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消费行为实质是合同行为
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普遍采用的是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均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网络消费中只是订立合同的形式发生了改变,其作为合同的基本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此,网络消费行为实质是一种合同行为,涉及的类型包括买卖合同、旅游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酒店服务合同等各类合同。这是网络消费最为特别的特性之一,亦是其重要的法律属性。
(二)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
消费者在实体商品销售店铺选购商品(服务)时能够直接面对商品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获得商品信息,对商品做出辨别判断并最终实现商品交易;而网络消费中,商品(服务)经营者有关信息仅在网络平台页面中披露,网络平台无法实际呈现营业场所、商品(服务)真实情况,消费者主要通过网络展示图片、商品信息描述、已有评论及与商家网络交流获得商品信息,商品(服务)销售、线上下单采购、商品(服务)经营者发货、消费者确认收货等商品交易一系列流程均通过互联网完成,无法凭借以往的实体店消费经验做出采购决策。
(三)网络消费具有开放性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不受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地域、方式等方面限制,只需准备一台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的电子计算机终端,在网络购物平台商家网店页面浏览消费项目信息,必要时通过询价交涉、采购信息确认后即可自行实施消费行为,不受时空限制,能够有效扩大商品交易范围,提高商品流通效率,由此可见,网络消费具备开放性特点。(www.xing528.com)
(四)网络消费成本较低
从经营者角度看,网络消费中,经营者仅需通过网页特定格式展示其商品及商品有关信息供消费者选择、购买,而不需要设置固定商品展示场所,也不需要雇佣大量销售人员,甚至可以选择由商品生产厂家按照订单直接从仓库出货。同时,由于消费流程全部以网络化方式完成,也使得传统购物消费中产生的大量办公经营支出成本有所降低,这样的经营方式有效降低经营者商品采购、营业销售及后台维护等各方面成本。从消费者角度看,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经营者搭建、提供的格式化网络平台在网上选购所需产品或服务,有效避免了传统消费中的交通、精力、时间等各项成本投入,大大缩短了商品选购过程中花费的时间,也减少了各方面消耗。两项成本的叠加效益,使得网络消费活动支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
(五)网络消费的便利性
网络消费中,经营者不需要安排销售人员向各类顾客介绍商品特性,还可以无障碍销售其产品(服务)。消费者不需要像传统购物方式那样前往各种类型、不同规模的实体店发掘、搜集、比较有关商品信息,还可以足不出户,摆脱天气、地域、时间等各方面消费条件的限制,结合网上展示的商品、服务特性,根据自身需要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获得商品、服务,满足消费需求。消费者、经营者双方共同享受到网络消费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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