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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及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及消费者权益

[引例4-11]西安超市鸡蛋促销违法

案例阅读:8月2日,西安市一超市以4.38元/公斤(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售鸡蛋,并规定顾客每人次限购15个鲜鸡蛋(约1公斤),引发千人排队抢购,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西安市物价局迅速派检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卖场标示鸡蛋“原价6.8元/公斤,现价4.38元/公斤”,而在本次促销前一天该鸡蛋实际销售价为4.98元/公斤,“原价6.8元/公斤”的标示属于虚构原价,构成了价格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为《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西安市物价局决定对该超市罚款10万元,并予以公开通报。这家超市表示,完全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今后将加强价格自律,不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评析并思考:这是《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法》对消费者而言,重要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价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形成价格合理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格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格管理的一般内容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成本、税金、利润及正常的流通费用。正常的流通费用是指在流通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保管费等。我国价格确定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政府定价;一种是政府指导价;一种是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是由国家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定价;政府指导价是由国家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范围规定商品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由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自行确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禁止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是经营者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上涨过高,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造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这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变相涨价一般在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收购商品、压级压秤等。(www.xing528.com)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暴利行为既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产业结构。为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继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引例4-12]荆州沙市豆制品集体涨价案

案例阅读: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者突然集体涨价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市豆制品经营户于8月2日集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07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提高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涨幅20%左右。荆州市物价局对“公告”落款单位某豆制品加工厂进行调查取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该豆制品加工厂警告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和纠正其价格串通、哄抬价格行为;(2)责成相关经营户立即收回张贴的涨价“公告”,消除社会影响。

案例评析:这是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案例。属于《价格法》明令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三种形式。在我国,行使价格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价格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行为,以及不服从价格管理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价格法》均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思考题

1.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怎样进行分类?

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中的最严监管体现在什么地方?

3.你有没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自我保护,并向经营者申请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请与大家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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