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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参与性在裁判文书公开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程序参与性是受程序及其结果所影响和波及的人对司法程序的参与能力和对司法结果的影响程度。程序中的参与具有心理学上的重要意义。程序参与的价值是独立的和深层的。在德国的司法体系中,程序参与是与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言词原则、真实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并列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用以指导和评价司法诉讼程序。

程序参与性在裁判文书公开中的重要性

程序参与性是受程序及其结果所影响和波及的人对司法程序的参与能力和对司法结果的影响程度。从狭义上说,诉讼法中的程序参与权主要由当事人享有,他们与个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当我们对此进一步探究时可以发现,当事人在参与程序时同时具有作为两造之一的当事人和作为大众思维和公众群体代表的当事人这两种身份;当事人进行程序参与的主要目的,一部分是以个体的身份影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看法的平衡,另一部分则是以公众群体代表的身份影响和调整自己与职业法官之间对所涉法律关系的看法。

在当事人以个人的身份影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看法的平衡方面,司法程序以“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辅助,[1]协同提高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效果。他们在诉讼程序中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在当事人以公众群体代表的身份影响和推动法官这一法律职业群体由政治理性和技术理性迈向公共理性方面,司法程序则以人民陪审员这一与当事人具有相同或相似背景的“同类人”的大众群体代表,补强当事人对于程序的参与和影响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程序中的当事人是作为公众群体的缩影而出现的。他们代表着大众思维和通行的社会意识。同时,一般公众作为潜在的当事人和社会“公民”,已有的裁判也与他们的潜在利益发生关联。基于法规范的多义性与生活事实的复杂性等现实因素,他们的行为和预期受到司法程序结果的间接影响。由于公众意见可以被内化到法官的裁判过程中去,作为事实依据影响其后的司法决策,甚至影响法规范本身的修改和制定。

参与是一个过程。获得必要的信息是参与权的前提条件,具有充分的聆听、发表意见和交涉的机会是参与权的核心步骤,所提出的意见对结果有实质影响是参与权的重要目的。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之所以说参与的目的在于其对结果的影响,是因为“有意义的参与要求你对程序的输入被考虑,要求你的意见在决定做出的审慎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个意义上,参与的价值依赖于对结果的可能影响,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对正确性的可能影响”。[68]106获得必要的信息是知情权的体现。对于当事人来说,知情权意味着对案件证据的了解,对所需适用的法律的了解,对法院的司法程序的了解。前者包括对对方所持证据的了解,防止突袭审判。后者包括对法官的了解,以合理使用申请回避的权利。具有发表意见和交涉的机会是发言权的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中要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予以支持,并且能够完全听取对方的意见,进行针对性地对质和交涉。同时,“程序参与意味着一种彻底的、坦诚的交流,重点在于当事人拥有与政府代理人进行对话的机会,以期改变他的决定”,[200]487这意味着程序的结果必须是基于这种意见的发表和交涉的过程而作出的,而非过程之外的因素。当事人的参与权利同样包括合理利用其它主体的力量作为论辩的武器和参与的方式,以辅佐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能力以及对程序结果的实质影响效果。(www.xing528.com)

程序中的参与具有心理学上的重要意义。“对程序中的心理学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尤其是提高同情的行为和沟通能力,可以减轻程序参与者的心理压力。比如,可以产生一个更为人性化的诉讼实践。如果权威中的公正感对个人体现得更为清晰,那么决定的质量也会增强。比如,如果法官了解到给参与者一个陈述观点的机会和让他们感觉到法官在尽力如此行动,对于程序参与者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那它也许就会影响法官的行为和判决。”[201]9目前许多实证的研究也都印证了这一点。例如,一项关于重罪的研究证明,对法律和政府的态度更多的是与程序正义相关,而非分配正义。Tyler教授与很多经历过庭审的犯罪者进行了采访,发现他们对法官和法庭的态度实质性地受到了程序正义的影响。Volkmar Haller借鉴Tyler教授的设计方案,在德国青少年罪犯中做了研究,结果表明对法官评价中的唯一显著因素就是可感知的程序正义。[201]3-4因此,对过程和参与的强调,很大程度上是以参与者心理上的满足感来提高他们对程序结果的认同。所以程序的设计者和主持者应当充分理解参与对相关主体的意义,同情地去体会他们在程序中的感受,让他们能够体会到法官在此间的努力和诚意。

程序参与的价值是独立的和深层的。在德国的司法体系中,程序参与是与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言词原则、真实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并列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用以指导和评价司法诉讼程序。[202]119-175“不符合参与性标准的程序的可度量的边际效益可能会大于边际成本。然而,这样的合理化是空洞的。不正义的程序牺牲了正当性。不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只能通过暴力和恐惧来引导行为。没有参与的程序也许可以得到控制下的服从,但是无法赢得原则上的拥护。当我们以实体利益为名牺牲了程序正义时,我们就在做一项罪恶的冒险。但是,当我们将自己视作受程序正义的原则约束时,我们就在产出一种重要的善——我们给予公民一个原则性的理由来尊重程序的结果。”[68]321程序参与性原则在司法中具有独立的善的本质。对于程序参与的意义及其成本——收益的分析,我们需要从一个长远、全面和根本性的视角来看待。在司法程序中,它更是关系着法官裁判过程及其结果正当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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