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便利地检索和获取裁判文书是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形式维度的期望型需求。当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与获取非常不便利时,公众会不满意这一公开服务;当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与获取具有便利性时,公众会满意;而且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和获取的便利性与公众的满意程度呈线性关系,裁判文书公开中检索和获取的便利程度越高,公众的满意度也越高。
裁判文书检索和获取上的便利性的实现主要与检索程序的设计相关。它的关键是要强调互联网的思维,一切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和考虑,强调互联网视角下的用户体验。检索与获取的便利性其实是一个供给与需要的平衡。当供给大于或者等于需求时,便利性就实现了。对需求的重视就意味着程序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普通民众对信息与网络资源的使用意愿和能力,意味着法院的信息公开的“供给”不能仅从自身工作的便利出发,而忽略了对民众需求情况的调查和考虑。目前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仍存在若干不便于公众快捷、准确找到所需信息的情况,因此在网站检索程序的优化上,至少有以下几个可以完善的方面。
第一,提高裁判文书检索上的便利性。提供多种检索结果排序方案备选,应当增加搜索结果排序标准的类型,尤其是要增加基于关联性的排序。虽然基于关联性的排序在后台的处理过程会比较繁琐和复杂,但是它对裁判文书网的用户的重要性远大于搜索时间等形式排序。尽快建设好“网站地图”一栏的链接页面,使用户可以快速了解网站的结构,找到自己需要搜索的页面。使用通配符检索,帮助用户在线索模糊的情况下提高检索结果的充分性和正确性。在裁判文书中加入类似于裁判要旨的内容,对案件主要的裁判观点做一个简要的概括。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每一则裁判文书提供了案件的概要,内容包括审理法院、案件类型、审理程序、裁判日期、当事人、法律依据。这些概要内容是案件的形式内容,提供裁判要旨可以让用户迅速了解该案的争议事实、焦点和法官裁判理由的核心,以更有效率地确定是否属于自己需要的信息。系统设计人员在设计搜索系统时,要考虑到操作的易用性,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让使用者觉得简单易懂;尤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系统使用教育训练教程,增加使用者对系统的熟悉程度和运用能力,这样才能使信息系统发挥更大的功能。检索的便利其实就是一种用户的体验感受,启动一些在线的民意调查,了解公众对系统各个方面的满意程度,以及哪些方面需要改进等信息,也是提升用户体验的途径之一。
第二,提高裁判文书获取和使用上的便利性。在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形式中,裁判文书的制作和上传时应当采用基于文字的PDF等格式,这样既令使用者可以进行有效的文字搜索,也便于用户在后续使用和研究中的资料转换。美国的PACER系统就存在这一问题,“许多文档无法进行文字搜索,因为这些文档并不是以基于文字的PDF格式进行制作,而是制作成了质素较差的重复扫描文本”,也因此导致使用者无法将这些资料自动转换。[22]485-488有条件时提供若干形式的人工服务。目前网站只留下了一个电子邮箱,供用户对网站设置和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进行建议。今后可考虑增设电话服务、网上在线服务等,帮助各类用户都能查阅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同时,开发相应的APP、微信公众平台等,增加公众可以获取的网络接入方式的种类,使公众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便携设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更快速地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
第三,优化检索和获取的高阶配置。提供个性化的检索服务功能,让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地选择检索选项的组合方式,满足用户的多元化检索需求。比如,在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出版集团开发的Westlaw中,“My Westlaw”就是一项定制标签型检索界面的功能,其“检索界面及标签都可以根据用户要求被编辑定制,生成适合用户使用习惯的界面系统,并且可以利用Research Trail设计最佳的检索途径和方法,进行跟踪研究”。[150]46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可以提供一些个性化的检索服务,采取灵活和富有弹性的服务模式,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习惯,方便快捷地满足他们的信息搜寻。“一般而言,公众在查询某一具体司法裁判文书时,也会希望获得与该司法裁判文书有关的纵向和横向资料。纵向资料包括对目标案例或裁判文书的案例评论、案例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相关资料;横向资料则包括对目标案例或裁判文书所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资料或证据,或者所涉及的条文的其他资料,甚至是同类案例的对比。文书资料的全面获取有助于准确把握目标案例,并有助于读者对案例所涉及法律问题予以拓展和深入研究。”[151]129横向资料的提供和获取将在后续章节中涉及。纵向资料的提供是我国裁判文书网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拓展的部分。国际上几个著名的法律数据库,比如LexisNexis和Westlaw等数据库,均向读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评价和引用情况。我们可以建立起与文书相关信息的搜索链条,比如案件相关的学术研究信息等,以辅助公众最大限度地一站式获取信息,更好地了解判决本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司法系统网站还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喜好,通过电子邮箱免费订阅网站上所有栏目的内容,这里当然也包括了在该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34]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个E-mail地址,就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内容,以及自己喜好的推送周期(包括立即推送、一天推送一次和一周推送一次三个选择),之后网站就会根据你的选择向你的邮箱发送信息。这一方式也大大提高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速度以及便利程度。
[1]比如,英国曼彻斯特的民事审判中心(Manchester Civil Justice Centre)就以玻璃幕墙的建筑形式表达着公开透明的审判理念。参见http://www.archdaily.com/38698/manchester-civil-justice-centre-denton-corker-marshall/.
[2]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目录”,载河北新闻网http://v.hebnews.cn/2014-05/23/content_39526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23日。
[3]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4]由于再审案件是基于原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所以本书仅以一审和二审程序作为讨论的对象,再审程序可据此参照适用。
[5]参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6]参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17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相关内容。
[8]参见翁钢粮等:“浙江杭州中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fscx_1177_79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9日。
[9]公开未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比如其后被提起上诉的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533号“薛有军与刘恪、刘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见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x/sxsszszjrmfy/szsscqrmfy/ms/201504/t20150401_7223135.htm.该案的生效判决为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民终字第521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与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参见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x/sxsszszjrmfy/ms/201509/t20150902_10689585.htm.
[10]未公开未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比如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34号“张胜伦与赵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参见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ahsszszjrmfy/ms/201501/t20150120_6357726.htm.
[11]比如,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53号“任完桃与熊金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未生效”,参见http://www.court.gov.cn/zgcpwsw/jx/jxsycszjrmfy/tgxrmfy/ms/201501/t20150106_6153198.htm.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1~3款,“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1~2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1~2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0条1~2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5]比如,在薄熙来案中,济南中院的判决书日期就早于宣判日期,参见人民网,“济南中院判后答疑:判决书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规定”,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922/c1001-2299093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9月22日。(www.xing528.com)
[16]参见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梅民初字第423号“钱克荣与叶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hzszjrmfy_3160/ajxrmfy/ms/2015 09/t20150908_10790579.htm.
[17]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c/scscdszjrmfy/cdsjnqrmfy/ms/201509/t20150914_10980902.htm.
[18]http://www.court.gov.cn/zgcpwsw/qh/qhsxnszjrmfy/xnsczqrmfy/ms/201509/t20150914_10985000.htm.
[19]参见翁钢粮等:“浙江杭州中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载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fscx_1177_793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9日。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
[21]参见翁钢粮等:“浙江杭州中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fscx_1177_79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9日。
[22]https://www.judiciary.gov.uk/judgments/.
[23]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newjudgments.jsp.
[24]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b309665e0102vjyr.html.
[25]数据来源于法办[2015]15号,具体参见翁钢粮等:“浙江杭州中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载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fscx_1177_793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9日。
[26]在我国担任法官,需要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对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
[27]参见邢丙银:“一份网上判决书现几十处错误,长沙中院三天下架三份裁判文书”,载澎湃新闻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9089,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28日。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第9条、第10条。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3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
[32]加拿大的裁判文书就要求载明不公开的原因。参见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Publication Restriction Notices;Canadian Guide to the Uniform Preparation of Judgments.
[33]参见翁钢粮等:“浙江杭州中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fscx_1177_79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9日。
[34]https://public.govdelivery.com/accounts/UKJUDICIARY/subscriber/qual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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