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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实施者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事务的综合行政管理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方面。监督职责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下设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在经济、社会领域社会管理过程中对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实施者

各级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事务的综合行政管理机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其履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领导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特定行政区域内的综合管理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承担领导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领导职责首先体现在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修改完善具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很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有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领导职责其次体现在成立本级人民政府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或类似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下设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工作,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例如,在国家层面,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层面,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www.xing528.com)

领导职责还体现在依法成立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该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监督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第二项基本职责是监督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监督职责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下设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在经济、社会领域社会管理过程中对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发现消费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或督促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防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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