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0日,我国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同时将裁判文书改革列入其中;[6]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公布,自当年起,最高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通过五种渠道开始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7]2007年6月4日,最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8]2009年2月13日,最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同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9]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公布;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发布。由此,全国所有四级法院都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10]
在这二十年的时间里,裁判文书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都在逐步地扩展之中。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亦正在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期待。裁判文书是法院诉讼活动的最终书面载体,也是法官裁决和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司法程序公正的体现,同时对实体公正的实现也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裁判文书公开在当下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中已成为基本共识,如何能够继续切实地实施和推进这一司法环节和改革任务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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