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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结社权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消费者结社权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这一规定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具体化。在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大多是分散的个人,经营者大多是有组织的法人,消费者在议价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均无法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经营者相抗衡,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和服务日趋复杂化,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难以掌握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得依靠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容易使消费者被虚假的广告、标签和说明书所欺骗,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两者在进行交易时,经营者很可能利用其所占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本来应享有的利益而获得超额利益。赋予消费者进行结社的权利,将单个的消费者结合起来,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对有关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可以很好地弥补消费者个人相对经营者而言的弱势地位,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可以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自身合法权益,缓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履行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条件;二是履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公益性职责,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2月成立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其理事会由有关各方协商推举产生,主要由以下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群众团体负责人,新闻机构人员,社会各方面的群众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代表等。消费者协会按照行政区域,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四级。县以下乡镇或者街道建立消费者协会的分会等基层组织。目前,消费者协会已覆盖城乡,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协会组织网络。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还赋予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www.xing528.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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