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5-4]盐城某乐园强制要求购买雨衣案
案例阅读:2017年5月12日,消费者徐先生向盐城开发区消协投诉,称其于5月10日下午跟团到开发区某乐园游玩。在园内游玩“激流勇进”项目时,被强制要求购买雨衣,而且在该项目游玩结束后被要求将使用过的雨衣放置到统一地点,不允许带走雨衣。徐先生认为不合理,遂到消协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例中,经营者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激流勇进”项目穿不穿雨衣应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游乐园只要尽自己的提醒义务就可以。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强制消费者购买园内独家经营的雨衣。二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既然消费者已经花钱购买了雨衣,那么雨衣的所有权已归消费者,相对应的,雨衣的处置权也归消费者,因此游乐园不能要求消费者将使用的雨衣放置到指定地点,改为提示消费者不要将使用的雨衣在园内乱扔即可。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有不同的目的,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生活、发展或者享受等需求,也可能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允许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习惯、购买意图和要求,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做出选择。如果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一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民法上自愿原则的体现。(www.xing528.com)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通过消费满足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自主地选择进行特定消费,也可以自主地选择不进行消费。任何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消费者有选择消费交易对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地选择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作为交易对象的经营者,可以选择购买或者接受这个或者那个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选择不购买或者不接受这个或者那个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消费者所不需要或者不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进行比较、鉴别、挑选的权利。消费者对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挑选,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消费偏好、意愿和需要最终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消费者不满意或者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四,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一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种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鉴别比较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一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服务。只要消费者在挑选过程中没有对经营者造成损害,经营者就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或接受。经营者可以为消费者正确行使选择权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意见,但是不能代替消费者做出决定,不能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例如,个别餐厅利用酒托引诱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天价红酒,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结账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
选择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买与不买,买这样的还是买那样的,从这里买还是从那里买,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缺乏对具体商品和服务的认识和了解,在选择时经常流露出试探和犹豫心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实事求是地推荐商品和服务。但是,这种介绍、推荐和帮助不能代替消费者的意志,更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第二,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自主选择权是相对的,它必须依照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批发商店,消费者就不能任意主张自主选择权,硬性要求经营者零售其商品。第三,选择权只能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行使。毋庸置疑,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可以充分行使和处分自己的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仍然享有进一步的选择权。例如消费者在餐厅就餐,选择这家餐厅就餐是行使选择权,选择点哪些菜品也是在行使其选择权。此时,经营者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不能够强制消费者进行选择或消费。本章开头所载深圳强制加价购车案中的经营者强制消费者选择加价购车或者购买指定的“大礼包”再提车的行为就是一种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选择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经营者在消费者选择权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经营销售商品,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不得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或者巨奖销售;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上述规定既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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