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和具有相应的质量与性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因此,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是经营者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包括两方面内容:(www.xing528.com)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正常使用”是指消费者应该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根据经营者的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说明来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一般商品或者服务所应当具备的质量状况,这一义务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默示担保义务”(或称“法定担保义务”)。经营者的默示担保义务应当包含的内容有三项: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通常应当具备的质量和性能。通常认为,如果国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性能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则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使没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也应当具备其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通常所具备的一般的质量水平和性能要求。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备人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一般期待具有的用途和效果。例如,经营者提供的胶水如果不具有粘贴的功能,那就不能认为其具备人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一般期待具有的用途和效果。三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备合理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国家对其有效期限有规定,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没有规定,也应该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能够在人们通常认为的有效期内正常发挥作用。
3.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采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并促销,他们所宣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往往是消费者据以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水平进而做出消费决定的依据之一。从法理上说,经营者的这种表示,是他们对自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水平的一种“明示担保”(或称“约定担保”),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其许诺的质量状况,这是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或称“约定担保义务”)。一般来说,明示担保义务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合同方式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做出明确约定;一种是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单方面的形式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做出单方面承诺。不管上述哪种方式,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都应该符合明示担保的约定或承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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