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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公众主张权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影响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为民”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对司法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过程的一环,自然应当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中国裁判文书网”是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产物,无疑也必须关注用户需求,坚持用户至上。只有了解和符合公众对公开的内心感受和期待,满足公众对程序的合理主张,才能最为直接、有效地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

程序正义:公众主张权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影响

2015年12月15日,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开幕。网络的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的核心理念是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它强调用户体验,强调透明、沟通、连接和共享,强调便捷和效能。当互联网与裁判文书公开相融合,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开方式的变革,更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模式以及法院社会的关系。“司法为民”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对司法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过程的一环,自然应当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中国裁判文书网”是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产物,无疑也必须关注用户需求,坚持用户至上。

就裁判文书自身而言,它的本质是对法官裁判的承载。而法官的裁判实际上“宣告了一种可能生活:其中,规范命题(判决结论)是可能生活的外在表达形式,可能生活是这个规范命题所表达的实质内容。法官证成以规范命题为表达形式的判决结论的实质就是证成一种可能生活,当事人接受或拒绝以规范命题为表达形式的判决结论,其实也就是在接受或拒绝一种对其未来现实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112]4-7正因为法官裁判对人们生活和利益所具有的切实和重要的影响,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内在认同和心理上的接受,即使司法程序的最终决定应当具有拘束力,“如果(程序产生的决定)面临积极或消极的抵抗,那么该决定的实施也将相当困难”。[78]81

而且,司法程序本身的设置和目的也旨在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法律能够道德化和具有教育功能的关键。审判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发现真实的过程,而实际上则是一个剧场,是一场戏剧,公众通过参与而从中吸收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尽管促进裁判事实精确性的措施通常也会促进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但是事情却并不总是这样;不仅如此,有些证据原则只能这样来理解:它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裁判事实的精确性,而是为了获得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269]1357-1392司法是面向复数主体的,只要裁判及其结果能够被两造的不同主体所接受,那么裁判就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如果这种接受是基于“客观真理”固然再好不过,但如果这还是一个美好的理想,我们至少可以让裁判在程序主体的内心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再者,对于我们的司法系统和司法制度来说,公众对它的认可和接受不仅是它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其有效运作的前提。“裁判的合法性应当主要来自于裁判的可接受性。因为当事人接受它,所以尊重它;因为社会公众认可它,所以它对社会公众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一个司法制度要想正常运转,它就必须强化其裁判的可接受性;或者说,一个正常的司法制度,其裁判的大部分均要依赖其可接受性来执行,而不是依赖武力来执行,虽然这并不排斥武力总是可以并且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可见,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应当是任何一种诉讼程序和证明过程的核心概念,也是司法程序和诉讼证明理当追求的中心目标。”[270]100(www.xing528.com)

在裁判文书公开中,公众对公开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以及对公开程序和内容的接受将直接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功能的实现,从而影响司法裁判本身效果的达成。既然裁判文书公开程序的主体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我们就必须了解和尊重他们的需求和感受。程序正义既有它的规范性含义,也有它的描述性含义。从描述性的主观程序正义来看,程序主体有权合理地主张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因此,主观程序正义在实质上也就包含了程序主体(subjects of procedures)对程序所具有的主张权(claim-rights)。[66]8-9

根据角色理论(Role Theory),当且仅当在情境C下,如果(1)某个作为规范系统S所描述的一种角色或类型的D有义务履行某一行为,(2)作为规范系统所描述的一种角色或类型的R希望这样的义务得到履行,(3)这种义务的实施是适当的,那么,R就拥有在情境C下基于S要求D履行这一义务的主张权。[271]218-219因此,主张权意味着一种关系的存在,即有主张的主体和被主张的主体存在;主张权是在既定的系统规则下基于角色或身份而产生的;主张的内容可以来源于人们有理由去期望的东西,它们可以是作为人的基本需求、人格尊严的要求以及其他可欲的事物。[271]224-225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公众和法院分别为主张的主体和被主张的主体;公众对公开程序的主张权是在宪法、法律和法院的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范下,基于司法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的身份而产生的;对公开程序的主张内容则来源于公众由尊严和理性而生的对司法权力进行了解、参与和监督的愿望和需求。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程序所拥有的主张权寓示着,只要公众所主张的程序原则是具有合理性的,比如程序中的公开原则、理性原则、参与性原则和责任性原则等,那么公众对公开程序的要求和期待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权力=动机*资源”。只有了解和符合公众对公开的内心感受和期待,满足公众对程序的合理主张,才能最为直接、有效地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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