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文书公开的研究方面,国外的文献资料同样包括对形式公开的研究和对实质公开的研究两大部分。鉴于美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与此相关的研究也较为成熟,因此,此处的综述主要以美国为主。
对于裁判文书的形式公开,PACER(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是美国联邦法院管理的一个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Peter W.Martin教授对PACER系统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了大体的描述。“1998年,美国联邦法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PACER系统。从那以后,PACER系统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9月,案件相关的笔录供词加入公开的目录。两个联邦地区法院和三个破产法院作为试点开始公布法庭审理程序的数字音频记录。……目前,该系统已囊括几乎所有当事人提交的文档以及首席法官和终审判决的裁判文 书。”[17]855 Richard J.Peltz, Joi L.Leonard 和 Amanda J.Andrews三位学者则对美国许多州的法院所使用的具体公开规则——CCJ/COSCA Guidelines,作了相对具体的介绍。该指南包括八个部分:(1)目标;(2)近用 (access)的主体;(3)定义;(4)近用的范围;(5)近用的时间;(6)费用;(7)信息技术提供者的角色; (8)关于获取政策的信息和培训。比如,其第三部分对 “court record”的定义为 “由法院或书记员收集、接收或维持的,与司法程序有关的任何文档、信息和其他事物”,这其中毫无疑问包含了裁判文书的获取,而且还包括了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其他相关的诉讼资料。[18]616-617
对于裁判文书的实质公开,国外学者也非常重视,并且将充分的说理视为判决书的基本属性。例如,在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的司法理念中,法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中,Stevens大法官最为强调的就是法官的说理义务。“我们公开不同观点的实践不仅给了公众一个更为理智地评价我们工作的机会,而且减少了疑难问题被隐藏或忽视的危险。”[19]2239因此,裁判理由的公开兼具了内在制约与外在制约的功能。“实践理性预示着司法裁判,公共理性则制约着司法裁判。法官的裁判必须被证立。”[20]859有学者认为公开是制约司法裁量的最重要手段。公开意味着“法官的裁判文书应当相当程度地反映出她的实际论证。公开是一种不欺骗(不意味着不修饰)而提出自己的最佳论证的意愿。”[21]97(www.xing528.com)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所存在的不足和建议,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法学院教授Lynn M.LoPucki在200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说,“在过去十年中,联邦法院由于将纸质文档转换成电子文档,解决了令人气馁的隐私问题,并且将案件资料上网,从而成了世界上最透明的法院系统。现在,他们正在着手进行第二项同样重要的转变——将法庭资料转换成可以自动提取的格式。”[22]481然而,PACER系统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许多文档无法进行文字搜索,因为这些文档并不是以基于文字的PDF格式进行制作,而是制作成了质素较差的重复扫描文本”,[22]485-488也因此导致使用者无法将这些资料自动转换。而为了实现这“第二项同样重要的转变”即公开上传的法庭资料的有效获取和使用,LoPucki认为该系统需要完成以下四个过程的自动化——第一,“资料搜索者必须能够对整个系统进行文字搜索以识别出需要的案例”;第二,“资料搜索者必须能够自动下载相关的文档”;第三,“资料搜索者必须能够自动将资料从下载的文档中转移到电子数据表、数据管理程序和统计程序之中”;第四,“资料搜索者必须能够自动地对数据进行编辑、列示和统计性分析”。[22]487-488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比较研究,位于美国华盛顿的正当程序组织DPLF(Due Process of Law Foundation)在2007年的一项报告《司法公开:对拉丁美洲司法信息获取的研究》中对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马、秘鲁和乌拉圭10个拉丁美洲国家的司法信息公开进行了研究。[4]美国开放社会正义行动(Open Society Justice Initiative)在2009年的《司法信息获取报告》(Report on Access to Judicial Information)中将与司法透明相关的信息分为法院审判工作信息、法院行政信息和法官个人信息三大类,并对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16个国家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对其司法信息公开进行考察评价。其中最重要的审判信息就包括“笔录供词、庭审前后提交给法庭的文档、当庭出示的证件、物证等材料、庭审录音、协议、裁判文书、备审案件目录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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