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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责任清单,市场进路6.3.1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清单就是法院在公开中的义务和公众的相应权利。在现有工作中,制定和公布一份统一、明晰的责任清单,可以将目前法院未公开和不当公开中的负外部性内在化,使公开工作中的损失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

制作责任清单,市场进路6.3.1

产权理论就是针对外部性问题的市场进路的解决方式,其运行的重要前提是产权的清晰界定。“在鲁宾逊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明确了人们如何受益和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他们所采取的行动。”[266]347因此,产权理论的着眼点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作为将外部性更大地内在化的引导激励。……如果产权主要的配置作用是将受益和受损效应内在化,那么产权的形成就可以通过将其与新的或不同的受益和受损效应相联系来得到最佳的理解。”[266]348-350

在裁判文书公开中,产权理论所内含的受益和受损关系就体现为法院和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地界定裁判文书公开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帮助法院和公众在公开的过程中形成合理的预期。责任清单就是法院在公开中的义务和公众的相应权利。在现有工作中,制定和公布一份统一、明晰的责任清单,可以将目前法院未公开和不当公开中的负外部性内在化,使公开工作中的损失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同时,虽然在接近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资源总能实现最优配置。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成本,使得初始的权利配置就显得非常重要。“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会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还可能影响社会的总体福利。……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审慎地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257]58-59因此,我们必须把权利界定给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方,也即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广大社会公众,在此基础上合理地配置法院的责任,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最优化效果。

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文书公开实施细则对公开的流程以及公开工作的责任界定,总体来看不够具体和明确,各个法院的责任配置也有不同。而且,很多法院都未对外公开其实施细则。最高院在《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要采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22]裁判文书公开所服务的主体就是社会公众,如果公众无法得知法院在公开工作中的责任配置,他们就无法知道应该对谁进行问责;如果公众无法得知问责的程序,他们就无法知道应该如何进行问责;如果公众无法得知具体的激励措施,他们就无法监督问责措施的适当性。因此,向公众公开文书公开的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工作中责任的界定和问责的措施,是当然之理。而且,向公众公开责任界定和惩罚措施等问责机制的相关事项,反过来亦有助于问责的有效实施。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最主要也最直接的被问责主体的就是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是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也是公开工作的重要主体,其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裁判文书本身的质量,包括实现充分的说理、严密的分析等实质公开的要求,语法正确、语言流畅、文字书写规范无误,文书符合通行语言习惯,具有可读性。第二,做好公开的裁判文书与依规定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分流工作,填写并递交《不上网审批备案登记表》;准确判断哪些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哪些裁判文书不应当公开,妥善公开所有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同时防止不当公开属于公开例外的裁判文书。第三,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需要进行匿名或删除处理的信息,进行正确处理和核查,确保无误后再予以上传。即使实际工作中是由法院的审判管理电子系统根据设定的程序自动对文书进行技术处理,承办法官依然应当对相关技术处理的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第四,保证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及时和全面,所有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做到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尤其是对于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补正,或者由于错误、瑕疵需要改正的文书,也应当在补正或改正后及时地再次公开。第五,对公众意见中对于个案裁判的意见或质询,由承办法官负责答复。第六,在后续的工作中,在公开的裁判文书开篇加入类似于裁判要旨的内容,便于读者快速地了解裁判的主要观点。第七,在后续的工作中,及时、充分公开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其他诉讼资料,并同样按规定对相关信息的匿名或删除处理进行核查。第八,“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23]

另外,上一章提出,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继续推进,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相关案卷资料的公开也应当逐步开展。那么,这部分的公开可以先行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缓冲时期。但是,依申请公开的对象依然是重要的司法信息,同样具有时效性的要求,也应当及时公开。《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第18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请求书应在其被记录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被请求信息,应在请求书被记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信息使用者有关信息发布的延期理由及时间,且此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本联邦法规定回应该请求书期限的十五天;如果该请求书与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团体机构的活动无关,那么应在请求书被记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请求者。该法第24条还规定了相关权利人对法院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行为拥有上诉权。日本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法院司法行政文书公开的基本规则》也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时限,“在申请人申请公开法院司法行政文书的场合,法院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公开与否的决定”;“司法行政文书全部或部分公开的,法院原则上自决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三十天内实施完毕。但认为公开的准备工作确有障碍的,不在此限”;同时,“申请人如果对法院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由上级法院来判断原法院不公开的决定是否适当”。[267]29一旦今后这些相关的案卷资料实行依申请公开,必须明确规定公开的时间限制。对于这些案卷资料,其公开的例外可以参照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范围,属于应当公开情形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七日内依申请公开相关案卷资料;属于法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不予公开,并在受理申请的七日内告知不予公开的决定和理由;属于酌定的例外情形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若申请人对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同样应当按照上述期限作出决定。

法院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的是公开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上传和检索等方面的事项,其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开发和完善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等程序,对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需要进行匿名或删除处理的信息,由于相关技术处理的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辅助责任。第二,优化网站搜索功能。提高输入操作的简单易用,使用通配符检索,以超链接等方式增强相关信息的集群性;提供文内搜索、多种检索结果排序方案、信息格式的有效转换等功能,保证用户使用的便利性和有效性。第三,制作系统使用教程,开设一些公共训练课堂,培养公众使用在线信息的能力,使更多的人能够更加充分得利用公共资源。第四,做好“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站建设,确保网站硬件设施的定期维护,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第五,配合公众意见及其反馈版块的工作,做好用户实名制注册、意见发表和沟通等方面的配套技术支持。第六,设置电话、在线等形式的人工服务,针对用户在搜索、使用中的问题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第七,对系统运作进行统一的后台管理。法院内部相关人员登入系统时,依各级人员执行任务所必要之系统设定存取权限,由系统管理人员设定赋予权限之账号与密码,并定期更新;对登入和存取情况作出实时的记录;定期对法院内部使用者进行分与使用点查核,并更新防毒系统和防火墙控管,避免信息因为病毒或黑客入侵,造成毁损或遭外界窃取。裁判文书上网这一工作是法律科技的结合发展,联合法院之外的外部力量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发展,有时候是必要的。适度地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通常是营利性的信息科技类企业)来进行网站的建设与运营维护,有利于司法的网络公开走向专业化,这一外包形式只是技术上的“外包”,第三方机构在性质上只是也只能是一个技术以及其他配套硬件建设的顾问和服务者,法院必须在核心范围内起好主导和管理的作用。(www.xing528.com)

另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规定,在商业网站收集来自或关于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时,应当遵守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268]81裁判文书网虽然不属于营利性的网站,但当它需要收集或发布个人的身份信息时,无论是裁判文书中所承载的个人信息,还是公众注册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同样需要对照和遵守基本的信息原则。网站应当对收集何种信息、以何种方式收集、这些信息将来有可能以何种方式公开或使用等事项发出明确的通知,允许公众选择这些信息除了通知所涉及的使用范围之外还可做何种方式的使用。公众有权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查看与核实。公众有权要求网站以合理方式确保信息保存的安全性。落实上述信息准则的起始点,对于裁判文书中所承载的个人信息,应当在案件受理之后;对于公众注册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应当在注册之时。

法院办公室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分为两大方面。第一,是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其责任主要为及时搜集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相关的公众的询问、意见或建议;如果该询问、意见或建议与特定事项相关并且由具体负责该事项的人员答复更加妥当的,就转由具体负责该事项的人员或部门拟出答复意见——比如,如果是与个案相关的询问、意见或建议就转给该案的承办法官拟出反馈意见,如果是与裁判文书上网的技术问题相关的询问、意见或建议就转给信息技术部门拟出反馈意见;最后,由法院办公室汇总后统一进行网上答复。第二,是对公众意见的审查和管理,其责任主要为:(1)进行一定程度的事前审查,即合理的一般性审查,删除那些明显含有重大侮辱、诽谤等内容的信息。与传统的媒体不同,网络媒体所承载的信息流量极为巨大。因此,要求他们对每一条信息都做及时、充分而详细的审查必将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一定程度上似乎也失之过严。但是,对于那些明显含有重大侮辱、诽谤内容的信息,法院办公室毫无疑问应该负有事前发现并删除的义务。而且,也正是因为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相对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其对当事人的损害结果也更为严重。若网站因为自己的疏忽,未能及时删除此类信息而使其在网站上公开发布,并且对相关人造成损害的,即可推定法院办公室未尽合理审查与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2)对于那些不明显、不重大的侵犯名誉权的信息,法院办公室在发现后或者相对人提出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予以删除。由于网络媒介自身的特点,对于那些比较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的不明显、不重大的侵权信息,工作人员若事前未能发现和删除,不应认定其未尽审查义务;但如果工作人员在发现之后仍不予删除,或者在收到受害人要求审查或删除的合理请求而不予理会甚至予以拒绝的,则可推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具有过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果有因为公众意见的不当言论造成的网络侵权案件发生的,法院办公室必须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侵权信息的制作人、传播者的相关资料,以利于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的查找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中负有整体性的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24]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法院承担的是行政意义上的管理责任,而实际负责管理的就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法院的问责,其最终的承担主体一般为院长以及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并公布裁判文书公开实施细则,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开的流程和公众意见处理答复程序,做好各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通过“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等形式定期对裁判文书的公布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和统计、通报,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官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进行问责和追责,受理和决定法官的司法责任。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裁判文书公开中的问责可以参照法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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