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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的特点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组织基于其非官方性的特点,处理问题迅速便捷,可以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又避免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繁文缛节,它仅以消费纠纷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容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

消费者组织的特点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消费者组织具有社团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的个性。简而言之,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宗旨性

它是根据一定目标而运行的社会组织,即旨在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只代表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站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公益性(非营利性)

消费者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不同于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具有的营利性,不仅在职责上体现了公益性,而且在财政保障上接受政府和社会的保障或资助,但不直接接受企业的经济支持,更不为党派和商业活动所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为了保障消费者组织始终站在公益性立场,除了法定的生存保障外,国家还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www.xing528.com)

(三)法定性

首先,法定性体现在它的成立上,即“依法成立”。其次,法定性体现在它的活动上,虽然以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方式进行活动,但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赖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支持。第三,法定性体现在它的职责上,即有法定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它的八项法定职责,后面将列举介绍。

(四)群众性(非官方性)

从本质上讲,它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它是国家法律明确支持成立并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群众性组织。服务对象不是仅为一部分人或组织,而是宏观不确定的所有消费人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组织基于其非官方性的特点,处理问题迅速便捷,可以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又避免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繁文缛节,它仅以消费纠纷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容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既弥补了在政府部门中没有一个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机构的缺陷,又以更加超脱和公正的社会地位填补了国家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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