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5-12]甘肃庄浪县小鱼粮油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例阅读:2017年7月,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庄浪县小鱼粮油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20千克,没收手动打码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10万元。
案例评析:对于食品类商品而言,其生产日期是关系到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情权的重要信息,是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参考信息,经营者依法必须如实提供,这既是起码的商业道德,也是法定义务。该案经营者为谋取利益而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日期信息,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承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来源等真实信息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集中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而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却知之甚少,这种信息掌握的不对称现象,是引起消费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做出判断、评价,最后做出消费决定,都有赖于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掌握。为了克服消费者处于掌握信息的弱势地位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要承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义务应当包括的内容有:(www.xing528.com)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为吸引更多消费者,需要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和信息,但这些宣传和信息,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不能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与实情不符的宣传,或者虽不虚假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联想的宣传。例如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某些特征、性能、品质等做与实情不符的夸大宣传,对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做含糊其词、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2.经营者对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有关询问做出答复这一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不但不能置之不理,还要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反之,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店,是指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的比较固定和规范的场所,有别于商亭、流动摊贩和集贸市场的摊位等。商品的价格信息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来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律要求商店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即标价必须明示、真实、准确。明码标价能使消费者得到真实的价格信息,可以避免经营者随意提高商品的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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