销地的季度要货数量亦按时上报省社,再由省社召开产销两地平衡会议,原则上先满足上海市场供应,再分配中小城市,具体经营单位为各县社。要求分配的品种为:冬笋、竹毛笋、青菜、萝卜、大白菜、雪菜、茭白、冬瓜、洋山芋、洋葱、芋艿、山芋、老菱等商品。②对私安排方面,为了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议几种主要品种的货源,凡划给私商部分,由当地合作社及时与行政部门联系,按照省社分配的数字,凡私商所占的比重部分应先满足上海供应需要,与合作社同类品种其所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合作社与上海市社所确定的费用标准。③邻县蔬菜的管理问题,为了有利于邻县农业改造,促进互助合作运动蓬勃开展,按照邻县蔬菜生产情况及历来的流转方向,认为邻县的生产、组织供应、价格掌握需要受上海市指导。④运输方面,建议运输部门在装运蔬菜时,应考虑蔬菜的特点,及时组织运送,灵活掌握,必要时不受“五日车皮”计划的限制。
1955年11月上海市又提出请江苏支援蔬菜的要求。1955年10月份总供应蔬菜983 078担,比1954年同期减少9.5%,其中郊区菜供应数为627 846担,比1954年同期增加9.75%,外地菜供应数为355 232担,比1954年同期减少31%。其中,大白菜供应数为44 405担,与1954年同期相比减少29%;大青菜281 664担,比1954年同期增加29.06%;萝卜117 527担,比1954年同期减少38.41%;雪菜44 705担,比1954年同期减少26.68%(20)。由于南方久旱北方久雨,蔬菜减产严重,1955年冬到1956年春货源紧张。为了保证蔬菜供应,上海供销社在原有20余名采购员的基础上,增加19名采购员到青浦、嘉定、常熟、吴江、崇明等县进行采购。同时要求上海市方面与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联系,要其责成有关部门从以下地区调给上海蔬菜。具体要求如表3-7所示。
表3-7 上海要求供给蔬菜的地区、品种、数量
资料来源:上海市郊区供销合作社.关于上海市蔬菜供销情况和要求江苏省支持货源的报告,1955-11-12,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6-2-43-71。
这个矛盾显示了计划经济下的农产品市场受行政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1958年江苏十个县被划入上海,对上海扩大郊县腹地,保障自己的农业供应有积极意义,而且从表3-7中可以看出,青浦、嘉定正是上海第一批所划入三个县中的两个。但是市区与郊县仍然存在壁垒,人员被限制向市区流动。同时,沪苏边界的经济交流无法完全克服这种行政区隔。
1956年4月,中国蔬菜公司上海市公司向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上海市第一商业局汇报了与浙江方面关于毛笋合同的矛盾。具体情形如下,1956年3月7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以(1956)浙合食字第1709号通过市人委、市第一商业局转致蔬菜公司的公函,反映上海蔬菜公司“不遵守合同规定精神的问题”,上海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对经过情况做了报告(21)。
1956年2月7日浙江省供销社召开余杭、上虞等十几个竹毛笋产区县(市)社的春毛笋产销会议,上海蔬菜公司亦应邀指定罗顺根为出席代表。在会议进行的第三天,浙江省供销社即提出了要上海对浙地所产的竹毛笋采取“包下来”的办法和立即签订合同的要求。上海蔬菜公司考虑到浙江某些地区的运输条件较差,蔬菜发运存在困难,如1955年因运输不及时造成竹毛笋大量发生腐烂变质,为避免重蹈覆辙,因此提出了对运输条件较差的上虞、诸暨地区的竹毛笋不予收购的意见。因此双方意见不能一致,未达成协议。后于2月17日,上海蔬菜公司再次派人前往浙江省社副食品处进行协商研究。为了解决浙江竹毛笋产地推销和保证对上海市民的蔬菜供应,上海蔬菜公司即予同意酌量收购上虞、诸暨等地区所产的竹毛笋。双方意见取得协调后,于是又进入研究合同条款的议程,经斟酌结果,最后由上海方面代表罗顺根在合约草稿上签了字。当时罗顺根曾声明,合约中的若干条款尚待与公司领导进行研究,必要时需再进行修改,并在合同草稿上规定双方盖章有效。
嗣后,嘉兴县社、宁波专区等地对合同所规定的若干条款,先后提出修正意见。同时罗顺根返沪进行研究后,认为在某些地方有必要加以修正,于是公司领导责成鲜菜批发商店再度和浙江省社进行研究和修改。经与该社副食品处食品科陈亚雄科长反复研究和协商后,在1956年3月9日达成修改竹毛笋代购合同协议书的草稿,并由双方代表署名签章。为了慎重起见,于3月2日以沪蔬鲜菜夏(56)字第046号正式公函通知浙江省社,除正式提出修改合同中若干条款外,最后还表示“因目前竹毛笋旺季将届,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前,我店建议各个产地仍可进行收购,如尚需我店推销,当尽力协助”。
这是上海蔬菜公司的陈述,并认为浙江省社所述与当时事实有出入,因此将情况上报。
1956年江苏松江专区也提到与上海方面的蔬菜供应问题。松江专区蔬菜种植面积较广,产量较丰,且种类繁多,除满足当地市场少量消费外,供应上海市场是历年来供求关系的定律。但据松江蔬菜采购供应站和川沙县供销社等有关单位的反映,在蔬菜供应问题上与上海市蔬菜公司之间关系很不协调。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对蔬菜的市场供应、采购和供货单位的经济核算,以及农民的利益均有一定的影响(22)。
此外,在价格和手续费方面也容易发生矛盾。1956年10月下旬江苏南通如皋供销社俞经理来沪商谈黄芽菜经营问题,上海公司曾提出组织代销,11月底达成正式合同。上海公司的意见为:①经营方式如果统一以结价收购方式进行,对商品质量、扩大销售是不利的,并且要增加农民8%的负担,上海方面认为仍以组织代销方式进行较为妥善。②根据沪地市场销售情况和商品一般规格,随时确定最后价格,如因到货过多,市场滞销跌至最低价格时,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由上海公司负责收购。③计划内农民运沪销售的黄芽菜到达上海市场后,如延至三天尚未销售,可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由上海公司负责收购。
在降低手续费问题上,上海方面认为经营黄芽菜业务需要劳动力很强,并且需要大量储藏设备和杠篮等用具,费用很大,所以上海公司提出很难统一降低,并提出两点要求:①产地发货必须依照合同第十条规定,一面由上海公司按旬按日提出要货计划参考,一面由如皋供销社根据计划负责平衡发货,以免造成忽多忽少、积压、脱销等损失。②1956年上海市郊区和邻县同样扩大黄芽菜种植面积,上市量30余万担,大部分在12月份上市,为了减轻市场压力,对于如皋供销社应在12月上交的11万担,希望动员农民推迟一部分,到1957年1月再行交货(23)。
1953年开始实行国民经济“一五”计划,供销社通过购销活动,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供销合同关系,引导农民走合作道路。农业生产资料,从铁、木、竹各种农具到化肥、农药的销售基本都由供销合作社来完成。随着国家工业建设发展,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增长迅速,1957年化肥施用量为37.3万吨,比1952年的7.8万吨增加3.8倍;农药14.9万吨,比1952年增长8.9倍;农用柴油12.9万吨,比1952年增长11.9倍。1957年全国农村农用大中型拖拉机14 674台,联合收割机1 789台,农用载重汽车4 084辆,分别比1952年增长10.2倍、5.3倍、13. 6倍(24)。
而据中华供销社上海办事处的报告,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村市场扩大,农业机器的需要迫切,化肥供不应求。①1956年1月代购额比1955年下半年总额增加28倍,有些品种不能满足,如验尿表、温度计、堆肥测定计、保温箱等。②农业机器、大小五金的品种和数量亦大为增加,如抽水机、发动机、修理农具用的车床、刨床、汽车轮胎等。③农村为修建房屋和打井需要,对洋钉、铅丝需求增加。洋钉1月代购数比1955年下半年总数增加17倍。各单位委托代购洋钉为15万斤,钢、铅丝为115万斤。④农民生活改善,要求学文化,对文具、日用百货的需求增加,如金笔、钢笔、墨水、袜子、钟表、自行车等。自行车1月代购数为300辆,缝纫机为450台,2月河南省即采购缝纫机700多台。另外农村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增加了中药材的需求。
1953—1957年农村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等工业品,由国营、供销社计划分配销售或奖售,集市贸易只剩下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社、队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1958年,取消自留地,大办集体食堂,农贸市场也被关闭。1961年冬,为贯彻《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允许农民个人发展家庭副业,农贸市场恢复开放。日用工业品主要通过供销社渠道到达农民手中,供销社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由于物资紧缺,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只能以凭证定量、限量和不定量的办法供应(25)。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被划分为三类: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地方管理的物资。其中前两类物资1953年为227种(统配112种,部管115种),1957年增加为532种(统配231种,部管301种)(26)。
据统计,1957—1960年上海市调往外地的工业品总值逐年增长,分别为441 689万元、575 578万元、628 529万元、622 784万元(见表3-8),其中华东地区分别占33.41%、36.42%、31.50%、30.06%。
表3-8 1957—1960年上海市工业品调出市外分大区、分省市总值表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上海市1957—1960工业品调出市外与农副土特产品市外调入统计资料,第4页,1961-09-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2-1-158。
而这一时期,上海市调出的工业品和调入的农副土特产品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1957—1960年分别为2.7∶1、3.5∶1、3.9∶1、6.1∶1(见表3-9)。
表3-9 1957—1960年上海市工业品调出市外和农副土特产品市外调入比例变化情况表
注:1960年西北区三类工业品调出农产品调入比例原为10∶1,疑为表格印刷错误,现经计算更正为105∶1。
资料来源:上海市1957—1960工业品调出市外与农副土特产品市外调入统计资料,第8页,1961-09-10,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102-1-158。
随着工业生产能力增强,上海市对郊区农村投入了大量的工业物资(见表3-10),20世纪50年代便开始推广施用化肥。1952—1957年全郊区年平均使用化肥0.5万吨,平均每亩耕地施0.86公斤。1958—1960年平均每年使用1.91万吨,每亩耕地施3.5公斤。1961—1970年平均年用量为5.68万吨,亩平均用量为10.43公斤(27)。
表3-10 上海市若干年份轻、重工业及其构成情况表(%)
资料来源: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180.
1952年上海工业品收购和调入的资源为28.41亿元。调往市外工业品18.39亿元,占上海日用工业品收购和调入总值的64.7%,其余主要安排上海市的市场供应。“一五”期间,随着对私改造的完成,上海日用工业品市场逐步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上海第一商业局下属9个国营商业采购供应站负责收购上海地区的日用工业品,并按照国家计划向全国各地调拨供应。9个采购供应站与全市5 000多家工厂建立业务关系,采购总值占工业对口行业总产值的90%。1957年上海工业品调往市外45.73亿元,比1952年增长1.5倍,每年平均增长20%,占收购总值的74.1%。1958—1960年,商业部门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盲目“大购大销”的结果是品种减少和质量下降。经过调整,1962年调往市外的工业品为39.47亿元,比1957年下降13.7%(见表3-11)。1962年以后通过改进,1965年工业品收购和调拨分别比1962年增长10%和19.9%,又呈上升的趋势(28)。
表3-11 上海市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若干年份工业产品购、调总值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祝兆松.上海计划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31.
工农产品的城乡差价,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之间的差价,受产品的属性、成本和技术含量等影响,主要指两者间的不平等、不合理的交换关系,即工农产品间脱离了实际价值比的价格,从而压低农民的收入从农业提取积累。二是工业品和农业产品在城镇的销价与在农村的销价之差额,主要是指地区差价。像浙江省桐庐县工农业品有批发零售、城乡、地区、品质四个差价(29)。本书则主要从第二个层面即空间差异来论述城乡差价的情况。
上海市郊区各县县境内,由于交通方便,工业品在县城和乡村之间历来是城乡一价。而市县之间除手表、照相机等少数商品市县一价外,其余则有市县地区差价。其中一部分不够合理,具体情况如下(30)。
首先,现行市县地区差率基本合理,能补偿各项费用,并且有适当利润的商品,不扩大差价。有些商品运杂费或者损耗较大而差率较小,应该适当扩大差价;运杂费或者损耗少而差率较大,应该适当缩小。部分过去有差价,目前取消了的,应该适当恢复。其次,市区和各县之间的地区差率,原则上各个县可以一致,各县的批零差率也可以一致。再次,嘉定、宝山、上海、川沙四县靠近市区的部分地区(即原来的东郊、西郊、北郊),由于离市区很近,目前的工业品价格凡是原来执行市区价格的,仍旧按照市区价格执行;闵行区目前执行上海县价格的,仍旧执行上海县的价格。最后,各县的县城和乡村之间,一般工业品历来没有城乡差价的,原则上维持现状,不予变动。大部分商品销售价格保持不动,小部分有升有降。其中百货、文化用品的零售价格平均下降0.35%,消费者全年可以少支出13万元,药品的零售价格上升1.5%,消费者增加支出24.7万元。升降相抵,郊区各县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微升0.11%,全年提价金额共为12万元,按照郊县人口平均分摊计算,平均每人每年约增加支出0.04元,影响不大。
地区差价的调整主要体现在批发环节,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影响不大。个别如金山县在糖烟酒方面,由于基层社的转批业务比重较大,超过商业部、供销总社联合通知不得超过30%的规定,因而要担负这一部分的调拨差率。
1958年8月,杭州市工商局被并入杭县后缺乏城乡差价处理经验,发函咨询上海市并入上海、宝山、嘉定等县后的解决办法(31),上海市工商局就城乡差价安排问题发了复函,当时划入的江苏三县工业品价格与上海市有一定地区差价。一般零售价在4角以下的价格与上海市一致,4角以上至一元左右,差价1~3分,1元以上的差率在1%~1.5%。未划入以前,在接壤点的某些价格上存在一些矛盾,划入以后,上海、嘉定、宝山三县价格还维持原状。当时上海方面打算采取工业品市内一片价,即将划入的三县价格与市区持平,这样做可减少江苏邻县的矛盾,市内的矛盾也消除了。但是原来嘉定、宝山、上海三县粮食、食油、猪肉等价格较低,与上海市差价较大,接壤点的矛盾也很突出。初步意见为,原三县价格原则上基本不动,但与市区接壤点价格的衔接还在研究中(32)。
1963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对城乡差价有详细规定,包括食盐、煤炭、煤油、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等的差价。一般工业品包括布匹、百货、针棉织品、文教用品、日用五金、化工、电料等商品,认为距离县城很近的农村,可以与县城同价,不加城乡差价。一般农村应当根据县城的批发价格,加上合理的运杂费,再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和距离县城的不同路程,酌情加收0.5%~1.5%的综合差率(包括管理费用、损耗、利息和利润四项),即为农村集镇的批发价格,批发价格再加上批零差率,即为农村的零售价格。当时各县一般工业品的城乡差价符合规定的不做调整。没有城乡差价的地区,应按上述规定调整,凡是小于上述规定的地区,应按规定补足;凡是略大于或略小于上述规定的地区,可不作变动。这次调整一般采取不动县城价格,提高农村价格的办法,按照经济区划和合理的流转路线计算。接壤地区的零售价格必须互相衔接,安排合理,书报、杂志等继续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并要求争取在1963年4月底以前调整完毕(33)。
1963年5月,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市计划委员会的报告,下发给各区、县人委、计委、市人委财贸办公室、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强调调整工业品的城乡差价是关系到工农联盟、城乡交流的一件大事,必须慎重进行。调整时,应该注意毗邻地区的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防止发生价格上的混乱现象(34)。该报告反映的详情如下。
当时上海市郊区各县县境内,由于交通方便,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在县城和乡村之间,历来是城乡一价,没有城乡差价。而市区和各县之间则有县市地区差价,纱布、丝绸、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市县地区差率为0.7%,针棉织品为0.7%~ 2%,呢绒类为1%,药品、五金类为1%~2%,交电类为1%~5%,石油类为2.5%~ 5%,罐头类为2%。大部分商品的市县差价是合理的,小部分不够合理。如拉链票夹,市区零售价每只1.6元,奉贤县1.72元,相差0.12元,运杂费和经营费只要2分,差价偏大。玻璃,市区批发价每箱36元,松江县36.72元,差价0.72元,每箱运杂费要1.55元,加上经营费、损耗、利息,商业部门每箱要亏1.27元,差价偏小。此外,百货、文化等商品市县之间的地区差率也不完全合理,加上各县之间在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率(批零差率)有大有小,以致县和县之间的销售价格互不衔接(35)。因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如下具体意见。
(1)现行市县地区差率基本合理,能够补偿各项费用,并且有适当利润的商品,不扩大差价。有些商品,如玻璃、电灯泡、药品(水剂)、磁制电器品等,运杂费或者损耗较大而差率较小,应该适当扩大差价;有些商品,如卡普隆袜、尼龙袜、帆布裤带、人丹等,运杂费或者损耗小而差率较大,应该适当缩小差价。部分肉禽罐头过去有差价,目前取消的,应当适当恢复差价。
(2)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原则上可以一致。目前各县的地区差率不一致的,可以在价格总水平稳定的原则下加以统一;批零差率不一致的,可以参照市区同类商品的批零差率合理调整。
(3)嘉定、宝山、上海、川沙四县靠近市区的部分地区,由于离市区很近,目前的工业品价格凡是原来执行市区价格的,仍旧按照市区价格执行;闵行区执行上海县价格的,仍旧执行。
(4)各县的县城和乡村之间,一般工业品历来没有城乡差价的,原则上维持现状,不予变动。
(5)凡是由市区调往各县的工业品,各县都应该按照上述意见调整销售价格,并应在五、六两月分期分批调整完毕。各县商品的市县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由市级商业部门具体安排就绪后另行下达。
总体来看,大部分不变,小部分商品的价格有升有降。其中百货、文化用品的零售价格平均下降0.35%,消费者全年可以减少支出13万元;药品的零售价格平均上升1.5%,消费者全年增加支出约24.7万元(其他如灯泡、磁制品等影响极小)。升降相抵,郊区各县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微升0.11%,全年提交金额共为12万元,按照郊县人口平均分摊计算,平均每人每年约增加支出4分,影响不大,具体调整如表3-12、表3-13所示。
表3-12 纺织、针织等工业品市县差价调整表
注:崇明县的纱布、丝绸差率为1%,无变动。
资料来源: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市县之间地区差价的请示报告,1963-4-1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表3-13 百货、文化用品市县差价调整表
资料来源: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市县之间地区差价的请示报告,1963-04-17,上海市档案馆档案:B30-2-21。
对于日常生活必需品食盐的价格,当时政府还专门发文来协调这个问题。如1963年4月轻工业部提出调整食盐城乡差价的意见,认为一方面要尽可能使农村的物价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另一方面又要让供销合作社向农村销售食盐,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能够做到保本或有微利。食盐城乡差价的调整一般采取不动县城价格,提高农村价格的办法。调整食盐城乡差价时,必须按照经济区划和合理的流转路线计算。省内外接壤地区的零售价格必须互相衔接、安排合理。批零差率仍按照1956年商业部规定的11%~13%计算(36)。1963年6月轻工业部函复上海市粮食局,就上海郊县食盐的城乡差价进行指导:①关于食盐销售价格市区高、郊县低的问题,应按主销盐种产销流向变化情况,合理安排地区差价,使国营商业经营食盐有微利。②郊县城乡一价的问题,由于市郊交通比较方便,城乡之间费用差额不大,同意你局仍维持食盐城乡一价的意见。③与邻省接壤地区价格的衔接问题,请江苏、浙江省商业厅在调整城乡差价时互相联系、安排合理(37)。当时价格的安排,上海市区价格由中央掌握调整,郊县及城乡差价的变动由市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
1966年3月,全国物价委员会同商业部、全国供销社、华东局财贸办公室在上海召开了华东和中南各省座谈会,讨论了调整华东和中南东部地区的百货、文化商品和自行车、收音机的地区差价问题。会议明确了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总的方向是在价格上逐步缩小和消灭沿海同内地、城市同农村的差别,以加快内地建设和发展工农业生产,但是缩小地区差价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步进行。当时调整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在全国集中力量解决西部地区的问题,适当照顾其他地区的僻远农村和山区,对这些地区适当降价,沿海地区的价格一般不动。在华东地区主要是解决地区差价明显不合理的山区和农村的问题,大中城市的价格一般不动,上海、江苏、浙江的城乡价格一般不动,少数商品地区差价偏大的,适当下降,毗邻地区价格不合理的适当衔接。
当时上海市市县地区差价主要存在六个问题(38)。①部分上海产品的价格,由于安排的市县差价偏大,上海市郊区各县的价格与江浙毗邻地区相比,价格偏高,因此发生脱节或倒挂现象;②部分商品单价较低,市县地区差价体现不出来,但是上海采取硬加一分的办法,扩大了地区差价;③有些商品的地区差价在零售价格上体现不出来,但在批发价格上照加地区差价,实际就缩小了县里的批零差率,挤占了基层社经营零售业务的利润;④从外地调入的商品中,有一部分本市不生产的商品,在市公司已经体现了相当大的利润,但是在调给县里三级批发单位的时候,又在地区差价中加了综合利润,差价偏大;⑤市县地区差价的计价办法烦琐,影响工作效率;⑥全国物、商业部(65)商物联字第400号通知规定了48类百货、文化商品的全国统一批零差率,上海市有21种商品的先行批零差率与规定对照有高有低,其中偏高的有16种。
对此,上海市物价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安排意见(39)。
一是市县地区差价安排原则:①玻璃器皿(地区差率5%)、煤油灯罩和灯座、汽灯桅灯罩(8%),这类商品因为损耗大、运费多,今后一律按地区差率5%计加。②手表包括秒表等,全国一价;照相机、练习本、课业簿等市县同价;自行车、收音机每辆、每台加一元,缝纫机每台加一元五角。这类商品差价,有的因为体积小运费少,有的因为普及教育事业,有的因为批零差率较大,有的因为照顾农民劳动生产、避免到市区购买,差价不宜扩大。③其他百货、文化商品,今后市县地区差率规定为1.5%,超过规定的拉下来。④零售单价比较小,按规定差率达不到地区差价的,市县一价;过去规定硬加一分的办法取消(先适用百货公司系统经营的百货、文化、针棉织品)。⑤地区差价在零售价上体现不出来的,批发价上也不加地区差价(先适用百货公司系统经营的百货、文化、针棉织品)。⑥本市向外地采购的商品,一般仍按照本市产品比质比价安排价格。从主要货源产地来的百货、文化商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按主要产地批发价格加5%地区差率(4%为经营费,1%为运杂费),作为市区的批发价格。但对打字蜡纸、誊写蜡纸调至本市市区时仍保持现行2%地区差率,从市区再调给县里时则按1.5%地区差率计加。⑦本市现行批零差率低于或高于全国统一规定的,暂时维持现状不动,在今后调整价格水平时,再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但其中皮鞋和布底布鞋今后仍执行本市现行的批零差率不变。市县批零差率应该统一。
这样安排的结果是,88%的商品价格水平可以不动,10%的商品价格水平稍有下降,2%的商品价格水平暂时不提高。按1965年销售量匡算,各县因部分商品地区差价缩小而降价的金额为11.4万元。
二是适当改革批发和零售价格改按定额加差价的办法。百货、文化商品按1.5%市县地区差率,设计的具体加价法为:单价在5角以下的不加地区差价,5角以上的加1分,1元以上的加2分,2元以上的加3分,2.5元以上的加4分,3元以上的加5分,4元以上的加6分,4.5元以上的加7分,5元以上的加8分,6元以上的加9分,6.5元以上的加1角,7元以上的加1.1角,8元以上的加1.2角,8.5元以上的加1.3角,9元以上的加1.4元,10元以上的加1.5角,10元以上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按上述规定照加差价后再四舍五入。
三是调价步骤和执行时间。分类、分批、分期执行,百货、文化用品将于6月内逐批调整完毕,针棉织品于3季度内调整完毕。
调整地区差价,影响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关系,国家同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牵涉到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百货、文化类商品的市县地区差价适当调整后,同江苏、浙江毗邻地区的价格基本上衔接起来了。
为解决工业化的资金积累问题,中国不得不加大积累强度、控制消费力度。偏向重工业发展的发展战略,使日常生活品不能适应购买力增长的需求,消费品短缺成为常态。由于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职工数和工资总额迅速增加,1958—1960年三年投资增长了1.35倍,工资总额增长了1.69倍,远远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30.2%的增长率。国营商业三年增加了253.4亿元贷款,约有45%没有相应的商品库存保证,财政三年累计169.4亿元赤字。在商品供应方面,由于自然灾害等影响,农副产品减少40%,工业品减少32%(40)。增长的社会购买力与商品供应不足的矛盾,造成商品必须凭票证限量供应。集市贸易的价格大幅猛涨,市价与牌价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不同地区市场的牌价、市价相差很大。1957—1962年上海凭票证供应的商品占零售额的比重分别为29.6%、31.1%、32.7%、39%、52.1%、60.9%(41)。商品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1957年,市场上平均1元钱实现的社会商品零售额为8.98元,1961年降至4.83元。市场上每1元钱拥有的国内商业商品库存,1957年为5.2元,1960年4.1元,1961年3元。李先念在1961年9月就市场与货币流通问题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按照1∶8的比例,当时市场货币流通量多了30亿~40亿元,商品可供量与购买力之间有40亿~50亿元的差额。国民经济调整后,市场货币量与商品零售总额之比,1962年为1∶5.67,1963年为1∶6.72,1964年末为1∶8.5,1965年末为1∶8.9(42)。当时货币流通有个“4、5、8”理论,即1元的流通中货币应有4元的农副产品收购额,5元的商品库存额,8元的社会商品零售额,才能表明市场货币流通基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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