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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认知心理重构实质的维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理性—分析”的信息加工系统中,信息的推理和加工过程较为缓慢,以基于规则的连续的方式处理信息,依赖于意识层面的参与和控制。由于“经验—直觉”加工系统的自动性,法官在裁判时一旦遇到相应的触发信息,就会自动结合自己的知识经验和生活经验进入系统一予以加工,这是无法避免的。

程序正义:认知心理重构实质的维

双重加工理论的早期雏形来自于对理性思维和非理性思维差异的心理起因的研究。其中,非理性思维是指无意识的、经验的、联想的初级思维形式,理性思维是指意识的、分析的、理性的次级思维形式。[175]3-22随后,认知过程的双重加工理论逐渐发展。该理论认为,人类拥有两种信息处理系统,分别为“经验—直觉”的信息加工系统和“理性—分析”的信息加工系统,也即“系统一”和“系统二”。在“经验—直觉”的信息加工系统中,信息的加工和输出过程是快速、平行和自动化的,是一种基于经验判断的、无意识和联想型的过程,并且这些过程是不能通过内省而获得的,因此往往受到个体知识经验的影响从而出现信念偏差。在“理性—分析”的信息加工系统中,信息的推理和加工过程较为缓慢,以基于规则的连续的方式处理信息,依赖于意识层面的参与和控制。个体在进行推理活动时,可以同时激活两个信息加工系统,它们相互竞争、协作从而决定着输出方案和个体行为。[176]28-38[177]223-241[177]454-459

法官的裁判过程同样是“系统一”和“系统二”共同参与的过程。由于“经验—直觉”加工系统的自动性,法官在裁判时一旦遇到相应的触发信息,就会自动结合自己的知识经验和生活经验进入系统一予以加工,这是无法避免的。法官在得到案件信息之后,直觉系统开始自动发生作用,形成一个模糊的结论,它被称为法官的“预感”。[178]17-53由于法官的这一过程是无意识地快速进行的,虽然它可以为后续的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但是极易产生裁判结论的偏差。所以,我们必须在事实认定、规范适用和结论证立三方面用系统二加以检验和证立,以有意识地分析和论证手段,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有机地发挥两大信息加工系统的协同作用,使推理和认知效果获得最大限度的优化。(www.xing528.com)

法官的论证是纠正自身直觉偏差的必要手段。法官的公开论证更体现和支持着一种普遍的真诚原则。只有当(1)法官相信自己给出的理由足够证立裁判的决定,(2)并且将裁判的理由公开给受自己判决管辖的人知晓,同时(3)公开地主张只有那些自己给出的理由是能够充分证立决定的情况下,法官的裁判才是具有正当性的。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不仅是司法真诚的体现,更是程序理性的彰显。公开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使法官可以厘清和完善自身逻辑和论证中可能出现的瑕疵或错误,提升裁判的质量,也体现了对大众的尊重,令公众有机会了解和评价法官的裁判,兼具了内在制约与外在制约的功能。[17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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