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5-7]石某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
案例阅读:2010年12月26日,原告石某向被告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车价122800元。2011年10月5日,海口大雨,石某驾车行驶时,路面积水严重,石某未按照机动车安全驾驶要领中有关涉水驾驶的规定下车查看路况,也未充分了解所驾驶机动车的最小离地间隙,导致所驾驶车辆在通过该积水路段时发动机进水熄火。在汽车发动机进水熄火后,石某在水中重新启动车辆,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石某随后将受损车辆送被告公司处维修,花费维修工时费及材料费共计21000元。被告公司在交付车辆时,随车交付了《车辆一致性证书》《××轿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对驾驶机动车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前需学习机动车原理、安全驾驶知识、驾驶技巧等相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石某既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理应对机动车发动机工作原理及安全驾驶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经过积水路段时,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中所学的涉水驾驶要领操作。石某所购车辆发动机受损是由驾驶员不当操作所造成,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获得知识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消费者应当具备的技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本案中,被告公司向石某销售的车辆出厂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和使用标准,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并不会造成车辆的损害。石某未能按操作要领涉水驾驶,是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而汽车在涉水过程中发动机进水熄火,不能重新启动汽车,否则会造成车辆受损的后果,是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并不需要被告公司特别提示告知。因此,石某应当自己承担不当操作导致车辆受损的责任后果。
消费者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获得知识权,是从知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只有保障消费者的获得知识权,才能使消费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以使其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www.xing528.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现代社会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特点的生产和消费趋势影响下,消费者是以他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作为消费对象,消费信息偏存于经营者一方。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商品的结构、功能日益复杂,这就使得消费者很难凭经验对商品、服务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合理安全的消费。消费者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消费知识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消费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一般包括作为消费准备的购买行为和作为消费实现的直接消费行为。体现在购买行为中的消费技能、技巧,主要包括对商品的识辨力——识别消费品真伪、优劣的能力;评价力——对消费品价值的判断能力;挑选力——合理选购消费品的能力;鉴赏力——对消费品的审美鉴赏能力。而直接消费行为中的消费技能和技巧则主要包括对各种消费品属性的了解和使用,如对高档耐用消费品的正确使用、保管与维修;还包括消费者直接从事各种消费活动的技能与技巧。同时,消费者要保护自己,还需要掌握自己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应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能够获得哪些赔偿或者补偿。也就是说,消费者除了享有获得有关消费知识的权利,还应当享有获得有关消费维权法律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获得知识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意味着消费者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获得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知识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同时,作为一项权利,获得知识权还对应的是政府、社会、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指导和培训。这是对消费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有关消费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增加消费者保护方面知识的一种社会活动。消费教育是现代社会对消费者提出的一个新课题。面对不断更新、日益复杂的商品及服务,消费者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才能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鉴别判断,而有足够的知识的前提就在于消费者有充分的机会能够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和指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