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1 相关软硬件建设
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借鉴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加快中西部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西部法院系统的司法能力与水平。
提高固定电话、宽带链接和无线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到户率。通过市场手段和政府调控,为公众提供更具性价比的网络产品和相关服务,解决偏远贫困地区和城镇困难人群的上网难问题。提高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质量,开展多种途径的普法教育。
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服务器和其他相关的网络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对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性能优化和精度提升,加快推进诉讼过程的电子化水平,辅助法院的公开工作。
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保证网站的信息安全,做好数据资料的备份,及时更新服务器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控管,实时记录和定期查核系统用户的使用情况。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本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公布裁判文书公开实施细则,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开的流程和公众意见处理答复程序。做好各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通过“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等形式,定期对裁判文书的公布情况进行抽检和统计,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按季度统计和上报本院裁判文书的作出数和公开数,并且由最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一发布统计结果。(www.xing528.com)
7.1.3.2 问责机制
法院应当制定和公开责任清单和问责程序。
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如果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均应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进行问责。如果属于一般过失下的失职行为,可以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业绩评价等挂钩,反映在法官的工资、奖金、考评中,或是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相对轻微的纪律处分;如果是重大过失下的失职行为,可以采取降级、撤职、辞职、辞退等较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是主观故意下的失职行为,还应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决定法官在裁判文书公开中失职行为的问责事宜。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尽快完善和公布相关制度。公众应当有权直接向法官惩戒委员会要求问责,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公开对公众的问责要求做出反馈。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裁判文书公开中的问责参照法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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