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普遍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服务提供管理的制度。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比较重要的法规包括《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一)标准化管理
标准一旦为国家制定、认可、颁布,就具有普遍约束力。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在我国,通常采用的分类有两种:
一种是根据标准的制定者与实施范围,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在某一行业内普遍适用的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由省级地方标准化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企业的标准。国际标准是由相关权威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由有关国家采用的标准。
二是根据标准的效力不同,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部门制定的具有强制实施效力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不具有强制实施效力,仅由国家推荐有关企业采用的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等。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确认某种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可以促使经营者严格按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并通过价格优待、评优等方式,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争取获准认证。同时,通过产品质量认证书的颁发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还可以使消费者明确产品的质量状况,在购买商品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全认证;二是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确认并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安全性的认证。合格认证,是确认、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认证。对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执行认证。企业申请认证时,首先应提出申请,然后由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地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再由认证委员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布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市场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市场监督部门主管全国的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国家市场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有权制止出厂销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产品。对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以及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可以分情形,给予批评、警告、通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对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如质量下降,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和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水平,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荣誉标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标志,并予以通报。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
为了保证我国消费者不受外来劣质商品的损害,同时,防止我国国内生产的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外,损害外国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信誉,国家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
国家海关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检验的其他商品,必须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进口上述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进口、销售、使用;出口上述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但应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并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可以免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法律、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定标准检验。须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须经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在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必须检验的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进口、销售、使用、出口的,以及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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