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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程序正义的裁判文书公开研究现状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裁判文书公开在我国全面开展和深入推行的时间还不长,因此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最近这十几年的时间。[6]2013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其修订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由于裁判文书公开在我国全面开展和深入推行的时间还不长,因此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最近这十几年的时间。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改革举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2年对此专门编写了一套“司法公开系列丛书”,共五本,分别为《司法公开理论问题》《司法公开实践探索》《司法公开规范总览》《司法公开工作指南》和《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其中,《司法公开基本原理》是由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龙飞法官等合著,包括司法公开概论、司法公开方式论、司法公开机制论等三篇。其中的司法公开方式论就包含了诉讼记录及文书公开等各种具体方式。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有学者提出,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法理价值基础。[2]37-38也有学者从法理基础上论述了文书公开五个方面的价值取向——从司法民主视角来分析,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从司法的普遍性来分析,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建立司法公信力,实现全社会相信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的重要保障;从宪法原则来分析,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从权力制衡理论来分析,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司法行为;从裁判的延伸功能来分析,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可以引导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加快统一司法标准的步伐。[3]65有学者主张,“审判信息公开实际上是 ‘倒逼’司法专业化的一种途径。有法官曾告诉笔者,对于将要上网的裁判文书会制作更加细致,对于该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也会多加斟酌”。[4]15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进程和现状,有学者将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和立法沿革,根据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实施的时期,分为启动阶段(1999年到2003年)、展开阶段(2004年到2008年)和扩大阶段(2009年到2013年)。[5]406-409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专门规范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内容涉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基本原则,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公布前的审核程序与技术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及保障,文书上网公布后的跟踪处理,公众意见收集回应,组织机构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等”。[6]2013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其修订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同时,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包括公开宣判、案例指导制度、新闻媒体报道、申请查询制度和网络媒介方式。但是,由于该项工作在我国的正式启动较晚,相关的规定仍比较简单和概括,不够细致和全面。

对于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龙飞法官对此进行了八个方面的反思——文书上网的法理基础和功能定位不明确,文书上网的范围不统一,对文书质量与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关联性认识不到位,对文书上网涉及的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关系把握不准,文书上网的审核程序不严格,文书上网的平台不统一、样式内容不规范,文书上网的样式不规范,法院物质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足。[7]64-65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其中一个问题就在于配套制度欠缺。“在裁判文书公开的一系列制度中,最主要的是审查监督与救济机制。国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裁判文书公开,但是对于裁判文书公开不到位或者是法院失职的情况下如何制裁,对于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较好的法院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如何奖励,当公民权利无法实现的时候公民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来寻求救济,目前来说还是不明确,甚至可以说在有些地方仍然还是空白。……在利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问题上,目前没有对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设计、文书上网审核程序、文书规范等作出具体的制度规定,使得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工作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8]152-153有学者从“有效获取性” 的角度看待我国裁判文书公开中的缺失,主张“只有在人们能够对裁判文书有效获取的前提下,裁判文书公开才具有实际意义”,[9]64并且通过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性考察,从网络裁判文书库和传统发布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大陆目前实践中的不足之处。[9]59-67有不少学者从文书说理的实质公开角度提出了主张。比如,有学者就认为,现阶段我国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为裁判理由阐释不清、说理不充分,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审理过程,认定事实缺乏逻辑性,对证据缺乏分析。裁判文书改革应当树立公正、公开、高效和规范的价值理念,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增强裁判理由的说理性。[2]38-40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展望与建议,裁判文书说理公开要做到“对象应定位准确”“标准应层次分明”“方法应灵活多样”。[5]421-424有学者提出“以保护当事人权利为重点” 的几方面完善建议,即平衡利益关系,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建立统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上网的发布管理;关注社会效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后的处理机制。[3]65-67(www.xing528.com)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比较研究,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田禾研究员主编的《司法透明国际比较》作为法治国情调研丛书中的一本,展示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泰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内地包括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透明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的《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一文,对美国、英国、欧盟、韩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作了简要的介绍。[10]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方斯远的《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一文,介绍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比利时和欧盟的司法公开的概况。[11]何帆、林娜、杨建文、龙飞四位学者编译的《外国裁判文书上网概况》一文,对美国、英国、欧盟、韩国和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作了一些概要的描述。[12]51-56蒋惠岭、龙飞在《香港澳门的司法公开制度与启示》一文中,对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司法公开制度作了简要叙述。[13]39-43其中,2012年2月6日,英国最高法院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开通官方微博的最高法院。其官方账户由最高法院的公共关系团队负责管理。推文内容均与最高法院及其受理案件相关,主要有三类:最高法院庭期日程表、最新判决链接地址、官方声明或法庭通讯。 [3]

在跨学科的研究方面,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视角,将裁判文书公开视为一种资源的再利用,认为我们对于一种如此丰富和重要的社会资源,“忽视其诉讼信息的重要性和对此资源的再利用性,仅仅发挥其在个案裁判中的作用,使得这种资源的利用在我国尚处于低级的阶段”,是非常不应当的。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对这种资源进行有效地再利用,并且在再利用时注意“使用上的便利性”,“裁判文书应用系统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进行构建”,“查询模式应该具有简洁性、便利性,注重多维检索系统的构建”。[14]358-363

另外,近年来也兴起了不少量化评估的研究方式。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所构建的“阳光司法指数体系以司法运行环节为系统工具,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作为七大系统要素。每一系统要素围绕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设定自身的具体目标,进而衍生出该目标项下的指标。为增强可操作性,每一指标项下详细设置指标含义、计算公式、拟定参考标准、指标权重、数据来源,等等,最终搭建起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15]117其中,文书公开评估指标“从强调裁判文书质量的核心目标出发”,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公开”为文书公开的目标,包含了“裁判文书内容公开度”“裁判文书上网率”“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三个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50%、30%和20%。[1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法院司法透明度指数测评,其“裁判文书公开”指标的权重为20%,内容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裁判文书更新性”“裁判文书完整性”“裁判文书处理规范性”“不上网文书数量公开”和“庭审笔录公开”六项。[16]199

图表1.2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之“裁判文书公开”指标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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