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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争议调解中须注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教程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投诉调解协议书在争议双方签字后,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消费者协会投诉专用章,一式三份,交争议各方和消费者协会留存。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依法查处。

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调解消费者纠纷的职责,在消费者提出请求时不得拒绝调解,但是,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从性质上说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围。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调解地点及人员

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的地点一般应在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为了方便和效率,消费者协会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参加调解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必要时,应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发出书面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

消费者协会参加调解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调解过程应做记录。调解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调解当事人

参加调解的应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三)调解程序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调解协议书。一些当即履行的简单投诉,可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记录在案。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投诉调解协议书在争议双方签字后,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消费者协会投诉专用章,一式三份,交争议各方和消费者协会留存。

(四)终止调解的情形(www.xing528.com)

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终止调解,存档备案,并告知相关当事人。一是投诉方撤回投诉的;二是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调解的;三是争议一方或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四是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在消费者协会发出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和催办函后在规定期限仍不予答复的;五是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这是概括性的一种规定,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调解时间要求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复杂、疑难的投诉一般是: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就投诉事项要求听证的投诉;调查取证困难或者侵害责任难以认定的投诉;当事人各方分歧意见过大,一般方式调解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的投诉;因商品或服务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争议金额较大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听证活动,一方缺席不影响听证进行。

(六)消协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怎样达成调解协议,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调解协议达成后,亦应由当事人自动履行,消费者协会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但不得强迫。消费者协会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不得代当事人做出决定或以仲裁者身份做出裁决。

二是宣传法律原则。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通过宣传法律、政策明确利害,积极主动地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并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原则。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依法查处。同时,还可对某些不法行为或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其他问题,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维护消费者利益。

四是依法公正原则。消费者协会应在充分掌握事实证据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和稀泥”,更不得为追求调解成功率,鼓动消费者接受于其不利的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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