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5-13]某购物中心拒绝出具售货发票案
案例阅读:2012年3月16日,张某、赵某夫妻在新开业的某购物中心,看中了售货员现场演示的一台多功能切菜机。该机具有切、割、纹、磨、刮等多项功能,体积小重量轻,每台售价人民65元,适合家庭使用。在交款之后,二人拿起切菜机,走出了购物中心。在回家路上,赵某想起购物中心未开具售货发票。于是,二人又返回某购物中心,向售货员说明情况,请求开具发票。售货员认为,二人购物时不索取发票,出去之后又回来索取发票,某购物中心无义务出具发票。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该规定,本案的购物中心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该项规定在目前对于我国广大消费者而言也是有现实保护意义的。在消费者缺乏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证实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消费关系的情况下,其发生的纠纷常常难以解决,责任难以确定。因此,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当养成索取和保留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良好习惯。
经营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收据、保修单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是指商品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销售商品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后向接受服务者出具的证明提供服务的书面凭证。实践中,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可以有销售证明单、发票、购物小票、服务卡、保修证、收据、车船票、门票等多种形式和种类。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证明消费行为的最直接的证据,消费者要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请求经营者赔偿有关消费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时,都需要提供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作为凭证;如果没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很可能会对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导致损害无法得到补救。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方便消费者主张自身权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www.xing528.com)
1.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外,《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法律法规对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规定并不系统和全面,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这方面的规定会越来越完善。
2.经营者应当依照商业惯例主动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商业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并为经营者普遍遵循的习惯做法。当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但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有关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也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如大型商场出具购物小票,旅游景点出具旅游门票,等等。
3.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目前,一般的消费活动,因为金额少、商品或者服务简单,不管是国家有关规定,还是一般商业惯例,都不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但是消费者提出要求索取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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