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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监督权:实施与滥用现象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立法有建议权。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忽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或者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消费者个人要求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工作不力、置之不理、敷衍了事等,消费者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但近年来,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滥用消费者监督权的现象。

消费者监督权:实施与滥用现象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包括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建议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这一规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监督,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质量、价格、宣传、广告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建议等。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消费者对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执法工作情况,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监督权。主要表现为:(1)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消费者对于生产者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的行为,弄虚作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供质量低劣服务的行为,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的商品未经检验,伪造商品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批评。(2)对价格的监督。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广大消费者有权监督经营者是否违反我国有关商品价格的规定,是否明码标价,是否乱收费、多收费,是否有牟取暴利的行为,是否采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方法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3)对商品和服务销售状况和售后服务的监督。消费者有权监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合理要求无理拒绝等等。(4)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监督。消费者有权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大众传播媒介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www.xing528.com)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行监督。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立法有建议权。在消费立法、消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进行建议、监督。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忽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或者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消费者个人要求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工作不力、置之不理、敷衍了事等,消费者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但近年来,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滥用消费者监督权的现象。例如,职业举报人群体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获得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后,滥用监督权,胁迫经营者给予其高额赔偿。若未能达成目的,则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消费投诉和举报等方式进一步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若仍未达成目的,则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向有关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这种滥用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看似属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行为,实则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根本目的的权利滥用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败坏了社会风气,激化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浪费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实际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造成了损害,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规制,提高权利滥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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