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5-9]被告邵某等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阅读: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高、体重、家庭情况、财产状况、职业、民族、文化程度、爱好、电话号码、照片、身体缺陷等等。从其构成来看,不仅包括我们俗称的个人隐私,还包括不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一旦遭到泄露具有不可控性。在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历史性突破。个人信息一旦丧失控制则可能被广泛公开,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是否为他人收集和使用则丧失了决定权。这也是广大消费者被骚扰电话频频困扰的主要原因。(www.xing528.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例如,《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实践中,侵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例如,一些商家在办理会员卡或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手机软件要求用户安装时授权其访问用户个人通讯录、短信、地理位置信息、摄像头等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无必然关联的信息。(2)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例如,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3)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4)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贷款、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金融小贷公司等。针对这类行为,我国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也将越来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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