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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标明真实名称与标记之义务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也对经营者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明确禁止仿冒他人名称标记,禁止冒充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禁止采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近似他人的名称或者标记进行经营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标明真实名称与标记之义务

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明其真实的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所谓名称,是指经营者依法确定的名称,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区别的文字;标记,是指经营者为经营目的而使用的图形、文字或者图形文字组合符号等。规定经营者必须标明其名称和标记,主要是通过标记和名称,表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方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及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和质量水平,也便于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准确地找到经营者,提出维权请求。

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www.xing528.com)

1.经营者必须标明真实身份。凡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都应当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如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或者标记,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适当位置标明自己的身份。而且,这些标明的身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使用假名称欺骗消费者,也不能用他人的身份诱骗消费者。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也对经营者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明确禁止仿冒他人名称标记,禁止冒充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禁止采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近似他人的名称或者标记进行经营活动。例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他人的经营场所内租赁柜台或者场地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必须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免消费者误以为是从柜台或者场地的出租者那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方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出租者与承租者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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