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心理来说,任何行为都有相应的驱力。驱力的概念首先由美国心理学家R.S.Woodworth引入到心理学领域,他反对之前简单的“刺激—反应”机械性心理学,将心理活动和行为纳入同一系统,创建了动力心理学。概括而言,驱力是指个体由生理需要所引起的一种紧张状态,它能激发或驱动个体行为以满足需要、消除紧张,从而恢复机体的平衡状态。行为主义心理学家C.L.Hull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这一驱力理论。他认为,个体的有效行为潜能(P)由驱力(D)、习惯强度(H)和抑制(I)共同决定,它们的相互关系为:P=D×H-I。其中,有的驱力来自于内部需要,称为原始驱力;有的驱力则来自于外部刺激,称为获得性驱力。人类的行为主要由习惯支配,而不是由生物驱力支配。驱力为行为通过能量,习惯则决定着行为的方向。习惯强度表现为刺激和反应的联结力量。抑制是驱力在现实化过程中受到的否定和改造的力量,它来自于内心的非理性要素。[218][219]276-281[220]11-12[221]187[222]383-387
如前所述,就作为两造之一的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而言,裁判文书公开存在案卷资料公开的缺失;就作为大众思维代表的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而言,裁判文书公开存在公众意见反馈的缺位。在结合这两方面重构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维度时,如果我们把公众参与司法视为有效行为,那么,它的驱力就是公众的求知欲和参与、监督司法的公民意识,刺激就是司法信息的全面公开以及参与途径的存在,反应就是公众得到良好的沟通和反馈结果,抑制就是参与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其中,全面公开和良好反馈的联结力量就是公众参与司法的习惯强度。因此,要有效激发公众参与司法的行为潜能,就要增强驱力和习惯强度,减少抑制。公众的求知欲和参与、监督司法的公民意识是参与的内在驱力,它来自于人的本能和自我意识。强化信息公开与良好反馈之间的接近关系,是形成参与习惯的有效方式。而减少非理性的参与因素,则是通过减少驱力在现实化过程中的否定和反向的改造力量来提高公众参与的行为潜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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