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体而言,基于程序公开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在这里,“能够得到”包括基于对方的主动公开而获取和依申请获取两种方式。要使司法权力所及的所有主体能够得到他们所需的信息,我们既要保证裁判文书公开的可获取性,也要保障裁判文书公开的便利性。如前文所述,我们提倡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是因为总体而言,裁判文书公开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
既然称之为“人民法院”,司法的人民性和法院的公共性已经跃然纸上,人民自然有权了解法官的司法过程和法院的运作程序。“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125]52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题中之义,自然也应遵循程序公开性原则。大体而言,基于程序公开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既然程序公开所服务的主体是司法权力所及的所有主体,那么我们就要确保这些主体能够得到他们所需的信息。在这里,“能够得到”包括基于对方的主动公开而获取和依申请获取两种方式。而这里的“获取”则至少包含着公开的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是否”能够获取,二是“如何”能够获取。前者针对的是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可获取性,后者针对的是获取公开裁判文书的便利性。要使司法权力所及的所有主体能够得到他们所需的信息,我们既要保证裁判文书公开的可获取性,也要保障裁判文书公开的便利性。
第二,既然“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那么我们就要确保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及时性还涉及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过晚公开会失去公开的意义,而如果过早公开,某些公开的信息又可能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及时性强调的是公开的时机要恰到好处,而不是单纯地说公开得越早越好。(www.xing528.com)
第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裁判文书公开亦是如此。如前文所述,我们提倡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是因为总体而言,裁判文书公开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这些例外没能处理好,就会使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公开的范围,分清哪些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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