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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研究:对法律规范的检测成果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大前提是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法律文本是法官通过解释探寻意义的基点和界限。[116]246-247之所以强调文义解释的重要性,是因为它是一切法律阐释的根基。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术最基本的就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其他如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等实质都是这两者的延伸。因此,法官应当通过对先行提取的法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整体适用,进行系统二的重新检测。

裁判文书公开研究:对法律规范的检测成果

法官在裁判过程的法条获取和规范阐释中,通常是经由系统一,依靠直觉特性和经验积累,从自身记忆库中快速捕捉可能适用的某一法条或某些规范文本,通过代表性启发直觉、可得性启发直觉、锚定启发型直觉等尝试性地进行类比和运用。[190]149-152虽然对于职业法官,尤其是具有长期工作经历的职业法官而言,他们的知识背景、实践累积、能力训练等,都有助于提高其直觉获取的可行性。[191]136-137但是,它们同样为不同法官的个体性的记忆库大小、知识熟悉程度等差异,以及个案的诉讼主体的锚定效应等直觉性因素所影响。因此,要想消除系统一对法官在法条获取和规范阐释中的非理性影响,避免将决定建立在心境、感觉、经验等个人预断上,我们就需要在法条的选择和适用之际,有意识地调动系统二的理性视角和分析能力,重新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同时置入案件裁判的三段论中进行认真的检测和验证。

事实认定的问题主要对应的是三段论小前提的证立,裁判结论的另一个必备基础就是大前提的证立。一般而言,大前提是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法官会觉得,既然大前提是白纸黑字写明的具有法定性的法律规范,那么,它就不需要再进行更多的论证了。规范本身也许不需要在司法过程中证立,但规范是有张力的,规范的含义并不是自明的。法律适用不能独立于解释及法的续造之外;只在极小的范围内,法律适用是以逻辑涵摄为基础,大部分则基于不同性质的判断。因而,法官有义务说明自己是在什么意义下适用法律规范,这既有助于其后的论证环节,亦有助于帮助自己厘清论证的过程,不至于出现上述无罪判决那样的逻辑错误和思维上的盲区。卡多佐将法院裁判比作化合物,而事实和法律就是这种化合物的两种主要成分,法官就是这种化合物的生产者。法官在生产过程中,对法律这种成分做的事,一是法律解释,二是法律续造。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限缩与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等。[116]200-222[192]76-152[193]278-282而这其中,文义既是起点也是终点。法律文本是法官通过解释探寻意义的基点和界限。超过法律可能的字义范围的界限,而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之法的续造,就被称为“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它在性质上属于漏洞的填补;假使法的续造逾越此等界限,但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范围内者,则被称为“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116]246-247(www.xing528.com)

之所以强调文义解释的重要性,是因为它是一切法律阐释的根基。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术最基本的就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其他如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等实质都是这两者的延伸。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类推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理和技术如出一辙,可以说是广义的目的论解释。而体系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其实质也是在探究法规范整体和宪法的文本及其背后的目的。至于法律续造,其对目的的探究则更为明显。漏洞填补原本就是基于立法目的的法律内的法的续造,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则是对法秩序整体的目的和原则的追寻。而目的解释自然涉及如何确定目的的问题,这其实同时也是该从什么角度来看待法律文本的问题。

由于法官在规范的获取和适用中必然受到直觉的影响。因此,法官应当通过对先行提取的法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整体适用,进行系统二的重新检测。这也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在进行法律解释或法的续造等对法规范的阐释时,立足于法规范的朴素含义,以法条文本为基础,论述法规范的含义,探究法规范的目的,包括法律原则的含义和目的。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的撰写时,按照要求引用法规范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号、内容,解释所引用规范的文本含义,尤其是针对可能产生多义、歧义的情况,从文本出发探究规范的目的;同时,妥善结合运用其他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方法,明晰规范的具体含义,为其后的个案适用奠定基础。同时,结合事实认定和规范的个案适用,形成整体的三段论框架,避免发生逻辑上的错漏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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