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1 公开的时机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公开。未生效裁判文书在标题的“判决书(裁定书)”后面加注“未生效”字样,待效力确定后改为“已撤销”“已部分撤销”字样或删除“未生效”字样。
对于因主客观原因需要补正,或者因错误、瑕疵需要改正的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并且即时在补正或改正后再次公开。撤回后决定不公开的,遵照不公开情形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7.1.1.2 不公开情形的处理
(1)处理原则
不公开的决定应当遵守穷尽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反对性原则。其中,对于个人隐私产生的不公开情形还应当遵守识别性原则。
死刑案件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应予公开。
关于不公开情形和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第4条、第6条、第8条和第9条。
(2)处理程序
对(不予)公开决定持有异议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在立案后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对此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如果不公开属于明确的法定情形,法官可径行决定;如果不公开属于其他酌定情形,法官应当在决定前给予利益相关方反对的机会,权衡双方意见后再行决定。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书,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案由,阐述不予公开的理由,公开批准人与核准人的姓名与意见。
不予公开的决定书公开后,社会公众依然具有反对的权利。(www.xing528.com)
诉讼参加人和社会公众对(不予)公开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7.1.1.3 配套案卷资料的公开
除了目前的规定和实践中公开的裁判文书之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法庭录音录像等其他案卷资料也应逐步公开。
其他案卷资料的公开应当严格依照裁判文书公开的现有规定;同时,注意保护证人、受害者等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对这些隐私信息采取与其在裁判文书公开中同等或者更高标准的保护。
配套案卷资料可先行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需要的公众可以在通过网站的实名认证后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网站可对公众收取少量费用。
配套案卷资料公开的例外可以参照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范围:属于应当公开情形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七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案卷资料;属于法定不公开情形的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七日内告知不予公开的决定和理由;属于酌定不公开情形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申请人对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7.1.1.4 裁判文书的实质公开
法院应当适当改变裁判文书的书写样式。裁判文书可以以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线索展开,分项列举若干争议焦点,然后在每个争议焦点后列示和比较双方的理由、证据,再由法官对其逐个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综合各个争议焦点的结果书写裁判主文。其中,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的部分应当厘清裁判过程事实的层次结构,真正将证明事实作为裁判事实的前提;加强分析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载明两造对其的质证情况。裁判文书中法规范阐释的部分应当认真对待法律文本,明晰规范的具体含义;同时,将其置入案件裁判的三段论中检测,避免发生逻辑上的错漏和瑕疵。裁判文书中个案的法律适用部分将每一个案件视为不同的个体,尤其是疑难案件应当针对个案情况和两造争点,充分论证事实与规范的等置过程。
公开的裁判文书或相关案卷资料中应当载明人民陪审员在裁判中的意见。
法官应当在公开文书中加入裁判要旨,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观点作出概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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