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案侦查活动,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自1979年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建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机构,对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渎职等案件进行直接立案侦查。在这些案件中,有些与消费者权益关系非常密切。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可以及时揭露、制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2018年3月,国家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此项职能并入各级监察委员会。
2.通过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使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对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以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派人出庭支持公诉。通过提起及支持公诉,在法庭上进一步揭露犯罪行为,陈述予以惩治的必要性,协助法院弄清犯罪的事实、情节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使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
3.通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既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除了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外,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判决引起再审程序。通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消费者合法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律的保护。(www.xing528.com)
4.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消费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的实施负有全面监督职责。通过各方面的监督活动,督促经营者自觉地履行义务。各国家机关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方能够全面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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